我用无线行 发表于 2012-4-5 19:40:03

劳动关系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案例分析

全面分析跟劳动者相关的法律,主要涉及以下法律,法规,条例,解释,两高意见等,为劳动者在就业权益保护中提供信息咨询。
法律内容更全面,综合性更强,案例更多,建议更准确,持续更新中,敬请期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我用无线行 发表于 2012-4-5 19:40:34

本帖最后由 我用无线行 于 2012-4-18 18:29 编辑

NY解析:

劳动者不仅要具备法律意识,而且要具备证据意识。若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而你又需要这份工作,那么平时就要注意搜集一些证据:如工作证、有员工姓名和编号的门卡、工资条等等。

我用无线行 发表于 2012-4-5 19:41:23

本帖最后由 我用无线行 于 2012-4-18 18:23 编辑

劳动争议案件在诉讼中的举证事项如下:

一、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一)原告、被告方基本情况的证据材料1.      自然人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机关的户口证明、民族、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2.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应证明其工商登记情况或法人登记情况(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3.      列雇主(自然人)为当事人的应证明雇主招用人员人数。(二)劳动仲裁申诉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诉书”。------必须先走劳动仲裁。(三)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的书面裁定、决定、通知。-----必须先走劳动仲裁。 (四)原告收到仲裁文书时间的相关证据材料。

二、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如下:
--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更重。(一)劳动者已举证证明在用人单位处劳动,但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自己观点的证据材料。(二)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工资的情况举证。(三)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系无故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进行举证。(四)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劳动者举证,用人单位驳证。(五)双方当事人均无法证明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就劳动者所处的工作岗位的一般加班情况举证。(六)用人单位减少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就减少劳动报酬的原因及依据举证。(七)用人单位应就解除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举证。 (八)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就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事实以及企业规章制度,用人单位须证实是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九)用人单位应就各种实际已发生的工伤赔偿给付事实举证。(十)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三、劳动者在劳动争议诉讼中承担的举证责任如下:
--但注意以下主张是需要自己提供证据的。(一)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就应当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劳动者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二)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应就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事实举证。(三)劳动者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者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立举证。(四)劳动者主张工伤赔偿的,应就存在因工伤害的事实及工伤认定、伤残等级及鉴定时间、工伤住院治疗起止时间及费用、同意转院治疗的证明及所需交通费和食宿费、应安装康复器具的证明及费用等事实举证。(五)女职工主张“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权利的,应就存在“三期”的事实、起止时间以及是否存在晚育、难产、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事实举证。(六)依法应由劳动者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其他:(一)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劳动合同或就工资领取、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及工作管理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二)主张已解除劳动合同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就此主张举证。(三)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举证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举证,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适用简易诉讼程序时,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举证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完成举证,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一般来说,法院是不会帮诉讼双方收集证据的。(四)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五)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向仲裁庭提交过的证据材料仍然应当按本通知的要求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六)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我用无线行 发表于 2012-4-5 19:59:14

本帖最后由 我用无线行 于 2012-4-18 18:25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几类不适用的人有:
公务员、执行公务员制度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返聘的离退休人员;
在单位实习的在校学生;
现役军人;
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
未成年人;
居民自主雇用的服务人员,如家庭保姆。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年9月5日)

第二条 本条第一款中的“企业”是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如工厂、农场、公司等。

本条第二款所指本法对劳动者的适用范围,包括三个方面:(1)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3)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4日)

1.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2.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4.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5.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用人单位。



那么在校大学生是否可以算是劳动法里的劳动者呢?案例解析:小刘是北京某学院的应届大学毕业生, 2009年7月份从该大学正式毕业。2008年12月,北京某投资顾问公司到学院招聘。小刘于2009年1月8日被招聘进入该公司工作,双方约定试用期底薪800元,提成另计,第二个月转正,底薪提高到1500元。2月10日,公司以工资条形式发放小刘工资539元。3月11日因为公司拖欠工资,小刘离开公司。由于公司一直拖欠小刘的工资未付,小刘遂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用人单位认为小刘还没有毕业,未完成学业并取得相关学历证明,在校期间到企业从事工作,仅作为参与社会实践的活动,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动者,不是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主张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也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小刘进入公司工作时已年满16周岁,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能力年龄,其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并非《劳动法》规定排除适用的对象。另外,小刘在与公司签订合同时,已明确告知自己尚未毕业,公司在知道这一情况的前提下与小刘签订合同。同时,小刘所在公司也向小刘明确了具体岗位和职责,并向其发放了1个月的工资,以上事实充分表明,小刘在该公司并非实习,而应属于就业,属于《劳动合同法》管辖的范围。因此,应确认小刘为适格的劳动合同主体,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公司应向小刘支付劳动报酬。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我用无线行 发表于 2012-4-6 15:21:24

本帖最后由 我用无线行 于 2012-4-6 15:22 编辑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规章制度,必须具备发生效力的要件,主要包括: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经由公示。内容合法是指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且合情合理,如果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内容极为不合理,就是无效的,不过影响其他合法的内容有效。如,以下约定就是不合法的:1、女员工在职期间不准生孩子2、工作时间超过每天超过8个小时,每周超过40个小时3、必须干满×年,否则赔偿单位×元。
很多企业里约定迟到罚款,迟到多次以上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协议,是否合法?
企业进行罚款的直接法律依据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但该条例已于2008年被废止,因此,从当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企业对员工违纪进行罚款缺乏法律依据,且从罚款的性质上来讲,罚款不能视为违约金,因为《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了单位在提供了专项培训或者竞业限制的情况下可以约定违约金,除此之外单位不能要求违约金。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违纪罚款也没有法律依据,用人单位也不是罚款的主体。但在实践中,如果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较为合理,如迟到扣款较小,且经过员工本人书面同意,应当认定为有效,但以此来单方面解除劳动协议是不受法律支持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企业制定的惩罚权范围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及各地实行的《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一般扣发金额不得超过当月薪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一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eyeson20072008 发表于 2012-4-6 15:23:45

期待更新,加油。

2012年12月21日 发表于 2012-4-6 15:25:31

一个朋友,没有劳动合同,没有工资单,只有银行打卡的记录,算没有签署劳动合同吗?能要求双倍赔偿吗?

只要有你自 发表于 2012-4-6 15:28:39

顶楼主,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面前强不起来,一是因为自己的法律意识不强,也不像用人单位那么有资源;二是不想跟用人单位闹僵,毕竟还得干活吃饭啊。

我的小书店 发表于 2012-4-6 15:29:28

学习了,顶楼主。

specialday 发表于 2012-4-6 15:30:17

期待楼主继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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