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我用无线行 于 2012-4-18 18:23 编辑
劳动争议案件在诉讼中的举证事项如下:
一、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一)原告、被告方基本情况的证据材料 1. 自然人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机关的户口证明、民族、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 2.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应证明其工商登记情况或法人登记情况(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3. 列雇主(自然人)为当事人的应证明雇主招用人员人数。 (二)劳动仲裁申诉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诉书”。 ------必须先走劳动仲裁。 (三)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的书面裁定、决定、通知。 -----必须先走劳动仲裁。 (四)原告收到仲裁文书时间的相关证据材料。
二、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如下:
--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更重。 (一)劳动者已举证证明在用人单位处劳动,但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自己观点的证据材料。 (二)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工资的情况举证。 (三)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系无故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进行举证。 (四)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劳动者举证,用人单位驳证。 (五)双方当事人均无法证明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就劳动者所处的工作岗位的一般加班情况举证。 (六)用人单位减少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就减少劳动报酬的原因及依据举证。 (七)用人单位应就解除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举证。 (八)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就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事实以及企业规章制度,用人单位须证实是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 (九)用人单位应就各种实际已发生的工伤赔偿给付事实举证。 (十)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三、劳动者在劳动争议诉讼中承担的举证责任如下:
--但注意以下主张是需要自己提供证据的。 (一)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就应当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劳动者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 (二)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应就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事实举证。 (三)劳动者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者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立举证。 (四)劳动者主张工伤赔偿的,应就存在因工伤害的事实及工伤认定、伤残等级及鉴定时间、工伤住院治疗起止时间及费用、同意转院治疗的证明及所需交通费和食宿费、应安装康复器具的证明及费用等事实举证。 (五)女职工主张“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权利的,应就存在“三期”的事实、起止时间以及是否存在晚育、难产、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事实举证。 (六)依法应由劳动者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其他: (一)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劳动合同或就工资领取、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及工作管理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二)主张已解除劳动合同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就此主张举证。 (三)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举证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举证,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适用简易诉讼程序时,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举证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完成举证,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一般来说,法院是不会帮诉讼双方收集证据的。 (四)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五)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向仲裁庭提交过的证据材料仍然应当按本通知的要求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 (六)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