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用无线行 发表于 2012-4-18 18:35:59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如果单位招收了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否受劳动法保护?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是不合法的“劳动者”,他们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受劳动法的保护。也就是说未成年人可以得到应得的合理的报酬,但是无法享受双倍赔偿等劳动法中赋予的权利。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第13条规定,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都会受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严厉处罚。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我用无线行 发表于 2012-4-18 18:36:36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发表于 2012-4-18 21:11:14

我用无线行 发表于 2012-4-18 18:3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如果单位招收了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 ...

只要有你自 发表于 2012-4-20 12:27:28

我用无线行 发表于 2012-4-18 18:3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有哪些?

劳动部关于颁发《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劳安 ...

这个最近修改了哦,楼主。

2012年12月21日 发表于 2012-4-26 11:40:57

申通快递加盟模式遭疑 罚款条例多员工薪水变负

申通快递广州市番禺区洛溪新城分区的快递员小杨怎么也想不到,自己2月份的工资会是负数。
与小杨同一天离职的还有他的同事刘自强,2月份上了29天班,他领到的工资单上的数字是33元。

刘自强认为,其雇主番禺申通分公司太小,管理很不规范,“公司的罚款扣款条例很多”。

33元工资的来源:其2月份基本工资2300元,使用非番禺区快递单扣除300元、延迟发货罚款800多元,社保扣除250元,加上三月份才申请到公司的打卡器,押金900元。因此,在基本工资里扣除之后,仅剩33元。

小杨的工资单亦显示:使用非番禺区快递单扣除450元、违纳金187元、延迟发货罚款20元,社保扣除250元,算下来一共扣除907元。

刘自强介绍,自己是新手,新员工不清楚使用非番禺区的快递单要罚款50元,请假一天工资扣100元。刚上班时,仅仅是老员工带着上班半天,简单熟悉快递业务流程就上岗,这些规定是他在3月初从老员工口中得知的。

“延迟多长要罚款没有清楚的时间规定,问起番禺总公司的工作人员扣款的相关依据时,他们说没有。”刘自强说。

申通快递员第一个月基本工资是2300元,提成是按件计费,发件是一件一元,收件是按每单快递金额的10%累计。

提成的总额少于2300元时,公司发工资2300元;提成的总额多于2300元,基本工资作废,按提成的总额发工资。

从第二个月开始,骑电动车的快递员基本工资是2500元,骑摩托车的快递员基本工资为3000元。

而2月份,刘自强的工资单上显示,派件600多件,收件900多件,提成计算起来不到2100元。

而刘自强的感觉是,自己一天至少能派30件单,有时候五六十件单,一月至少1000件,而收件能收1500元以上,加上补发底薪500元,工资应该有3000元左右。

经过和番禺申通公司周旋之后,刘自强的2月份工资最终拿到了1394元。

2012年12月21日 发表于 2012-4-26 11:41:41

楼主,法律是一码,实际操作是一码,这在中国已经是不成文的事实了。

发表于 2012-4-26 17:38:54


获益良多! 等待楼主继续更新

54a32i3c 发表于 2012-5-6 20:20:40

{:soso__16264556057146868546_4:}

54a32i3c 发表于 2012-5-9 22:09:16

更新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本帖最后由 我用无线行 于 2012-5-10 09:55 编辑

更新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我用无线行 发表于 2012-5-10 09:59:14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这个特别规定虽然是级别是“规定”,但是“特别”是优于一般法的,也就是说如果劳动法等给女性员工的权利比这个“规定”小,要优先使用这个 “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页: 1 2 [3] 4 5 6 7 8 9
查看完整版本: 劳动关系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