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熙来案8月22日8:30在济南中院公开审理(图文直播)
本帖最后由 bytheway 于 2013-8-27 14:37 编辑帖子是从天涯搬过来的,供各位书友观赏,我们能从控辩双方身上学到很多东西的,值得关注。
【法律格言】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
8月22日,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大门外,云集了多名记者。 8月22日8时43分,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薄熙来出庭受审。 新华社记者 徐速绘 摄
新华网快讯: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8时43分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薄熙来出庭受审。济南中院官方微博将播报庭审情况。 本帖最后由 bytheway 于 2013-8-23 10:39 编辑
旁听人员陆续通过安检,有序进入法庭。
旁听席上座无虚席,秩序井然。旁听人员有被告人亲属5人及陪同人员2人、新闻媒体记者19人及社会各界人士84人,共计110人。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薄熙来到庭。
被告人薄熙来被法警带入法庭,站在被告人席上。
法庭确认,被告人于2013年7月26日收到起诉书副本。
法庭核对被告人身份。
被告人薄熙来,1949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定襄县人,研究生学历。原系十七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曾任辽宁省大连市市长、大连市委书记、辽宁省委常委、辽宁省委副书记、辽宁省省长、商务部部长、重庆市委书记。2012年9月29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逮捕。 本帖最后由 bytheway 于 2013-8-23 10:41 编辑
审判长介绍庭前会议的情况:鉴于本案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为保证庭审顺利进行,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根据法律规定,法庭组织控辩双方,于2013年8月14日召开了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就案件管辖、是否申请回避、有无新的证据、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出庭证人名单及其他与审判有关的程序问题,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同时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了庭前证据展示,听取了对证据和指控事实的意见,明确了庭审的重点。
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名单。
本案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旭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威力、刘志明三人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姜梵、朱小青担任法庭记录。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杨增胜,检察员郭一星、盛文,代理检察员杜小涛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薄熙来委托的辩护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贵方、王兆峰出庭参加诉讼。
审判长告知: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享有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申请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的权利;被告人有获得辩护、包括自行辩护的权利,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确认已清楚上述内容,并表示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宣布进行法庭调查。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本帖最后由 bytheway 于 2013-8-23 10:38 编辑
庭审直播:
17:52 证人徐明继续就被告人薄熙来受贿事实当庭作证。公诉人利用多媒体向法庭出示有关证人证言、书证以及被告人薄熙来的供述、亲笔供词和自书材料。控辩双方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
17:27 法庭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收受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明贿赂的事实进行调查。
17:20 【庭审现场】第六份庭审对话实录
被告人:讲到薄谷开来,我认为有几个不可能。我始终认为薄谷开来还是一个有文化品位的人,是一个现代知识女性,她每次见到我总要谈一些和我有共同语言的事情,而我和她的接触很有限。
16:49 公诉人利用多媒体向法庭出示有关证人证言、书证以及被告人薄熙来的供述、亲笔供词和自书材料。控辩双方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
16:39 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
16:31 【庭审现场】庭审对话实录
被告人:中纪委对我审查阶段,专案组多数人是文明理性的,给我吃住挺好,伙食不错,有医疗保障,多数同志文明礼貌,但这种情况并不排除刚才我所说精神的压力。
本帖最后由 bytheway 于 2013-8-23 10:47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 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 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 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 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规 定: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 召开庭前会议:(一)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 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二)证据材 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三)社会影响重 大的;(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 人参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 款规定: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就下列 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一) 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二)是否申请有关 人员回避;(三)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 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 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四)是否提供新的证据;(五)是否对出庭 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 议;(六)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七)是 否申请不公开审理;(八)与审判相关的其他 问题。第二款规定: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 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 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本帖最后由 bytheway 于 2013-8-23 10:49 编辑
起诉书宣读完毕。现在法庭就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主体身份事实进行调查。
公诉人利用多媒体向法庭出示了有关书证。
控辩双方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
本帖最后由 bytheway 于 2013-8-23 10:49 编辑
现在法庭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三次收受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唐肖林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10.9446万元的事实进行调查。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犯受贿 罪。1999年至2006年,被告人薄熙来利用其担 任大连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大连市委书记、
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商务部部长等职务上的 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2000年至2012年,薄 熙来单独或者通过其妻薄谷开来〈另案处 理)、其子薄瓜瓜,收受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 司总经理唐肖林(另案处理)、大连实德集团 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明(另案处理)给予的财 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79. 0587万元。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犯贪污罪。 2000年,被告人薄熙来担任中共大连市委书记 期间,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了上级单位涉密场 所改造工程。该工程由薄熙来直接负责,由时 任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局长王正刚〈另案处 理)承办。2002年3月工程完工后,该单位通 知王正刚,拨款人民币500万元给大连市人民 政府。王正刚遂向已调任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 的薄熙来请示如何处理该款项,薄熙来表示考 虑一下再说。一周后,王正刚再次向薄熙来汇 报,提出该500万元在大连市没有其他人知 道,因此提议将该款留给薄熙来补贴家用。薄 熙来当即将此事电话告知薄谷开来,并让王正 刚跟薄谷开来商议处理。几天后,王正刚到沈 阳市薄熙来家中,与薄谷开来议定将该500万 元转至薄谷开来指定的北京市昂道律师事务所 主任赵东平处,供薄熙来家庭使用。2002年4 月至2005年3月,上述款项陆续转入赵东平安 排的账户或其律师事务所账户,由赵东平代为 保管。薄谷开来将该500万元已交赵东平保管一事告知了薄熙来。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犯滥用职权 罪。2012年1月至2月,被告人薄熙来作为十七 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兼中共重庆市委书记, 在有关人员对薄谷开来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以 下简称“11 ^ 15案件”〉进行汇报和揭发后, 以及在时任重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王立军叛逃 前后,违反规定实施了一系列滥用职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 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 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 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 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 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 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审判长宣布休庭,15分钟后庭审继续进行。
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
【庭审现场】
被告人:我希望法官能够合理的公正的来 审判,按照我国法律的程序来审判这个问题。
审判长:被告人你的意见本庭已听明白, 法院会依法独立公正的行使好审判权,依法审 判好你的案件。
审判长:被告人薄熙来,现在你可以坐下。
审判长:鉴于本案指控的事实较为复杂, 法庭将分别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主体身 份、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以及本案案发和涉 案款物扣押冻结情况这五个方面的案件事实进 行调查。
首先就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主体身份的事 实进行法庭调查。被告人薄熙来,你可以对起 诉指控的有关你主体身份的事实进行陈述。如 果你对这部分事实没有异议,也可以不陈述。 你是否需要向法庭陈述。
被告人:我是具体案件一个一个的讲。
审判长:现在第一部分审理你的起诉书指 控中涉及你当时担任的职务的情况。也就是如 果起诉涉及的相关职务都是属实的,你不用发 表意见。
被告人: 我所担任的职务都属实。我的身份没有问题, 检察机关对于我身份的认定,我相信他们。
审判长: 公诉人及辩护人有无讯问、询问的?
公诉人: 被告人对主体身份无异议,我方不再讯问。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
辩护人: 没有发问的。
审判长: 下面由公诉人举证。在举证前,
请对证据的来源以及所要证明的问题作简要的 说明。对于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 证据,可以简化出示,仅说明证据的名称和所 要证明的事实即可。
公诉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犯受 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是根据大量的证据 得出的结论。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将按指控 犯罪、证明犯罪的要求将证据分组向法庭出 示,这些证据均由检察机关依法取得,在庭前 公诉人依法对证据进行了认真地审查,确认合 法有效。鉴于庭前会议巳经对取证程序的合法 性等进行了研究确认,公诉人在出示证据时, 将不再对每份证据的取证程序进行详细地说 明,请合议庭准许。
审判长:可以。如果被告人、辩护人对 某一份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存有异议,可以在质 证时直接发表意见。公诉人可以举证。
公诉人:起诉书指控薄熙来犯受贿罪、贪 污罪、滥用职权罪均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 罪,公诉人首先就薄熙来的身份、职务任职情 况,向法庭出示有关薄熙来主体身份方面的证 据。审判长,关于被告人主体身份、任职情况 的证据向法庭出示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薄熙来对公诉人出示的上 述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没有异议。我认为都是客观真实的。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