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纠结最多的是关于猴子的问题,这跟那则发生在19世纪英国的经典法律案例~食人惨案(The case of the Queen versus Dudley and Stevens)其实是相通的,只是把死者从人换成了猴子,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争议性(但都是灵长目动物啊~亲!!!)。几个人在缺水缺粮挨饥抵饿多时的环境下,为求生存,残忍地杀猴充饥是否可以原谅?即使反对杀戮而且无参与杀猴过程但最终分享猴肉,是否同样罪恶?假如我是受困的其中一人,我会怎么样?我能做到如古小烟般不染半点腥的高尚么?恐怕不能。我猜我最多像段雷~ 猴子活着时坚决反对和阻止杀猴,但当阻止无效,最终猴死已成定局、回天乏术时,我会吃那猴肉。不管你骂我虚伪还是现实,因为在我看来,活着的无限意义~例如回去见至爱的人,尽未尽的义务,比坚守无力的道德标准更重要。幸运的是,古小烟无须作这种挣扎,因为她最爱的人就在身边(至少当时的她以为是这样),可以死而无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