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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我用无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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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11年度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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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8-9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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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11#
     楼主| 发表于 2012-5-10 11:44:50 | 只看该作者
    要慢下来 发表于 2012-5-10 11:27
    逐句地看完楼主的这个帖子以后,我的心久久不能平静,震撼啊!为什么会有如此好的帖子!我纵横网络bbs多年, ...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8-9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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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12#
     楼主| 发表于 2012-5-10 12:05:00 | 只看该作者
    9、工伤“私了”协议的效力
    曹某于2005年9月23日进入某电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05年10月20日,曹某在工作中受伤,2006年5月24日,经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09年6月24日,曹某被鉴定为伤残七级。

    2006年12月1日,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书》,主要内容为:签订本协议后,某电子公司一次性支付曹某68000元,双方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关系终止。之后,双方未实际履行该协议。

    2009年9月7日,某电子公司出具《辞职证明书》,称曹某于2005年9月进入本公司,现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曹某系某电子公司职工,其在工作中受伤,并已被认定为工伤,依法应享受相应工伤待遇。双方就工伤处理事宜虽于2006年12月1日签订了协议,但某电子公司并未按协议约定向曹某支付相关补偿金,双方的劳动关系也未实际终止。因此,该协议对曹某不具有约束力,曹某依法享有获得相应工伤补偿的权利。

    如果劳动者受工伤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私下达成赔偿协议,之后劳动者又就工伤保险待遇提起仲裁和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则人民法院应综合衡量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对赔偿协议的效力作出具体判断。
    如果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况下签订的,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那么应该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认定协议有效。

    但是如果劳动者能举证证明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合同变更或撤销情形的,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如果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的,且劳动者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可以变更或撤销补偿协议,判决用人单位补足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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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楼主| 发表于 2012-5-10 12:08:14 | 只看该作者
    9、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承担的责任

    2010年2月21日,史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合同期限自2010年2月21日至2011年1月31日止,合同第一条约定:“合同期内的工资为每月3000元,该工资中500元属于同行竞业保密限制补助金。”

    合同第十条约定同行竞业保密限制协议:“ 1、未经甲方(某公司,下同)同意,乙方(史某,下同)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企业同类的企业。2、乙方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企业离职,离职后2年内不得到与甲方企业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3、乙方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企业离职,离职后2年内不自办与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企业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4、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要求,甲方每个月为乙方发放同行竞业保密限制补偿金为1500元。5、员工不履行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企业支付违约金,金额为员工离开企业单位前一年的总工资收入的100倍。同时,员工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归还企业。”

    某公司主要生产一种涂布机,史某在某公司担任车间主任,负责车间生产,并负责保管设计图纸及解决某些技术问题。合同签订后某公司均按约向史某支付同行竞业限制补偿金500元。2010年11月15日,史某以要回老家处理家事为由提出辞职,某公司予以准许,并结清工资及竞业限制补偿金。某公司并在史某离职后仍通知史某前来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史某离职后不久,某公司即发现史某前往与其经营范围相似的某机械厂就职,并利用某公司的该涂布机技术资料与某机械厂合作生产该种涂布机,某公司遂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史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并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2640000元。因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史某在某公司单位车间主任,负责保管某公司技术资料,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公司人员,依法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而某机械公司与某公司的经营范围相似,某机械厂也确实曾在史某任职后由其作为技术人员向外出售过该种涂布机,可见某公司与某机械厂具有竞争关系。

    某公司在史某离职后仍然通知其前往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而史某则在利用该公司的该种涂布机技术资料与某机械厂合作生产该涂布机,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应当向某公司支付违约金,

    对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数额应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因素合理认定,双方约定违约金为史某年收入的100倍明显过高,显失公平,结合史某在某公司任职一年多及其月工资为2500元的事实,法院判决史某支付某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30000元。

    竞业限制义务是一种约定义务,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生效要件,否则竞业限制协议对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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