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⑶⑴济刑二初字第8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薄熙来,男,1949年7月3日出生于北京市,汉 族,研究生文化,原系十七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曾任辽 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大连市委书记、中共辽宁省 委副书记、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商务部部长、中共重庆市 委书记,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门012年9月28曰被 依法终止代表资格),户籍地北京市东城区新开路胡同71 号,住重庆市渝中区中山四路36号中共重庆市委3号楼,因涉 嫌犯受贿罪于2012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安部秦城监 狱。
辩护人李贵方、王兆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以鲁济检公二刑诉【2 013】12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犯受賄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 一案,于2013年7月25曰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最高人民 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于2013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 议庭于同年8月14日召开庭前会议,8月22日至26日公开开庭 进行了审理。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杨增 胜、检察员郭一星、盛文、代理检察员杜晓涛出庭支持公 诉。被告人薄熙来及其辩护人李贵方、王兆峄,证人徐明、王正刚、王立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罪
1999年至2006年,被告人薄熙来利用担任大连市人民 政府市长、中共大连市委书记、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商务 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2000年至2012 年,薄熙来单独或者通过其妻薄谷开来(另案处理)、其子 薄瓜瓜,收受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国际公 司)总经理唐肖林(另案处理〗、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实德集团)董事长徐明(另案处理)给予的财 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 790 587元。具体如下:
(一)2000年至2002年,被告人薄熙来利用担任大连 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大连市委书记、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 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大连国际公司总经理唐肖林的请托, 为该公司接收大连市驻深圳办事处〖以下简称大连驻深办〉
从而利用该办事处在深圳的土地进行开发建设提供帮助,并 为唐肖林申请汽车进口配额提供帮助。2002年下半年至2005 年下半年,薄熙来先后三次收受唐肖林给予的钱款,共计折 合人民币1 109446元。其中,2002年下半年,薄熙来在沈阳市 家中收受唐肖林给予的美元5万元(折合人民币413830元); 2004年6月,薄熙来在商务部办公室收受唐肖林给予的人民币 5万元;2005年下半年,薄熙来在商务部办公室收受唐肖林给 予的美元8万元(折合人民币645 6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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