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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奥康纳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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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ahpa
读完《九人》之后,对奥康纳和苏特最有好感:两者被提名时,都被舆论质疑资历不足,上任后,又都或多或少地背离了党派固有的意识形态,被共和党视为“叛徒”,然而当我读到一起起宪法判例时,却感觉他们相比其他大法官受个人偏见影响程度更小,尽最大可能做到了公平持正。因此当看到这本奥康纳传后就毫不犹豫地买下了。
撇去星星点点的校对错误,和部分译文过分拘泥于英文表达的缺陷,这本译作还是帮助我更加深入的认识到了奥康纳成长环境、州立法者经历对其司法理念、判决风格的影响。
奥康纳最初是凭借其女性身份借助平权运动进入最高法院的,加之其相对其他大法官缺乏长期担任法学院教授、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法官的经历,使得最高法院内外多年来一直对其能力充满质轻蔑、质疑。然而现在看来,里根总统在兑现其任命一位女性大法官的承诺时选择了奥康纳,实在是明智之举:州议员的经历在奥康纳身上留下了“中间派”、“实用主义者”、“司法最低限度”、“司法克制主义”等一系列烙印,使奥康纳相比传统的大法官更乐于接受异议、妥协,更重视民意,注重州与联邦间的权限划分,避免过分干预立法机关的工作等等。可以说,她的出现不仅使最高院做到了在性别这个表面层次上的多元化,也打破了最高院内学究气盛行,判决时常可能过分脱离民意的弊端——假使此前的最高法院中能多一些奥康纳这样的法官,斯科特一案也许就不会成为引发南北战争的导火索之一了。
同时,她女性的身份和当州议员时累积的协商、妥协技巧,也使得她在促成多数意见之余,在日常工作中很好地缓和了最高法院内自由派和保守派法官间的敌对情绪。无论是面对任职时间更长的自由派易怒大法官布莱克门,还是面对后来的以言词辛辣尖刻著称的保守派大法官斯卡利亚,奥康纳始终不卑不亢,即使前两者在与奥康纳意见相左时对她不乏攻击指责,她仍会避免意气用事,字斟句酌,修改自己的意见书以做到对事不对人;审案之余,她会饶有兴致地替苏特安排相亲,与其他大法官相约跳舞、看歌剧,一次次促成刚刚唇枪舌战完的全体大法官们一起共进午餐,而非负气各回自己办公室。作为中间派的代表,奥康纳和鲍威尔一样,要时时竭力避免陷入“两面不是人”、被孤立的尴尬处境,而她女性的身份和在最高法院任职中后期急剧增强的影响力,使她承受的压力比起鲍威尔只多不少。在此情形下,常人往往自顾不暇,奥康纳却还得继续离任的鲍威尔留下的工作——维护最高院内部的凝聚力,保护最高法院的公众形象,而这一工作随着最高法院的一步步右倾、引发两派法官间更激烈的观点对立而愈发困难。但奥康纳在其整个任期内出色的完成了这项任务。而纵观奥康南一生,这样常人难以面对的高压、两难处境屡屡出现,而她总是一手揽下、两者兼顾:凤凰城里养育三个孩子的重担没有使她丢下职场生活,乳腺癌也未曾使她想到引退,照顾老年痴呆的丈夫也没影响到她工作的质量。Lazy-B农场的童年生活经历,造就了奥康纳坚强的意志和过人的精力(tough-minded and energetic),而这一切使她不仅成为女性中的佼佼者,甚至与许多男性中的杰出者相比也毫不逊色。正如书中243页所说,奥康纳一直在前行,她“不会回顾过去并且说道,‘哦,如果我不那么做该多好啊’,或者‘哦,我本该有其他选择’”。
当然,多年来最高法院内外也不乏对奥康纳的批判,媒体喜欢将其描绘为“骑墙者”,认为相比斯卡利亚、布伦南,奥康纳对法律缺乏一套自己的、自成体系的全面理解(238页),而斯卡利亚等其他大法官则认为奥康纳的观点往往过于模糊,缺乏指导性(285页)。但当我们转换视角以后,却不难发现以上“缺陷”却恰好是奥康纳践行自己司法理念的必然结果。凤凰城律师、州立法者、州法院法官,奥康纳从来都是实干者而非理论家。以斯卡利亚、托马斯等宪法原旨主义者和布伦南、马歇尔等自由派领军人物为例,具备自己的一套理论固然有助于法官果断判决,但过度依赖理论却也可能导致司法者为强烈的意识形态所囿,自以为是,罔顾民意所趋。西方各国传统意义上的司法独立,正如包括斯卡利亚在内的多数大法官理解的那样,往往将民意置于司法独立的对立面(第230页),强调民意易于在短期内剧变,过分迎合则可能对法律稳定性带来负面影响。奥康纳则结合其州立法者的工作经历,找出了一条折衷之道,即提炼出民意中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部分,使自己的判决意见与之契合。当她发现从1989年至2002年的13年间,禁止对有心智缺陷的犯罪人处死刑的州已从16个增加到30个时,她便悄然改变了自己原有的支持处死心智缺陷犯罪人的立场;而当她察觉到平权运动历经多年攻击仍表现出惊人的弹性,暗示其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时,她在最高法院有关平权案件的判决中也更趋向于支持自由派。正如译者后记中所言,奥康纳深谙最高法院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往往都是关涉人们观念选择和道德信仰的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并非单纯的法律问题,也无所谓绝对的对错(342页),她也从不预设自己永远正确,刻意追求前后判决的一致,“她不是希望那种希望自己一言九鼎的那种人,她从容地接受她所拥有的东西并加以改进”(246页)。奥康纳也许不为大多数的法学院教授们所称颂,但她的判决意见相比其他大法官,对社会大众而言往往具有更广泛的可接受度。她头脑开明,时时准备接受着来自其他大法官的异议,关注民意的长期走向和“华盛顿之外的社会情况”(287页)——即使身为共和党,即使养育了三个孩子,在判决一起堕胎权案件时又将迎来自己期待已久的第一个孙子的降生,自己对堕胎并无好感,但她还是克服了党派固有意识形态和个人偏见的影响,作出了支持堕胎权的判决。
tough-minded,energetic,open-minded,童年生活和州立法者经历造就了奥康纳性格上的三个显著之处。她来到最高法院,成为了美国无数女性法律从业者眼中的法官楷模。她以第一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身份为人们所铭记,但却不仅仅止于此。事实上,但凡具备了以上三个特征,无论男女,无论是在法律界还是其他领域,相信都大有可为,奥康纳的成功在机遇巧合表象之下,也蕴藏了某种必然性,这也是值得我们学习之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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