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悦读人生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123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如何确认无效合同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9-12 09:15
  • 签到天数: 15 天

    连续签到: 4 天

    [LV.4]偶尔看看III

    21#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8 13:51:44 | 只看该作者
    如果不一定宣告合同无效。但是另外一种就是我们说的效力性的规范,违反了效力性的规范,那么要直接导致合同无效。

    哪一些是效力性规范呢?效力性规范首先时强行性规范,其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些规范和合同效力是联系在一起的,不符合这些规则的将导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的,那么这些规范就是我们所说的效力规范。同时还有一些规范尽管在法律法规里面没有明确规定说违反了它就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是这些规则设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那么我们也可以把它归入到效力性规范里面去。

    所以我们的看法就是说对于强制性规则也有必要对它进行进一步的分类,仅以效力规范作为判断无效的依据,目的主要是为了进一步缩小无效合同的范围,尽可能的鼓励交易。

    比如说贷资兴建,我们说贷资兴建,违反这个规则的话,当然可以对承包人进行行政处罚,这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是不一定就是说这样就使建设工程合同就宣告无效。它是一个强制性规范,但不一定宣告无效。

    这个合同可以继续有效,贷资兴建可以转化为借贷或者借款关系。营业执照的转借也不一定就要宣告无效,转借营业执照以后可能转化为一个代理关系。

    所以我们一定要仔细、进一步的研究强制性规范的性质,来进一步的确定是不是有必要宣告合同无效。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9-12 09:15
  • 签到天数: 15 天

    连续签到: 4 天

    [LV.4]偶尔看看III

    22#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8 13:56:33 | 只看该作者
    受胁迫订立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案情:

      2006年8月,刘某与张某两人合伙经营了一家店铺,同年12月,刘某与张某达成协议解除了合伙,刘某给付了张某人民币6万元,店铺让刘某一个人独自经营。解除合伙后,刘某店铺经营的非常红火,张某眼红,遂经常到刘某店铺闹事。2007年2月,张某与刘某再次签订一合同,约定刘某给付张某人民币5000元,张某不得到刘某店铺干扰其正常经营。合同签订后,刘某反悔,不同意给付张某5000元。两人就该合同的法律效力发生纠纷。

      分歧:

      本案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刘某与张某签订的第二份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刘某在订立合同时,因受胁迫,其意思表示不真实,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刘某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

      第二种观点认为,刘某与张某签订的第二份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因此刘某没有义务给付张某5000元。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第二个合同不属于可撤销合同。虽然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请求撤销合同。刘某与张某签订合同显然是受到了张某的胁迫,但是并非所有受胁迫的合同都是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有一个前提,合同本身是相对有效的,也就是说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相对有效的前提,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了可撤销权后,合同才失去法律效力。本案第二个合同属于内容违法,自然不可能成为可撤销合同。

      二、合同内容违法,则合同自始无效。该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其以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与合同另一方要求对等关系,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利。就如同抢劫者与被抢劫者签订合同要求对方给付金钱,则抢劫者不抢劫对方,又如同盗贼与受害人签订合同,给付我多少财物,则不盗取你的其他财产,如果认定这类合同是受胁迫的可撤销合同,假设受害人均没有行使撤销权,那么这些抢劫、盗窃合同就因此合法化了?显然这是非常荒谬的。

      综上,刘某与张某签订的第二份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9-12 09:15
  • 签到天数: 15 天

    连续签到: 4 天

    [LV.4]偶尔看看III

    23#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8 13:57:34 | 只看该作者
    三、无效合同的赔偿
    1、无效合同,如果因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双方的损失,须予以赔偿。
    2、无效合同的损失赔偿是按照过错原则确定的,即合同无效是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该当事人应当向对方赔偿损失。
    3、合同无效是双方当事人造成的,为混合过错,双方按照过错的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因合同无效所遭受的损失。
    5、该种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赔偿义务人有过错;
    过错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6、在订立合同时,一定要提高警惕,尽量避免签订无效合同。
    7、一旦遭遇无效合同,要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积极维护自身利益,力求将无效合同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9-12 09:15
  • 签到天数: 15 天

    连续签到: 4 天

    [LV.4]偶尔看看III

    2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8 13:58:24 | 只看该作者
    四、合同法无效合同、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合同无效诉讼时效
    1、如果无效合同纠纷受诉讼时效制度的限制,则在超过诉讼时效时,请求人便丧失胜诉权。
    2、对于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有人主张从订立合同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为2年。
    3、合同一方当事人请求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4、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请求的,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5、损害国家利益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6、起诉讼或仲裁是依有效合同进行的,这时提起的诉讼或仲裁不涉及无效合同确认的诉讼时效起算问题。


    五、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

    1、无效合同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可撤销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网站地图|小黑屋|Archiver|DoThinkings 悦书籍,思人生   

    GMT+8, 2024-11-23 06:49 , Processed in 0.045104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3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