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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金柱律师评点黎庆洪案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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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2-8-31 11:56: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全文上)     
                      
                                       (2011)筑小法刑初字第120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凤伦,男,汉族,1950年12月29日出生,无业,住开阳县双流镇上街。
        委托代理人李声国,贵州华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军,男,汉族,1983年4月12日出生,农民,住开阳县冯三镇毛坪村晒坪田小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志华,女,汉族,1968年7月20日出生,个体户,住开阳县城关镇金都酒店旁。


        被告人黎庆洪,男,汉族,1974年2月24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初中文化,住贵州省贵阳市宝山南路中天星园金泽轩1102号,原系贵州腾龙宏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贵阳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贵州省第十届政协委员。2008年9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08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杨金柱,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辩护人周  泽,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黎崇刚,男,汉族,1952年10月20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初中文化,住开阳县花梨乡花梨居委会,原系开阳县腾龙矿产品经营部法定代表人、贵州腾龙宏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总裁。2009年3月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09年4月8日被逮捕,2012年7月12日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朱明勇,北京中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辩护人陈有西,浙江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黎猛,男,汉族,1986年7月2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高中文化,住开阳县城关镇青西菜场,原系贵州腾龙宏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开阳磷都典当行总经理。2()08年9月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8年10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坝县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斯伟江,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辩护人张磊,北京同翎正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谭小龙,男,汉族,1971年11月1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高中文化,无业,住贵阳市南明区瑞金南路33号14栋2单元附23号。2010年3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0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泉市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王冬峰,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辩护人赵军,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菊建,男,汉族,1975年6月10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初中文化,住开阳县金都花园电梯房7楼3号,原系贵州腾龙宏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08年9月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08年10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坝县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王耀刚,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辩护人何兵,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蒙祖玖,男,汉族,1975年6月10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高中文化,住开阳县金都花园1栋1单元10楼1号,原系贵州腾龙宏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开阳县第十五届人大代表。2008年9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08年10月10日被逮捕,2012年7月13日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欧竹青,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辩护人杨学林,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陆兵,男,汉族,1967年11月26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中专文化,住开阳县城关镇东兴苑5栋1单元501号,原系贵州腾龙宏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992年4月10日因犯刑讯逼供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0年8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0年9月8日被逮捕,2012年7月4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应林,男,汉族,1971年9月25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初中文化,住开阳县城关镇文星路24号,原系贵州腾龙宏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0年9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0年9月30日被逮捕,2012年7月5日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倪卫阳,贵州中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辩护人谢元毅,贵州中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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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31 11:59:52 | 只看该作者
    …………http://yjz560922.fyfz.cn/art/1050514.htm

    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筑小检刑诉(2011)第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中间的内容因包含dubo字眼,论坛不准出现{:soso_e111:})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9年,被告人黎庆洪纠集被告人杨松、蒙祖玖等20余人“滴血结拜”成立“同心会”,以此为基础,先后拉拢被告人谭小龙等一批社会闲散人员及黎猛纠合的方超等人加入其组织。上述成员之间通过制作通讯录等方式保持联系。
    1996年,被告人黎崇刚、黎庆洪承包马口磷矿一开采点后,通过对其余开采点经营者范传习、刘西林、朱凤伦采取威胁、干扰正常生产经营、指使工人将朱凤伦打成轻伤等手段,迫使范传习、朱凤伦放弃承包开采权,刘西林将开采手续转让给黎崇刚。黎崇刚、黎庆洪将马口磷矿开采点合并后,成立了开阳县腾龙矿产品经营部,通过转让马口磷矿股份获取巨额资金,先后成立贵州腾龙宏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磷都典当行等企业,并任命被告人蒙祖玖等为公司副总经理。由蒙祖玖、谢应林等人负责管理花山磷矿、和平煤矿等,由何菊建负责解决社会上的一切事务。被告人黎庆洪、黎猛、龙康等人投资开设涌鑫娱乐电玩城,并安排被告人罗浩等人在涌鑫娱乐电玩城中负责看场子,收取报酬。
    为非法保护矿山经营,2000年以来,被告人黎庆洪、黎崇刚经营的马口磷矿因占用农田、挖断水源、导致房屋塌陷等问题与当地村民发生纠纷,被告人黎庆洪先后三次带领被告人黎猛、李光奇等人携带凶器对村民进行暴力威胁。2007年,被告人谭小龙为非法保护其煤矸石矿经营,先后三次纠集被告人李相建、李光奇等人威胁殴打运煤驾驶员。
    2005年10月,当被告人黎庆洪、谢应林因在织金县珠藏镇经营和平煤矿与当地村民发生矛盾后,黎庆洪通过被告人何菊建、李光奇等召集组织成员数十人,邀约开阳县冷光辉等恶势力成员以及社会闲散人员共200余人前往和平煤矿。在黎庆洪指挥下,统一发放白色手套、刀具、钢管等作案工具,列队进村,逐户搜查,进行报复,在当地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2007年至2008年上半年,被告人黎庆洪、黎猛伙同龙康、蒙祖玖等人投资开设涌鑫娱乐电玩城,以game游戏机的方式聚众game,牟取非法利益。
    2000年10月,被告人黎庆洪在瓮安县钉耙寨因game与他人发生纠纷后,即纠集组织成员何菊建、尚兴钟等数十人前往当地,在黎庆洪指挥下,统一戴白色手套,携带刀具、钢管等凶器,进入村庄寻仇并打伤村民,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007年8月5日,被告人罗毅与袁崧华等人斗殴被杀伤后,被告人蔡峰、程良静等组织成员为了报复,相互邀约,持械、乘车在开阳县城四处追打对方。袁崧华等被迫请求被告人黎庆洪、黎猛出面协调,对罗毅进行赔偿。
    2007年3月,因黎崇刚在花梨街上停车引发纠纷被袁勇等人打伤,被告人黎庆洪得知后即指挥组织成员何菊建、蒙祖玖、吴正刚等数十人,无视警方制止,对袁勇等人围追堵截进行殴打。
    在牟取非法利益、非法保护矿产经营的同时,被告人黎庆洪及其组织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经济支持,先后出资购买作案凶器、为组织成员缴纳罚款、赔偿款、保证金等,并组织看望慰问受伤、被关押的组织成员。
    被告人黎庆洪及其组织成员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在开阳县部分群众中造成心理威慑,逐渐形成以被告人黎庆洪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谭小龙、黎猛、何菊建、蒙祖玖、黄陆兵、谢应林、李相建、李光奇等人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杨松、尚兴钟、吴正刚、曾仪、方超、罗毅等数十人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黎庆洪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何菊建、黎猛等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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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31 12:04:11 | 只看该作者
    此外,被告人黎庆洪等人还实施了以下犯罪行为:
    (一)非法持有枪支罪

    (二)故意伤害罪
    1998年7月,被告人黎崇刚指使其采矿点工人田景方、
    王永书等人殴打朱凤伦致轻伤。
    (三)寻衅滋事罪
    1.1998年,被告人黎庆洪、蔡侍冈合伙开采开阳县龙水乡花山磷矿期间,为强占肖汝林开采的主巷道,多次借故威胁殴打肖汝林。
    2.2008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光奇、梅芸瑜、谭兴顺、李湘波、谭涪锦等人在开阳县月半湾酒吧,殴打王忠才、邓江。
    (四)非法采矿罪
    2005年5月,被告人黎庆洪、黎崇刚为达到吞并与其花梨乡马口磷矿相邻的清江磷矿的目的,违反国土资源部门的规划,指使其矿山工人越界进入清江磷矿矿区以及两矿间相邻矿带非法开采。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查认定:开阳县腾龙矿产经营部在开阳县花梨乡非法采矿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量为1.33万吨,价值252.7万元。
    (五)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2006年8月,被告人黎庆洪、黎崇刚为达到吞并清江磷矿的目的,唆使当地村民田维斌等将清江磷矿运输道路堵断,造成企业及国家税收损失520余万元。
    (六)破坏生产经营罪
    2006年7月、8月,被告人谢应林指使他人破坏张清超等人经营的开阳县后坝砂石厂生产经营,造成经济损失’78287元。
    (七)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

    (八)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
    2007年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金华等人在开阳县城关镇青西菜场路口夜市吃宵夜,与开阳县一恶势力犯罪团伙老大何明华等人发生纠纷,立即电话请何菊建、李相建等人前往帮忙。随后,何菊建、李相建、李光奇带领梅芸瑜、蔡计刚、蔡峰、方超、程良静等人先后赶到该处,李光奇还安排梅芸瑜等人到开阳县城关镇宏胜旅馆拿了一袋砍刀备用。
    事后,何明华从贵阳纠集了20多人来开阳县找李相建等人聚众斗殴。何菊建遂纠集李相建、李光奇、梅芸瑜、李湘波、宋小均、蔡计刚、冯沛元、方超等数十人携带砍刀、棍棒等凶器聚集在开阳县城关镇环湖新区准备斗殴,并安排李光奇、李湘波、梅芸瑜购买了数十根棍棒供斗殴时使用,其中冯沛元还携带了一支单管火药枪。后因宋小均与何明华纠集的一人认识,在宋小均的撮合下,双方斗殴未发生。
    (九)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2007年6月9曰上午,被告人谭小龙等人在开阳县金都浴室消费后,谭小龙、李相建要求服务员打折遭到拒绝,李相建怀恨在心,预谋实施报复。当晚,李相建邀约李光奇、李湘波、何先杰、梅芸瑜、兰相、方超等人到该浴室故意挑衅,制造事端,殴打浴室经理袁秀发及工作人员杨志华,致二人受伤,并将金都浴室部分设施砸坏后逃离。经法医鉴定:杨志华的伤为轻微伤。经开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金都浴室被损毁财物价值5435元。
    (十)聚众斗殴罪
    1.2000年10月,被告人黎庆洪在瓮安县钉耙寨因game与他人发生纠纷后,即纠集组织成员何菊建、尚兴钟等数十人前往当地,在黎庆洪指挥下,统一戴白色手套,携带刀具、钢管等凶器,进入村庄寻仇并打伤村民。
    2.2005年10月,被告人黎庆洪、谢应林因在织金县珠藏镇经营和平煤矿与当地村民发生矛盾后,黎庆洪通过被告人何菊建、李光奇等召集组织成员数十人,邀约开阳县冷光辉等恶势力成员以及社会闲散人员共200余人前往和平煤矿。在黎庆洪指挥下,统一发放白色手套、刀具、钢管等作案工具,列队进村,逐户搜查,进行报复。
    3.2006年12月一天,被告人付维陆邀约蔡峰、陆松涛、罗毅、罗浩、方超等人与王强、何家兴等人斗殴。
    4.2007年8月5日,被告人罗毅与袁崧华等人斗殴被杀伤后,被告人蔡峰、程良静等组织成员为了报复,相互邀约,持械、乘车在开阳县城四处追打对方。袁崧华等被迫请求被告人黎庆洪、黎猛出面协调,对罗毅进行赔偿。
    5.2007年10月一天,周弟安等人到被告人潘明华家中找在此game的王操催讨债务。潘明华告知被告人李相建,李相建即组织李光奇、李湘波、罗浩等人赶到后对周弟安等人进行殴打。
    6.2007年11月,被告人何菊建两次组织李相建、李光奇、李湘波、蔡计刚、梅芸瑜等人在开阳县维亚妮斯会所的赌场内,准备与前来抢场子的何明华团伙斗殴。
    (十一)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十二)组织卖yin罪、协助组织卖yin罪
    …………(因涉及敏感词汇,无法展示)
    (十三)dubo罪

    (十四)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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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31 12:05:10 | 只看该作者
    被告人李贞鑫在贵阳市第二看守所担任管室民警期间,为达到包庇蒙祖玖使其获得立功减刑的目的,把本应作为在押人员周万红坦白的材料转换落款为蒙祖玖的检举线索,于2010年6月25日把被告人蒙祖玖检举抢劫案件的线索向乌当区公安分局下坝派出所、新天责任区刑警队转递。后李贞鑫向蒙祖玖表露落实办理其检举线索案件有难度,需要钱活动一下。后蒙祖玖安排其妻李燕将3万元现金送给李贞鑫。

    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被告人黎庆洪构成…………(涉及敏感词汇,无法展示)罪。
    被告人梅芸瑜作案时系未成年人;被告人罗浩在2006年参与马口磷矿“以黑护矿”时系未成年人;被告人曾仪在2000年参与钉耙寨聚众斗殴犯罪时系未成年人;被告人李湘波、陆松涛、谭兴顺在2007年前实施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谢应林、任平、秦兆松、冯沛元、曾仪犯罪以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中被告人秦兆松、冯沛元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黎庆洪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并经查证属实,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被告人黎庆洪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的涉黑资产,应当依法追缴并予以没收。
    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辩护人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发问。法庭主持进行了非法证据排除。公诉人向法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被告人黎庆洪、黎崇刚等及其辩护人向法庭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相关书证、情况说明等证据,控辩双方进行了质证。公诉机关对指控的部分事实没有举证。控辩双方围绕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及指控的事实进行了辩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凤伦诉称:黎崇刚、黎庆洪对其矿乱采,以烧轮胎等多种方式逼使其矿无法生产,并指使人将其打伤。请求判令被告人黎崇刚、黎庆洪赔偿其矿石直接利润、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经济损失共34218000元。并向法庭提供了部分证据。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军诉称:其被李光奇、李湘波、梅芸瑜、李相建、梁显贵、曾令勇无故打致重伤,造成一处八级伤残、二处十级伤残。请求判令上述被告人赔偿其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79311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志华诉称:其被谭小龙带人殴打致伤并砸坏部分物品,请求判令被告人谭小龙赔偿其后续医药费、被砸物品经济损失共9000元。
    被告人黎庆洪及其辩护人提出“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轻微,其余指控不能成立”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被告人黎崇刚、黎猛及其辩护人提出“指控罪名不成立”的辩解及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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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31 12:05:26 | 只看该作者

    被告人谭小龙提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指控属实,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其辩护人提出“指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帝豪事件已经处罚,不应再提起公诉”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何菊建提出“参与和平煤矿事件和game,其余指控不成立”的辩解;其辩护人提出“指控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黄陆兵提出“起诉指控不能成立”的辩解。
    被告人龙康提出“指控不能成立”的辩解;其辩护人提出“钉耙寨聚众斗殴,龙康在现场但没有参加斗殴,建议免予处罚,其余指控不成立”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李相建及其辩护人提出“金都浴室、欣美发廊的指控属实,其余指控不成立”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被告人何东升提出“和平煤矿事件是被动参与,其余指控不成立,有自首情节”的辩解;其辩护人提出“指控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李光奇及其辩护人提出“欣美发廊事件对方有严重过错,且已经赔偿,其余指控不成立”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被告人金华提出“参与过game,其余指控不成立”的辩解;其辩护人提出“game罪仅有被告人的自认,其余指控不成立”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曾仪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game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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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楼主| 发表于 2012-8-31 12:05:42 | 只看该作者

    被告人何祥的辩护人提出“不构成犯罪,请求判何祥无罪”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胡长江及其辩护人提出“指控不能成立”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被告人蔡侍冈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犯罪,请求宣告无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被告人程良静及其辩护人提出“一中打架事件是偶然参加,请求从轻处理,其余指控均不属实”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被告人付维陆及其辩护人提出“聚众斗殴是从犯,其余指控不成立”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被告人何春江提出“没有加入黑社会”的辩解;其辩护人提出“指控不构成参加黑社会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自首”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罗浩提出“帝豪事件我认罪,其余指控不成立”的辩解;其辩护人提出“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是从犯,有重大立功表现,其余指控不成立”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梁显贵及其辩护人提出“仅参与欣美发廊事件,其余指控不属实”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被告人蔡峰提出“没有加入黑社会、没有参与帝豪毁坏财物和game,在故意伤害和聚众斗殴中是从犯”的辩解;其辩护人提出“不应在聚众斗殴中以故意伤害和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不构成参加黑社会组织罪、game罪”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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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31 12:06:02 | 只看该作者

    被告人方超及其辩护人提出“仅参与故意伤害冷光旭,请求从轻处罚,其余指控不成立”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被告人曾令勇及其辩护人提出“在欣美发廊事件中是从犯,应择一重罪处罚”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被告人何先杰提出“聚众斗殴是从犯、其余指控不成立”的辩解。
    被告人兰相提出“聚众斗殴未造成严重后果,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其辩护人提出“指控证据不足,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秦兆松提出“金沁浴室的事我自动投案”的辩解;其辩护人提出“金沁浴室事件只构成聚众斗殴,而非故意伤害”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李贞鑫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犯罪,是违纪行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被告人蔡计刚、蒙祖玖、谢应林、杨松、吴正刚、刘剑、尚兴钟、冯沛元、杨建国、罗毅、唐武军、张涛、张松、刘语、黎玉成、杨小祥、任平、吴伋、邓德坤、谭兴顺、宋小均、陆松涛、梅芸瑜、李湘波、谭涪锦、张吉宇、刘宽财、吴太勇、潘明华及其辩护人分别提出“起诉指控不能成立”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黎庆洪、黎崇刚提出“朱凤伦受伤及其矿产损失不是其造成,与其无关。只赔偿手机的损失”的辩解。被告人谭小龙提出“损害行为不是我实施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被告人李相建、李光奇、曾令勇、梁显贵提出“已对张军进行了赔偿”的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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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31 12:09:03 | 只看该作者
    综上,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三)项、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最高人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四)、(五)项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黎庆洪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9月10日起至2023年9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相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game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8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李光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game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20日2022年2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何菊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game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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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31 12:10:31 | 只看该作者
    五十一、被告人潘明华犯dubo罪,免予刑事处罚。
    五十二、被告人黎崇刚无罪。
    五十三、被告人张松无罪。
    五十四、被告人何祥无罪。
    五十五、被告人蔡侍冈无罪。
    五十六、被告人张涛无罪。
    五十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志华的诉讼请求。
    五十八、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凤伦的诉讼请求。    五十九、被告人黎庆洪、黎猛、龙康、蒙祖玖、刘语、吴正
    开设赌场的犯罪所得人民币六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六十、被告人黎庆洪用于犯罪的交通工具宝马越野车一辆(贵A19999)、被告人尚兴钟用于犯罪的交通工具本田CRV越野车一辆(贵AHD329),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六十一、被告人黎庆洪非法持有的小口径步枪一支、被告人程良静非法持有的火药枪一支、被告人尚兴钟被公安机关查扣的仿真手枪一支、劈友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
    六十二、被告人黎庆洪、黎猛、龙康、蒙祖玖、刘语、吴正刚开设涌鑫电玩城用于dubo犯罪的智多星game机四组12台、地主game机20台、金臂飞扬game机12台,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
    六十三、被告人李贞鑫退缴的赃款人民币三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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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31 12:11:48 | 只看该作者
    杨金柱律师评点黎庆洪案一审判决书之一
        地球人都知道:黎庆洪案公诉人放弃了对大部分指控涉黑事实的举证,没有对所举证据发表过质证意见,也没有对出示的证据及指控的事实发表过辩论意见。杨金柱将其归纳为“三放弃”:放弃举证、放弃质证、放弃辩论。

        但该案一审判决书公然说谎、欺骗社会公众!

        现将黎庆洪案一审判决书第27页第三自然段全文摘录如下:
       “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辩护人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发问。法庭主持进行了非法证据排除。公诉人向法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被告人黎庆洪、黎崇刚等及其辩护人向法庭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相关书证、情况说明等证据,控辩双方进行了质证。公诉机关对指控的部分事实没有举证。控辩双方围绕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及指控的事实进行了辩论。”

         杨金柱仰天长叹:该案一审判决书对地球人都知道的这件事都敢于公然说谎、欺骗社会公众,这份判决书还有何公信力可言?!

        杨金柱强烈要求小河法院公布庭审笔录和公诉人的公诉词,看看公诉人的质证意见和辩论意见是个神马东东!

          纸包不住火!

          小河法院如果不予公布庭审笔录和公诉人的公诉词,杨金柱在二审阶段复印了小河法院的庭审笔录和公诉人的公诉词以后,立即在网上公布,揭穿小河法院的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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