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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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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2-8-16 17:30: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微博客服务的发展管理,维护网络传播秩序,保障信息安全,保护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和微博客用户的合法权益,满足公众对互联网信息的需求,促进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站开展微博客服务及其微博客用户,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促进微博客的建设、运用,发挥微博客服务社会的积极作用。

    第四条 网站开展微博客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坚持诚信办网、文明办网,积极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五条 本市制定微博客服务发展规划,规定开展微博客服务网站的总量、结构和布局。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站开展微博客服务,应当在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前,依法向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

    第七条 开展微博客服务的网站,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微博客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二)根据微博客用户数量和信息量,确定负责信息安全的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

    (三)落实技术安全防控措施;

    (四)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用户信息安全,严禁泄露用户信息;

    (五)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揭露制度,及时公布真实信息;

    (六)不得向未经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网站提供信息接口;

    (七)不得制造虚假的微博客用户;

    (八)对传播有害信息的用户予以制止、限制,发现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九)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管理工作。

    第八条 开展微博客服务的网站,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制度,对微博客信息内容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进行监管。

    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注册微博客账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内容的,应当使用真实身份信息,不得以虚假、冒用的居民身份信息、企业注册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进行注册。

    网站开展微博客服务,应当保证前款规定的注册用户信息真实。

    第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法利用微博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sex、game、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十一)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新闻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市通信管理部门、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微博客发展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网络媒体协会、网络行业协会、通信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微博客行业自律制度,指导网站建立健全微博客服务规范,并对网站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新闻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市通信管理部门、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网站和微博客用户,由市人民政府新闻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市通信管理部门、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公布前已开展微博客服务的网站,应当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规定向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申办有关手续,并对现有用户进行规范。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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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2-8-16 17:34:16 | 只看该作者
    新浪微博社区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新浪微博社区秩序,更好的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新浪微博社区管理中心(以下统称“站方”)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新浪微博社区公约(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浪微博用户在本平台的活动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本平台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用户注册协议,配合司法机关维护被侵权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 站方负责本规定的解释及执行。


    第二章基本原则

    本规定通过以下基本原则,保障执行过程中的公正与透明: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浪微博所有用户。
    第五条 完成真实身份验证的用户,可通过新浪微博提供的“举报”功能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完成真实身份验证的用户包括:个人认证用户、机构认证用户、微博达人、绑定手机或其他完成身份验证的用户。
    第六条 站方对用户举报的受理条件公开透明。
    第七条 对于可明显识别的违规行为,由站方直接处理;其他违规行为,由社区委员会判定后处理。站方服从社区委员会的判定结果。 第八条 违规的判定、处理公开透明。用户可查阅除危害信息外任何违规的处理过程(自受理之后到完成处理)。查询范围包括已完成处理的和正在处理的。


    第三章社区委员会

    第九条 社区委员会由公开招募的微博用户构成。
    第十条 社区委员会分为两类:判定用户纠纷的普通委员会,判定不实信息的专家委员会。
    第十一条 普通委员会成员总数量为5000名至10000名,专家委员会成员总数量为1000名至1500名。
    第十二条 在涉嫌违规行为的判定中,社区委员会在时限内以多数决的方式,形成判定结果,站方据此完成处理。
    第十三条 普通委员会报名及审核条件:
    (一) 完成真实身份验证的个人用户。包括:个人认证用户、微博达人、绑定手机或其他完成身份验证的用户;
    (二) 年满18周岁;
    (三) 注册时间大于180天,发布微博数量大于100条;
    (四) 粉丝数大于50;
    (五) 最近一个自然月里15天有登录行为;
    (六) 按报名顺序选取。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报名及审核条件:
    (一) 具有公开身份和一定权威性的个人认证用户和机构认证用户。
    (二) 具有以下任一身份:
    1. 领域专家学者(机构);
    2. 科学及科普人士(机构);
    3. 知名媒体的新闻从业者(机构);
    4. 善于利用互联网搜集信息的人士。
    (三) 按报名顺序选取。

    社区委员会的工作机制详见《新浪微博社区委员会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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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2-8-16 17:36:46 | 只看该作者
    第四章违规行为界定


    第十五条 发布危害信息。危害信息主要包括:

    (一)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及社会安全的信息(简称“敏感信息”),主要表现为:
    1.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2.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3.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
    5. 宣扬邪教、迷信;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7. 宣扬game、暴力或者教唆犯罪;
    8. 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9.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二) 垃圾广告,包括垃圾信息和恶意行为,主要表现为:
    1. 从事买卖粉丝及相关业务;
    2. 从事刷评论、刷转发、刷投票、刷有奖活动业务;
    3. 通过机器或软件等非人力手段对他人大量发送广告信息;
    4. 虚假中奖信息;
    5. 机器抓取发送的无意义内容、重复内容。

    (三) 淫秽sex信息,主要表现为:
    1. 淫秽: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sex的诲淫性信息。
    2. sex:露三点的图片、视频,带有sex意味、暗示、挑逗和引起他人类似感受的音频、文字。

    第十六条 发布不实信息。不实信息主要表现为:
    (一) 整体失实:事件本身系子虚乌有;
    (二) 捏造细节:捏造细节使整个事件被扭曲;
    (三) 图文不符:通过错误的图文搭配误导他人;
    (四) 夸大事实:在描述中对事实夸大其词,误导他人;
    (五) 过期信息:将已得到解决的事件作为新消息发布,并略去已产生的结果;
    (六) 信息残缺:隐藏部分事实,以不完整的信息误导他人;
    (七) 断章取义:将部分事实加上推测作为事实发布。文艺评论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七条 用户纠纷类违规,主要包括:
    (一) 泄露他人隐私,主要表现为:
    1. 泄露个人信息:公开他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用户已公开或授权公开的除外,涉及公共利益的除外。
    2. 泄露其它信息:公开他人不愿被知悉的不危害社会的信息。如:性取向、生理及心理缺陷、财产状况、邮件及通讯信息,等。
    (二) 人身攻击,主要表现为:
    1. 侮辱:以侮辱性言论伤害他人。
    2. 诽谤:刻意捏造信息破坏他人名誉。误解不适用本条规定。
    3. 肖像篡改:修改他人肖像且令本人不能接受。
    (三) 冒充他人,主要表现为:通过头像、昵称、域名及各类自我说明,暗示自己与他人或机构相等同或有关联。
    (四) 内容抄袭,主要表现为:发布他人原创内容而不注明出处或标识转载。
    原创内容暂指首发于新浪微博的内容,不包括修改、整合的图片。
    (五) 骚扰他人,主要表现为:以评论、@他人、私信、求关注等方式对他人反复发送重复、近似、诉求相同的信息。反复是指3次及以上。
    (六) 个人认证用户身份虚假,主要表现为:
    1. 通过伪造材料、提供虚假信息,获取新浪微博个人认证身份;
    2. 用户真实身份与个人认证身份不符。


    第五章违规行为处理流程

    第十八条 危害信息处理流程:

    (一) 站方通过主动发现和接受用户举报两种方式发现危害信息。完成真实身份验证的用户可通过微博页面上的“举报”功能,对涉嫌违规的行为进行举报。
    (二) 危害信息由站方根据本规定直接处理。

    第十九条 不实信息处理流程
    (一) 追溯期:自违规发生的3个月内。
    (二) 发现方式:站方通过主动发现和接受用户举报两种方式发现不实信息。完成真实身份验证的用户可通过微博页面上的“举报”功能,对涉嫌违规的行为进行举报。
    (三) 受理条件:
    1. 被举报内容直接转发数超过100,即受理;
    2. 被超过10位用户举报,即受理;
    3. 恶意举报不予受理。
    (四) 受理之后,
    1. 若涉及信息明显不实,由站方根据本规定直接处理,并建立卷宗公示结果。
    2. 若涉及信息已有判例,循例处理,并建立卷宗公示结果。
    3. 若涉及信息既非明显不实,又无判例可循,进入专家委员会判定阶段。
    (五) 专家委员会判定阶段:
    1. 站方就事件建立网页卷宗,并以微博通知的方式,请当事人进入网页卷宗举证或自辩。陈述时间为:自通知发出后3小时内。
    2. 对涉及的微博予以标注,提醒他人此微博涉嫌违规已被举报。
    3. 陈述结束,
    (1) 由系统从专家委员会全体成员中随机选出9位成员构成判定具体案例的专家委员会。
    (2) 以微博通知的方式邀请委员会成员进入网页卷宗投票判定。
    (3) 判定时间为:自陈述结束后12小时内。
    (4) 判定时间结束,且总票数大于5(含),且一方票数领先,完成判定。
    (5) 判定时间结束,但总票数不足或双方票数相同,重复(1)-(4)步骤并累积票数,直到完成判定。
    (6) 若3轮专家委员会未能完成判定,按被举报方不违规处理。
    (六) 站方根据判定结果,完成对违规内容、帐号的处置和公示,并以微博通知的方式告知。

    第二十条 用户纠纷处理流程
    (一) 追溯期:自违规发生的3个月内。
    (二) 发现方式:站方通过主动发现和接受用户举报两种方式发现用户纠纷类违规。完成真实身份验证的用户可通过微博页面上的“举报”功能,对涉嫌违规的行为进行举报。
    (三) 受理条件:遵循当事人意愿原则,当事人举报才受理。但在三种情况下非当事人举报也会受理:
    1. 当事人委托他人代为举报;
    2. 当事人未举报但产生恶劣影响,如大量用户举报或引起大量传播;
    3. 对“个人认证用户身份虚假”的举报。
    (四) 受理之后,
    1. 若涉及行为明显违规,由站方根据本规定直接处理,并建立卷宗公示结果。
    2. 若涉及行为并非明显违规,进入普通委员会判定阶段。
    (五) 普通委员会判定阶段:
    1. 站方就事件建立网页卷宗,并以微博通知的方式,请当事人进入网页卷宗举证或自辩。陈述时间为:自通知发出后24小时内。
    2. 对涉及的微博予以标注,提醒他人此微博涉嫌违规已被举报。
    3. 陈述结束,
    (1) 由系统从普通委员会全体成员中随机选出21位成员构成判定具体案例的普通委员会。
    (2) 以微博通知的方式邀请委员会成员进入网页卷宗投票判定。
    (3) 判定时间为:自陈述结束后24小时内。
    (4) 判定时间结束,且总票数大于11(含),且一方票数领先,完成判定。
    (5) 判定时间结束,但总票数不足或双方票数相同,重复(1)-(4)步骤并累积票数,直到完成判定。
    (6) 若3轮普通委员会未能完成判定,按被举报方不违规处理。
    (六) 站方根据判定结果,完成对违规内容、帐号的处置和公示,并以微博通知的方式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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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2-8-16 17:38:07 | 只看该作者
    第六章违规行为处置

    第二十一条 发布危害信息:

    (一) 敏感信息:根据用户的敏感信息处理记录,采取删除内容,禁言,直至冻结帐号的处置。
    1. 发布敏感信息的用户,警告并删除相关内容;
    2. 累计发布5条及以上敏感信息的用户,禁言48小时,删除相关内容;
    3. 恶意发布敏感信息的用户,禁言48小时以上,甚至冻结帐号。
    (二) 垃圾广告:
    1. 从事垃圾广告业务的,注销帐号;
    2. 参与虚假粉丝购买的,移除虚假粉丝。
    (三) 淫秽sex:
    1. 发布淫秽信息的用户,警告并删除相关内容;
    2. 累计发布5条及以上淫秽信息的用户,冻结帐号;
    3. 发布sex信息的用户,警告并删除相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 发布不实信息:

    (一) 如无具体受害者、且未造成不良影响,标注相关信息;
    (二) 相关信息直接转发数不超过100,标注信息,扣除信息发布者信用积分2分;
    (三) 相关信息直接转发数100-1000,标注信息,对信息发布者禁言7天、禁被关注7天,扣除信用积分5分;
    (四) 相关信息直接转发数超过1000,标注信息,对信息发布者禁言15天、禁被关注15天,扣除信用积分10分;
    (五) 若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标注信息,对信息发布者禁言30天以上、禁被关注30天以上,扣除信用积分20分以上,直至冻结账号。
    在进行上述处置的同时,站方可对相关信息予以禁止转发、禁止评论、禁止自行删除等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用户纠纷:
    (一) 泄露他人隐私:
    1. 通过评论发出的,删除内容,扣除信息发布者信用积分2分;
    2. 通过公开微博发出的,删除内容,对信息发布者禁言7天、禁被关注7天,扣除信用积分5分;
    3. 以泄露他人隐私为目的而存在的账号,冻结处理。
    为保护用户隐私,泄露隐私的案例通常不建立卷宗,直接处理。
    (二) 人身攻击:
    1. 通过评论发出的,删除内容,扣除信息发布者信用积分2分,通常不建立卷宗;
    2. 通过公开微博发出的,删除内容,扣除信用积分5分;
    3. 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删除内容,对信息发布者禁言7天以上,扣除信用积分5分以上;
    4. 以攻击他人为目的而存在的微博账号,冻结处理。
    (三) 冒充他人:
    1. 强制更改冒充者帐号信息,扣除冒充者信用积分5分;
    2. 若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删除冒充者昵称、头像并冻结帐号。
    (四) 内容抄袭:
    1. 抄袭的内容直接转发数未超过100,标注相关信息,扣除抄袭者信用积分2分;
    2. 抄袭的内容直接转发数超过100,标注相关信息,对抄袭者禁言7天、禁被关注7天,扣除信用积分5分。
    在进行上述处置的同时,站方可对相关信息予以禁止转发、禁止评论、禁止自行删除等处理。
    (五) 骚扰他人:
    1. 扣除骚扰者信用积分5分;
    2. 若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扣除信用积分5分以上,直至冻结账号。
    (六) 个人认证用户身份虚假:
    1. 因职位变动等原因导致身份变更的,由站方协助更新认证信息;
    2. 认证信息完全不实但账号行为正常的,撤销认证,扣除信用积分20分,不能再获得个人认证;
    3. 若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冻结账号。


    第七章用户信用积分

    第二十四条 信用积分作为用户信息的一部分,反映用户短期内信用等级。

    (一) 当信用积分低于60,用户的相关页面将显示“低信用”图标。
    (二) 图标显示于用户首页及用户微博页。
    (三) 信用积分、等级、记录等信息显示于用户个人资料页。

    第二十五条 初始信用积分80分,完成验证身份证信息,加10分;绑定手机,加10分。

    第二十六条 信用分为4个等级:
    (一) 高信用:90≤信用积分≤100;
    (二) 正常信用:80≤信用积分<90;
    (三) 中信用:60≤信用积分<80;
    (四) 低信用:0≤信用积分<60。

    第二十七条 用户违规将被扣除信用积分,扣除原因将通过微博通知的方式予以告知。

    第二十八条 信用积分设立恢复机制。
    信用积分机制详见信用积分说明页。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站方按照社区委员会判定结果所采取的处理措施,属于用户自律范畴,不代表新浪微博立场。

    第三十条 站方可依照互联网发展的不同阶段,随着社区管理经验的不断丰富,出于维护微博社区秩序的目的,不断完善本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2年5月28日起施行。 更新时间 2012.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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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楼主| 发表于 2012-8-16 17:42:19 | 只看该作者
    “微博”冲击:新媒体技术条件下网络舆情管理制度的法律建构

    The Impact of Micro-blog:the Construction of the Legal System of the Management of Net-mediated Public Sentiment under the Condition of the New Media Techn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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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楼主| 发表于 2012-8-16 17:43:14 | 只看该作者
    引论每一次新技术革命的发生都可能意味着无限深远的意义。这正如印刷术的出现大大刺激了西方近代的自由民主运动,新媒体技术手段的运用往往意味着某种意义上的公民赋权(empowerment),即自由能力的提高。

    或许正是因为这种更趋自由化情况的出现才导致了管理的必要。毕竟,极度的自由不过是对“从林状态”的另一种表述而已。技术革命的两面性效果可能会诱发社会自身难以应对的各种问题与风险。因而,新技术的运用必然伴随着对规则与秩序的追求。

    微博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媒体技术,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社会交往方式,也改造着社会舆情的生产与传播形态,从而在某种程度上重新形塑着当下的舆情生态体系。

    网友的高度参与,使得微博自身得以“媒体化”,每一个人都即是新闻的接收者,同时也新闻的传播者与生产者。

    在这种条件下,传统的舆情管理体制必须加以调整;同时,也应该以此为契机加快自身的法治化建设历程,从而使新技术既成为推动信息化社会发展的重要积极力量,也成为促进政府对信息化社会管理制度进一步理性化、法治化的催化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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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楼主| 发表于 2012-8-16 17:44:37 | 只看该作者
    网络舆情引导制度其指导理念是,舆论的场域自然呈现出一种你争我夺的对抗态势。要保持舆情的可控性,政府自身的主动出击是必不可少的。

    相关的制度包括构建自己的主流网络平台,主动设置舆情议题、组织发布新闻报道评论,吸引更多的受众。

    限制媒体对某些舆情议题的报道评论。这得益于现行法律制度下凡是有采编报道权的媒体都有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而其主管部门须执行宣传部门的舆论导向安排,故可以合法地把宣传部门的舆论引导要求传递到自己主管的媒体单位上。

    这可类比于行政组织的内部程序。培育网络意见领袖,既包括以“在线访谈”等形式为手段的“专家型”意见领袖,也包括以共同参与等形式为手段的“网民型”意见领袖。

    完善的新闻发布与新闻发言人制度,目前新闻发布已经走上了网络平台,许多政府部门都开设了自己的微博。通过及时处理可能存在社会风险的舆情问题,与公众展开互动,化解公众的对抗情绪,避免在舆情处置过程中的被动局面。

    舆情引导是一项通过参与公共讨论而使自身意见、观点获得广泛影响力的过程。

    因而,必然对与公众展开对话的技术有所要求。只有掌握了有关的技术方法,才能取得较好的对话效果。这包括说服技术,即要使被劝说者接受传播的信息;暗示技术,即用含蓄、间接的手段方法对群体的心理与情绪施加影响;团体规范技术,即通过个人所在网络社群内部的规范机制来影响与约束成员的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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