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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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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麻饼
自斯密以来,经济学家们总是热衷于谈论专业化和劳动分工的收益,但却忽视了交易成本。诺斯指出,这种分工越精细,交易成本就越高,就越需要制定一套有效的产权形式以降低交易成本。诺斯给出有效率的产权形式的概念:在一系列给定的约束条件下,在稀缺和竞争世界中达成最小成本的产权形式就是有效率的。有效率的产权是竞争性的或排他性的。可见,产权的演进和制度的变迁是按照降低交易成本的路径来实现的——正如诺斯在这本书的最后写的:“在分工收益与分工成本间不断发生的冲突,不仅是经济史中制度结构与制度变迁的根源,而且也是现代政治、经济实绩问题的核心”。
诺斯认为产权是由国家决定的,是“国家统治者的欲望与交换当事人努力降低交易费用的合作结果”,“最终是国家要对造成经济增长、停滞和衰退的产权结构的效率负责”。由此可见,国家是诺斯经济史研究的核心。将国家理论与产权理论结合起来,在诺斯之前是没有过的,正如他说的:“不幸的是,在解释经济史中的长期制度变迁时,这一重要基石却被人们忽视了”。
结合产权理论,诺斯在他的国家理论中建立起了制度变迁理论。诺斯认为,资本存量的变化是导致制度变迁的主要原因。资本存量变化的原因首先是人口的变动,其次是知识的变动。资本存量通过以下途径来诱导制度的变迁:一是相对价格的变化影响委托者与代理者之间的谈判地位;二是军事技术的变化影响国家的规模和统治者与选民及其他统治者的谈判地位。“资本存量的变化越快,现存制度体系越不稳定”。此外,委托者(统治者)终有一死也使得制度不断发生变化。委托者死后,其继任者的谈判能力是与前任不相同的,那么这会影响到产权结构的再界定。诺斯指出由于技术的变化、更有效率市场的开拓等原因,相对价格与选民的机会成本是不断改变的,因而国家的增长过程是不稳定的。
在《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中,诺斯完整地建立了他的制度变迁理论,并运用这一理论分析了人类从农业起源到20世纪这1万年的西方经济史,使“理论与历史被溶为一炉”(陈郁语),经济史不再像以前那样支零破碎,第一次有了一个一以贯之的脉络,这在经济学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由于引入了国家理论,使得经济学家们重新思索人口、知识存量、军事技术等一些以往被忽视的因素在制度变迁中的巨大作用,从而大大拓展了对经济史的解释能力。此外,诺斯以新古典经济学范式为基础、融合了新制度学派的制度变迁理论,其严密的逻辑体系是相当具有吸引力的。
但是,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的制度变迁理论并不是尽善尽美。在他的理论中,国家居于核心,国家统治者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设计和界定产权、意识形态和制度;制度创新来自统治者而不是民众,因为后者总是面临搭便车问题。这是一种 “建构理性主义”,不仅与哈耶克及一些博弈论经济学家所主张的根据资源禀赋来考虑交易成本的高低并通过动态重复博弈来型构产权结构的理论相左的,而且与中国的经济实际也不符(中国的制度创新大多是从下至上,是自发的,如农村土地改革、乡镇企业改革)。在当代中国,如果遵循诺斯这一理论,会不会像以前设计计划经济一样走上“设计市场经济”之路呢?
写于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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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风
诺思的国家理论及意识形态理论
一、国家理论
关于国家存在的理由,诺思从新制度主义的角度提供一种解释。他认为,国家为获取收入(税收),于是提供“保护”和“公正”作为交换;同时,统治者为使国家在相互分割的市场上收入最大化,将选民分成不同的集团,为各个集团设计不同的产权,如同垄断厂商针对不同消费者设计出“歧视价格”,以获取优于同等对待情况下的最大收入;但是,由于在民主国家,存在提供同样服务(即保护和公正)的潜在竞争者(政治上的反对派或如同列宁式的反抗精英),国家受制于选民的机会成本,即作为掌握政权的统治者要为选民提供足够多的收益,以免这些选民投向潜在竞争者。
诺思并不赞同关于国家形成及性质的契约论或掠夺论(剥削论)。契约论认为国家是公民达成契约的结果,掠夺论认为国家是某一利益集团的代理者。但契约论忽略了不同的利益集团在达成契约后如何调整自己的行动以获取利益的最大化,掠夺论没有考虑到产权的最初分配,即忽略了契约的最初得利。基于此,诺思提出暴力潜能分配论,但暴力在不同的组织中分配的方式可能有所不同,契约论假定主体间暴力潜能的平等分配,便产生契约型国家;掠夺论假定不平等的分配,因而产生掠夺性国家,由此出现统治者和被统治者。
对理论的探讨只能说明国家的形式这个问题,只有通过对历史的考察才能探寻到国家存在的缘由。如上所言,国家掌握暴力,但国家垄断性地拥有暴力并不是暴力配置的唯一形式,原始社会的氏族也曾掌握暴力,欧洲封建时期的庄园也掌握暴力,对于东印度公司这样的企业也可以掌握暴力,但暴力究竟是国家集中掌握好,还是分散在社团中好?奥尔森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指出小集团难以避免搭便车的问题,当集团中的某一人为集团做出贡献时,那些无所事事的人也能享受到这些收益,于是将会产生没有人愿意为集团出力的情况,这就是所谓的“搭便车”行为。(当然,诺思认为这一理论并不完善,因为奥尔森没有考虑到意识形态的影响)
“搭便车”的幽灵存在于社会的各个方面,尤其对于那些被称为“公共产品”的物品更是情有独钟。防卫作为公共产品的典型例子,包括一个第三方受益的问题,即那些不为防卫出力的人也能享受到那些提供防卫的人所带来的安全,最有效的解决方法莫过于是政府确立权威和向一切受益者征税。也就是说,国家提供制度时可解决“搭便车”的问题,在整个国家范围内节省交易费用。这一优势的存在使“国家自然而然地掌握了暴力,称为在暴力上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并成为制度变迁的主要攻击者”。
虽然国家的存在具有如此之多的优势,但国家本身也产生悖论。国家在不同的目标上难以调和,因而产生了内在的冲突。诺思认为,国家的目标有二:第一,界定产权结构以及竞争和合作的基本规则,以便使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第二,在第一个目标的基础上降低交易费用使社会产出最大化。前者是基于统治者的收益,后者是针对整个社会而言;有效率的产权制度有利于整个社会的产出最大化,但这并不利于统治者的收益最大化。统治者之所以不愿意改变低效的产权制度,是因为一方面国家建立新产权耗费高昂的交易费用(如统治者对不同的集团的行动进行监督的费用,优于代理人与统治者的效用函数不一致所产生的租金耗散的问题),另一方面国家是不同利益集团的集合体,统治者是不同利益集团的均衡者,统治集团本身缺乏动力进行产权的变革。
二、意识形态理论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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