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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工龄,如何计算工龄?工龄跟你我有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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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8-9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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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21#
     楼主| 发表于 2012-7-31 13:39:24 | 只看该作者
    受处分人员的工龄计算


    1、职工受留用察看处分期间可以计算为工龄。
    2、在四清运动中被戴上贪污分子帽子的人员,凡没有开除或受刑事处分的,其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工龄。
    3、职工在劳动教养期间,不计算工龄。
    4、未被开除公职的劳动教养人员,其劳教前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5、国家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仍留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其缓刑期间,应根据不同情况对待,即: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在缓刑期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应从恢复政治权利后重新计算。
    6、刑满留场就业人员,转为正式工人后,其工龄从刑满留场(厂)就业之日起计算。
    7、解教留厂就业人员,原是国家职工在劳教时未开除公职的,应与劳教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但劳教期间不计算工龄。
    8、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他们的工作年限
    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如果情节较轻,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
    9、汽车司机肇事服刑刑满释放后,对肇事判刑刑满释放并已恢复政治权利的汽车司机,应视其事故的性质分别对待。凡经判刑机关同意,由原单位重新录用的,其连续工龄可以前后相加计算。服刑期不计算工龄。
    10、曾被判刑的军队复员、转业人员,判刑后开除军籍的,其参加工作时间从刑满释放后分配工作之日起重新计算;判刑后保留军籍的,可以将服刑前后的军龄合并计算,基参加工作时间可从第一次参加军队之日起计算(包括建国前参军、建国后被判刑的复转军人)。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8-9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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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22#
     楼主| 发表于 2012-7-31 13:39:38 | 只看该作者
    特殊工种职工的工龄计算


    1、从事井下、高温工作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其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2、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其工龄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工人办理,每年按一个零三个月计算。
    3、常年居住在4500米高山原地区工作的职工,其工龄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办理,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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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13-8-9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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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23#
     楼主| 发表于 2012-7-31 13:39:52 | 只看该作者
    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确定


    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根据地、解放区内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的时间和在国民党,日伪统治区,由我党组织决定,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扩,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建国后干部和工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参加中国共产党、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机关和国家机关、人民军队及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起始时间。
    干部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和连续工龄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联系表现为,计算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同时就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但能够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却不一定同时就可以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其区别表别为,两者的目的、作用不同,计算方法上也不大一致。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确定起点,回?quot;何时参加"的问题: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是确定长短,回答"有多少年"的问题。在计算方法上,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后由于组织原因间断3年以上者,其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应从第二次参加革命工作时算起。而连续工龄如属由于组织原因中断,则不论间怕的时间有多长,除中断工作的时间不予计算外,均可以将第一次和第二次工作时间前后合并连续计算。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8-9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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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24#
     楼主| 发表于 2012-7-31 13:40:28 | 只看该作者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确定


    1、 根据1982年9月27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1982]11号)的规定,建国前干部?quot;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对于以务农、做工、上学和从事其它职业为主,兼做些革命工作或参加过某些革命活动的同志,应肯定他们为革命所做的贡献,但不应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2、在根据地、解放区我党政机关、群众团体机关以及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除另有规定者外,从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的时间算起。
    机关的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凡享受供给制待遇提为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当工勤人员或当工人之日算起。
    3、建国前入党(团)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加入中国共产党和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党入团之日算起。
    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在国民党、日伪统治区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党之日算起。
    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在根据地、解放区加入中国共产党,建国以前脱产,一直坚持革命工作,入党时间早于脱产时间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党之日算起。
    上述人员脱党(团)或被开除党团籍后又重新入党(团)的除组织上对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已有结论者外,从其重新入党(团)或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4、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在国民党、日伪统治区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主要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并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接受党的任务,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仅有某些革命活动,如为我地下党传递过信件,张贴过标语、参加过反帝反蒋游行示威等,而主要从事社会职业的,不应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5、根据地、解放区的乡或相当乡一级的行政村中,实际上半脱产的乡(村)长、文书、治安委员、财粮委员、武委会主任(民兵队长),建国以前直接提拔为脱产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担任这些半脱产职务之日算起。
    1988年8月30日,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组发[1988]10号)补充规定,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解放区的乡或相当于乡一级的行政村中,实际上半脱产的乡(村)长、副乡(村)长、文书、治安委员、财粮委员、武委会主任(民兵队长)、民兵指导员、农会主任(主席)、妇救会主任、青救会主任,一直担任上述关脱产职务,建国以前直接提拔为脱产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担任这些半脱产职务之日算起。
    解放战争时期,根据地、解放区的乡或相当于乡一级的行政村中,实际上半脱产的乡(村)长、党支部书记、文书、治安委员、财粮委员、武委会主任(民兵队长),以及当地尚未建立政权之前,由农会代行乡(村)政权职责的农会主任(主席),一直担任上述半脱产职务,在建国前或当地解放后三年内直接提拔为脱产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担任这些半脱产职务之日算起。
    6、抗日战争时期,在根据地、解放区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党员,一九五三年底以前提拔为脱产干部,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以从入党之日算起。对于解放战争时期在游击区、解放区、根据地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党员,仍按"建国以前脱产,一直支持革命工作,入党时间早于脱产时间的,其参加革命工作,也从入党之日算起"的规定执行。
    7、根据地、解放区公立学校的正式教员,凡一贯服从人民政府调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其在公立学校任教之日算起。
    8、我党开办的各类学校、训练班学员,学习后即分配工作的,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在我党开办的军事学校、干部学校、干部训练班和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大学、公学学习后即分配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校之日算起。
    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在当地解放后开办的革命大学和被我接收、恢复开学的高等学校,以及抗日中学、联合中学、师范、职业学校等各类中等学校和开部学校附设的中学部、预备班学习后分配工作的,从分配工作之日算起。
    在职工作人员,由组织选送到各类学校学习,毕业后即重新工作的,其原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变。
    9、对于建国前我党开办的干部学校、干部训练班及其学员,学习结业后,没有立即分配工作,而是转入专业学习或进入正规学校学习的,或者结业自谋职业的,以及自行脱离中断学习的学员,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均不能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对于建国前我党开办的各类中等学校学员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仍按中组发[1982]11号和组通字[1983]49号文件规定办理。
    10、起义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起义后即参加工作的,从起义之日算起;曾资遣回家的,从以后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留用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其在人民政权下当干部之日算起。
    11、转业军人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参军之日算起。复员、退伍军人和精简人员又参加革命工作,凡间断年限不超过3年的,如果原工作年限长于间断年限,可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否则从第二次算起;间断年限超过3年的,一般从第二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12、因负伤、患病或队伍转移、组织被破坏等原因脱离革命队伍,离队期间积极寻找组织,主动为党工作,当地解放就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或离队期间未积极寻找组织,也未有损害革命的言行,三年内又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可以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否则,从第二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自动离职或因思想落后脱离革命队伍,以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一般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逃亡者,如携械、携款、畏罪潜逃,后又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一律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13、被俘人员,在被俘期间没有错误,或虽有错误,但情节较轻,获释后,即积极寻找组织,自觉进行革命工作的,原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变。自首情节严重,或有叛变行为,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但过去组织上对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已有结论者,一般可不再变动。
    14、被开除公职或判刑,以后又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因过失犯罪被判刑,情节较轻的,或缓刑、监外执行未离开工作岗位的,也可以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15、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按规定确定。凡不符合规定的,应按组织手续更改过来。更改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必须由县和县以上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审议,报党委审批。凡省、市、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干部和更改到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的,应由省、市、自治区党委审批;凡地(市)委管理的干部和更改到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的,应由地(市)和审批。省、市、自治区党委常委、副省长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的司局正职以上干部,报中央组织部审批;中央管理的其他干部,委托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审批,报中央组织部备案。
    干部要求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如实地各组织提出理由和证明人,听从组织审定,本人不得自行变更,也不得擅自索要证明材料。个人出具证明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并有组织、人事部门签署的意见,方为有效。
    确定和更改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对于干部提出的要求,即要防止不按规定办事,无原则地迎合个人意愿的作法。
    1985年7月24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建国前干部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审批权限通知》(组通字[85]35号)又规定,中央管理的干部(含已离休干部)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报中央组织部审批。中央、国家机关的正司局长(含已离休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更改到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的,报中央组织部审批。其他干部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根据新的干部管理权限仍按中组发[1982]11号文件审批。
    16、土地革命时期伯中国左翼文化团体(包括左联、社联、记联、音联、剧联、美联、教联、语联八个团体),中国互济会、反帝大同盟;抗战前夕及抗战初期的中华民族解放先锋队(民先);抗战后期及解放战争时期的民主青年协会(民协)、中国民主青年同盟(民青)、新民主主义青年社(新青社)、民主青联盟(民联),是我党在国民党统治区长期残酷的地下革命斗争中,为适应复杂的环境和完成各个不同时期,不同方面的斗争任务而建立的秘密外围组织。这些组织受党的直接领导,有较严密的组织系统和较严格的纪律;吸收成员是个别履行手续,参加后必须接受组织交给的任务,服从组织安排;这些组织斗争时间较长,在一省或数省有较大影响,起到了党的助手和联系群众纽带的作用。
    凡参加上述党的秘密外围组织的正式成员,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参加这些秘密外围组织之日算起。间断革命工作的,按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中组发[1982]11号文件的有关条款确定。
    17、救亡演剧队、抗敌演剧队、抗敌宣传队、新中国剧社、上海劳动妇女战地服务团,是抗战时期我党在国民党统治区直接领导的进步团体。这些团体大都设有党组或特别支部领导,其成员绝大多数贯彻执行党的方针路线,宣传党的抗日主张,在组织动员群众坚持抗战方面起了重大作用,并同国民党反动势力进行了尖锐复杂的斗争。
    凡参加上述进步团体的正式成员,拥护党的主张,服从组织安排(需经当时该团体党组织负责人的证明),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加入这些进步团体之日算起。间断革命工作的,按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中组发(1982)11号文件的有关条款确定。
    18、生活书店、读书出版社、新知书店及其联合后的三联书店,在建国前实际上起到了我党在国民党统治区的出版发行机关的作用。其性质与新华书店一样,其工作是在我党领导下进行的,其经营目的是为了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我党的方针政策,在扩大革命影响、唤起广大青年投身革命、冲破国民党反动政府的文化围剿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凡是三家书店的正式工作人员,拥护党的主张,服从组织安排(需经当时分店以上负责人证明),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一九三七年八月以前进店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一九三七年八月三家书店受党直接领导时算起;一九三七年八月以后进店的,从进店之日算起。间断革命工作的,按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中组发[1982]11号文件有关条款确定。
    19、一九三四年根据我党提出的,抗日救国六大纲领》在上海建立的"中国民族武装自卫委员会"(简称"武卫会"),一九三五年《八一宣言》以后在上海、南京、西安等大城市建立的妇女界、职业界、文化界"救国会"和上海"国难教育社",一九三六年成立的重庆"救国会"和上海、广州、南京、武汉"学生救国联合会"(即秘密学联),抗战前夕及被期在上海、北平建立的"东北救亡总会"和武汉、长沙等地"青年救国团",是我党在国民党统治区直接领导的抗日救亡群众团体。凡参加这些团体、编入组织系统、过组织生自学成才的正式成员,在团体活动期间和停止活动以后,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加入上述团体之日算起。
    20、抗战爆发后,在白区以公开合法形式进行抗日工作的,例如"第八集团军战地服务处","汉口基督教女青年会战时服务团","保卫中国同盟"9解放战争时期名为"中国福利基金会"),是我党在白区直接领导的进步团体。凡参加这些团体的正式成员,在团体活动期间和停止活动以后,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以从加入上述团体之日算起。
    21、抗日战争时期的桂?quot;文化供应站"、湖南"观察日报",抗日战争至解放战争期间的"国际新闻社",上海"时代出版社"、香港"华商报",解放战争时期的上海"联合日报"、"联合晚报",是我党在白区直接领导的新闻、出版机构。凡建国前参加这些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加入上述机构之日算起。
    22、湖北、云南、贵州"新民主主义青年联盟"(简称"新联"),湖北、广西"新民主主义青年团"(简称"新青团"),云南"民主工人同盟"(简称"工盟"),广西"爱国民主青年会",遵义"曙光社",北京"职业青年联盟",香港"新民主主义青年同志会",是抗日战争后期和解放战争时期,我党在白区建立的由进步青年组成的秘密外围组织。凡当地解放前参加这些组织的正式成员,解放后即分配干部工作),并直接转为新民主主义青年团团员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加入这些秘密外围组织之日算起。
    上述各类组织、团体的成员,在组织、团体活动期间或停止活动以后,间断了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能从加入这些组织、团体之日算起。
    23、对于我党在敌伪统治区建立的秘密外围组织和进步团体,仍按照中央组织部组通字[1983]34号和组通字[1984]22号文件规定的原则和审批手续办理。对于秘密外围组织要根据其建立的状况和进行革命活动所起的实际作用,区别情况,严格把关,审查确定。对于抗日战争时期,我党在国民党统治区建立和直接领导的、其成员是专职从事革命活动的、在组织动员群众坚持抗战起了重大作用的进步团体,可予审批。
    当地解放前夕,为迎接解放参加我党组织和领导和护厂、护矿、护路、护校以及其他群众性组织的成员,应肯定其对革命做了有益工作的这段历史,但不能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对于建国前我侨党在国外建立的秘密围组织,不再逐一审批。参加过这类组织现在国内工作的归侨干部,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参照中组发[1984]7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以本人档案记载及国内能够查到的确凿证明材料为依据,研究办理。
    24、"牺盟会、决死队"和其他新军部队,都是由我党发动组建,并始终是党领导指挥的革命组织、革命武装。所有"决死队"(包括其所属的工卫旅、政卫队、暂编一师等部队)成员的这段历史,都应从他们参加决死队之日起计算军龄。
    参加"牺盟会"的,只有下列人员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1) 由我党组织或我党领导下的各革命组织动员派往牺盟会工作的,从派往工作之日算起,在牺盟会新发展的党员,从入党之日算起;
    (2)牺盟会的各级领导人员(指特派员、协助员以及牺盟会县分会、区分会负责人以上人员),在牺盟会活动期间和停止活动以后,一直在我党领导下坚持革命工作的,从参加牺盟会之日算起。参加了山西军政训练班、民众训练团和国民兵军官教导团抗日救亡活动的,从参加这些组织之日算起。
    25、建国前我党开办的华北人民革命大学、华东人民革命大学、西北人民革命大学、江西"八一"革命大学、湖南人民革命大学、湖北人民革命大学,它们和华北大学、中原大学,以及各军政大学一样,都是"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革命大学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工作的(含建国前入革命大学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工作的(含建国前入校,建国后分配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建国前我党开办了延安中学、晋察冀边区联合中学、太岳中学、冀南六专署简易师范等几百所中等学校。这些学校虽然也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但基本上是以学习文化为主,不同于"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所以其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能从入校之日算起。
    建国前我党开办的各类学校,哪些学校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校之日算起,原属地(市)、县级单位开办的,由省、市、自治区党委按中组发[1982]11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精神审定;原属省和省以上单位开办的,由中央组织部审定。
    27、建国前中央外事领导小组创办的北京"外国语学校",凡建国前入该校学习的学员,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28、"新中国妇女职业学校"第一期学员和全国妇联第一期保育干部训练班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凡建国前正式入校(训练班)学习,毕业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可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29、凡是参加"西南服务团"的成员,服从组织调动,一直担任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参加"西南服务团"之日算起。
    30、苏南公学、苏南新闻专科学校、苏北建设学校属于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凡入上述学校学习的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结业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对入学后因政治审查清理出校的,自行脱离的,或结业后不服从分配而自谋职业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能从入校之日算起。
    31、华北职工干部学校(包括其前身晋察冀边区行政干部学校、公教人员政治学校、华北职工学校),凡在该学校学习的学员,结业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以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32、"华东新闻学院"在建国前举办的"讲习班"、"专修科"的学员,凡原大我在职工作人员,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之日算起;其中一部分随军南下的原济南新闻干校学员,可从入济南新闻干校之日算起。
    33、建国前入华东大学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含建国前入校、建国后分配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在该校学习后转入正规大学学习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其在正规大学毕业后分配工作之日算起。
    华东白求恩医学院,属于部队办的军事院校。凡一九四九年四月以前入该校学习,入学即取得军籍的该校学员,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34、一九四六年初东北局批准创办的东北大学,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校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一九五O年四月一日该校改为正规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后,继续留校学习的学员,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能从入东北大学之日算起。
    原东北大学短训班学习结业转入正规大学学习的同志,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从正规院校毕业分配工作之日算起。
    35、建国前由华北人民政府创建的中国政法大学,凡建国前入该校经短期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之日算起。其中?quot;朝阳学习队"转入政法大学学习的,可从入"朝阳学习队"时算起。一九五O年二月转入人民大学学习的该校学员,一九五O年九月底以前分配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也可以从入政法大学之日算起;一九五O年十月以后陆续毕业分配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毕业后分配工作之日算起。
    36、一九四六年十月经东北局批准创办的东北行政学院(含东北科学院),在一九四九年八月改为正规大学之前招收的四期学员,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37、一九三八年夏我冀中军区和北方分局创办的"冀中抗战学院",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入该校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校(工学)之日算起。
    38、一九四五年九月冀东行署创办的"冀东建国学院",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入该校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39、河南省委一九四九年九月初办的"开封师范农村工作队",建国前入该队学习的学员,学习后直接分配干部工作的,或参加土改工作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正式入该队学习时算起。
    40、一九四九年七月九日至八月八日中央组织部举办的"平津各大学毕业生暑期学习团"(即华北各大学毕业生暑期学习团),凡在该学习团结业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学习团时算起;结业后自谋职业或另考学校的,从其以后实际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41、一九四九年上海解放初,参加上海"南下服务团"的干部,凡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可从其参加"南下服务团"之日起计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42、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浙江干部学校第一期、浙江财经干部学校、杭州青年干部学校、杭州新闻学校、哈尔滨外国语学校(包括其前身延安抗日军政大学俄语大队、东北民主联军总司令部附设外国语学校)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43、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入苏中公学、华中公学、华中大学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44、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华北人民政府公营企业部工作人员训练班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该训练班之日算起。
    45、原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干部学校是我党为培养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的短期训练班。原非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的短期训练班。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一九四九年三月十七日至一九四九年十月四日中共北平市委开办的三期干部训练班,是我党为培养干部而开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的短期训练班。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训练班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该训练班之日算起。
    46、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江淮公学埠子集分校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由埠子集分校转入雪枫中学学习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以后正式分配工作之日算起。
    47、中共河南省委、省人民政府一九四九年六月在开封创办的河南大学,一九五O年三月以前是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校学习,在该校转为正规大学后,未入正规院系学习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48、原中国医科大学和中国医科大学药学院(包括其前身东北药科专科学校、东北药学院),曾属于军队建制。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上述学校学习并取得军籍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即入伍)之日算起。
    49、一九四八年秋在哈尔滨市创办、一九四九年二月迁入沈阳市的原中国人民解放军东北军区军工部工业专门学校(简?quot;军工专"),一九五O年八月以前属于部队建制的军工技术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校学习并取得军籍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即入伍)之日算起。
    50、一九四九年二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商业部在沈阳创办的东北商业专门学校,在一九五O年四月迁往长春之前,属于我党为培养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校学习,一九五O年四月以前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51、东北青年干部学校(包括其前身哈尔滨青年干部学校)是东北局青委于一九四七年六月为吸收和培养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校(一至五期)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52、鲁迅文艺学院(其前身是延安鲁艺)从一九四八年十一月迁入沈阳至一九四九年十月底,仍属于为我党培养文艺干部的,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校第七期、第八期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53、华中军政大学湖南分校于建国后正式开学,其学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能从建国前算起。
    54、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在职工作人员,由组织调派或经组织批准报考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或享受供给制、或享受调干助学金待遇的,可视为组织选送,其毕业后即重新工作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仍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时算起。
    55、原非我在职人员,建国前入我军开办的学校或训练班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工作的,其入伍时间从入校之日算起,学校随部队行动中招收的学员,从招收到部队之日算起。凡建国后入校(或到部队)的学员,无论学校是否属于建国前开办,其入伍时间不能从建国前算起。
    确定或更改上述人员的入伍时间,原则上应以本人档案历来填写的自传、简历和"文化大革命"前的干审结论以及组织上保存的原始资料为主要依据。个别确需复查的,应由本人所在在组织进行调查。个人索取的证明材料,不有作为依据。
    56、由我党派遣出国和因组织破坏或因受到敌人通缉、追捕而被迫出国的党员、共青团员以及在国内已参加革命工作的非党(团)员,出国后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党团员从入党入团之日算起;在国内已参加革命工作的非党(团)员,其出国前、后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连续计算。
    在国内未正式参加革命工作,由我党派遣出国,出国后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接受派遣任务之日算起。
    57、在国外参加中国共产党在华侨中的党组织(简称侨党),回国后承认其党籍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加入侨党之日算起。
    在国外接受我党组织交给的任务,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经中共党员证明,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以从接受党的任务之日算起。
    58、建国前在国外参加马来亚共产党、菲律宾共产党、越南共产党(即印度支那共产党)的归侨干部,在国外及回国后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上述党之日算起。参加过其他国家共产党的归侨干部,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需经中央、国家机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的组织、干部部门报中央组织部审批。
    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马来亚"人民抗日军"和菲律宾"华侨抗日游击支队",并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归侨干部,经有关当事人证明,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加入上述武装部队之日算起。
    59、归侨人员如有中途脱离组织,中断革命工作等情况,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参照中组发[1982]11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归侨中有影响的知名人士,不符合确定为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应实事求是地充分肯定他们的革命历史和他们对祖国的贡献。他们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需经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报中央组织部审批。
    60、原杨虎城部三十八军指战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按以下规定办理:
    (1)凡符合〈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按此文件办理。(2)"七七"事变爆发后,凡随部队参加了对日作战并一直拥护我党的主张,坚持抗日,未间断革命工作的,从其参加部队之日算起。(3)凡在1936年12月直接接受我党交给的任务,参加我党领导的军事斗争、政治斗争,并一直拥护我党的主张,坚持抗日,未间断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1936年12月算起。(4)在晋东南八路军"军政训练班"受训毕业,一直拥护我党的主张,坚持抗日,未间断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1938年2月算起。(5)参加由原38军地下工委主办的教导队(第一期至第五期)和第四集团军学生队(第一、二期)的学员,一直拥护我党的主张,坚持抗日,未间断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学之日算起。(6)受我党组织派遣到各地建立地下据点,并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接受派遣任务之日算起。
    抗日战争时期的原杨虎城部96军指战员,凡一直拥护我党的主张,坚持抗日,未间断革命工作的,经原地下党领导人证明,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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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31 13:40:46 | 只看该作者
    破产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再就业后工龄的计算


    破产企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再就业后的工龄计算,按其原在国有企业的工龄及再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但在重新就业的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原单位的工作年限不计算为新单位的工作年限。
    参见:《关于破产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再就业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179号)执行日期:200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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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31 13:41:09 | 只看该作者
    临时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工龄计算


    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参见:《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执行日期:2002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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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31 13:43:14 | 只看该作者
    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全部来源或主要来源的以年为单位的工作时间,工龄是我国职工退休的一个条件。也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资计算的内容之一   

    例:武汉某高校2001年毕业生,毕业后在公安厅户政中心工作,属聘用员工。但该单位当时在市人才服务中心为所有聘用员工办了人事代理。工作两年后,该毕业生考取了公务员,当他的档案调走时,工龄、档案工资已从2001年计算,那么他到新单位的工资级别比同年毕业没有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同学档案工资要高两个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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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楼主| 发表于 2012-7-31 13:44:36 | 只看该作者
    现在确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和是否具备退休条件时,一般只用连续工龄。所以一般工龄现在已经失去意义。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以后,以实际缴费年限作为退休和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之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

    工龄补贴

    工龄补贴是对享受同一住房面积标准不同工龄的职工中工龄相对较长者的一种补尝。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发放。工龄计算至我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1992年止。工龄补贴额为职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年工龄补贴率、1992年以前的工龄和补贴面积四项之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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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楼主| 发表于 2012-7-31 13:49:14 | 只看该作者
    总结:工龄是中国公有制大锅饭的一个历史产物,因为所有的事情都是国家管,国家定,各行业标准都不相同,所以工龄的计算方法可谓是眼花缭乱。但是工龄既不能解决任何问题,也不应成为我们享受我们应得之物的障碍。

    在目前看来,行政效率低下,行政笨拙死板,工龄应该还会在一定的时间内存在,但是未来这种既不科学又不合理的计算制度必将阻碍社会的进步与和谐。就像档案、户籍制度一样,都是本不应圈在人身上,强制给人下定义的一个畸形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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