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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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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8-9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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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楼主| 发表于 2012-7-31 17:23:28 | 只看该作者
    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是:
      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是: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5月4日),14至28周岁的青年放假半天
      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根据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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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楼主| 发表于 2012-7-31 17:23:47 | 只看该作者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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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楼主| 发表于 2012-7-31 17:24:16 | 只看该作者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08年1月1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正式实施,根据条例规定,年假的计算方法如下:
    首先,凡是在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都适用该办法。
    其次,累计工作满12个月的员工都有权利享受年假的福利。
    第三,年假天数的计算以工作年限为准,工作满1年以上,不足10年的,可休5天年假;工作10年,不足20年的,可休10天年假;20年以上的可休15天。
    注意,这里的工作年限不是为目前企业工作的年限,而是参加社会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怎么举证,可通过社保缴费记录,劳动合同等证明。
    第四,未休的年假,除员工本人自愿书面申请不休外,皆需按3倍的日工资标准支付员工。
    第五,寒暑假、病假、事假超过一定期限,且单位不扣工资的人,是不能再休年假的。
    第六,年假应从一年的元旦开始休前一年的,但对于年假天数不满一整年的员工,年假的休息天数,就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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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楼主| 发表于 2012-7-31 17:24:33 | 只看该作者
    例如,某人总计工作3年,可休年假天数为5天这一档,此人于2010年5月14日进新单位上班,这位员工2010年的年假在原公司休2010年5月14日之前的,在新公司休2010年5月14日之后的。
    2010年在新公司所休年假天数,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 1、2010年5月14日之后的剩余日历天数为231天  2、用231÷365=0.6329  3、此人应休天数为:5×0.6329=3.16天 4、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因此,此人于2010年在新公司应休年假的天数为:3天。2011年的年假休5天,都是在新公司休。
    第七,离职的时候,年假可以按正常日工资标准发放。离职时,如果工作不满一整年,年假天数的计算同上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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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31 17:24:49 | 只看该作者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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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31 17:25:10 | 只看该作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社厅函〔2009〕149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请示》(沪人社福字[2008]1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二、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二 ○○九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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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31 17:25:32 | 只看该作者
      第五章 工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按劳分配的含义:合同约定劳动者付出的劳动过多而获取劳动报酬过少,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应当确认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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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31 17:25:5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分析:
    1995年3月18日,沈某以单位劳动定额不合理,劳动强度太大为由,要求增加工资未获批准后,决定辞职。但公司却告知任某辞职可以,但必须支付三年的违约金。
    合同约定: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每件0.2元,日定额100件。
    但95%左右女工均每日只能完成40~50个,同类企业日定额亦只有40个,国家对此劳动定额指导参数亦是4件/小时。
    经该公司车间主管技工现场操作1小时,亦是4件。
    仲裁庭认为,被诉人规定的劳动定额过高,超出国家指导标准1.5倍,亦高于同类企业一倍多,与劳动者创造的价值相比,劳动者所得劳动报酬太低。劳动者的付出和用人单位的给与相比较,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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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31 17:26:03 | 只看该作者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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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楼主| 发表于 2012-7-31 17:26:18 | 只看该作者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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