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3-8-9 09:17 |
---|
签到天数: 3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2]偶尔看看I
|
本帖最后由 我用无线行 于 2012-4-18 18:30 编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4月16日)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8月14日)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NY解析:
企业如果对于“按业绩领取工资的未完成业绩扣工资”的劳动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是合法有效的,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如果职工未完成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业绩,企业有权扣除业绩工资,但金额不得超过工人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扣除后的剩余金额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对该惩罚不服的,有申辩权,还有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的权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