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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我年轻得多的老友任东来博士同陈伟等先生合作,撰写了这部《美国宪政历程》,命我作序。本来是不想在自己不熟悉的领域发表议论的,无奈东来的学识、学历和文笔都在我之上,岂敢“不识抬举”?好在这部著作是写给对法律有兴趣的广大读者,而不是写给法学专家的,在此添几句外行话,谅作者和读者不会太见怪。
照我的理解,本书的案例中体现出来的法治(rule of law)精神,同我们一般所说的“依法而治”(rule by law),在英文中虽只有一个介词之差,二者的区别却非同小可。“法治”的主语或主体是“法”。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是至高无上的,任何人凌驾于宪法之上,或者任何事被判定为“违宪”(unconstitutional),罪莫大焉;但在“依法而治”中,主语被有意或无意地省略了,即由“谁”来依法治理?这个“谁”与“法”之间,孰大孰小,孰重孰轻,就有讲究了。搞得不好,“依法而治”仍然可能变为“人治”。
显然,法律本身是不会去治理的,还要有人或机构去解释和执行。在本书列举的美国案例中,一旦事情成为法律问题,法院就是权威,由大法官组成的联邦最高法院就是最高权威。在“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案(1819)”中,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既违背了新罕布什尔州政府的意志,又宣布州议会通过的法律无效,还推翻了该州各级法院的判决,维护了有关私有财产契约的神圣性。这一判决的根据,是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十款的一项规定,即不得通过任何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在“布什诉戈尔案(2000)”中,共和党总统候选人布什不服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的判决,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以5票对4票的微弱多数,裁定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继续人工计票的决定违宪。我们在这些案例中看到的法治,是司法独立的威力,是法大于权,是法律程序重于政治结果。当然,正如本书多处揭示的,美国法律判决也会受金钱、舆论、政治、法官个人的党派色彩和信仰等多方因素的影响,因此绝非总是公正无私的。但“布什诉戈尔案”等案例表明,美国人都认为最终接受法律判决是天经地义,无论其公正与否。
公民对法律的尊重,是美国法治的重要基础。本书中引用了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的一段评论:“他们(联邦大法官)的权力是巨大的,但这是受到舆论支持的权力。只要人民同意服从法律,他们就力大无穷;而如果人民忽视法律,他们就无能为力。”必须强调指出的是,美国人的守法观念同他们的权利观念,是一个硬币的两面,缺一不可。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公民因而也有守法的义务。
在公民权利方面更具美国特色的观念是:个人权利不是统治者赐予的,而是与生俱来、不可剥夺的。1776年的《独立宣言》说:“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被他们的造物主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1 这就是说,是上帝创造了人人平等,并赋予他们自然权利。由此可见,美国公民权利的观念至少部分来源于宗教。绝大多数美国人信神,没有听说过哪个美国政治家或法官对每张美元纸币上都印着In God We Trust(我们信仰神)表示过异议。2 所以,“天赋人权”的观念是不容挑战的。
《独立宣言》的思想有两个主要来源。一个来源是以约翰·加尔文教义为核心的清教主义信仰。17世纪美国新英格兰清教徒中盛行的盟约观念,号召人们要依照上帝的旨意服从他们的统治者及所在地的法律。同时,在加尔文教义中,如果统治者的行为在某些方面违背了与上帝的盟约,就失去了其权威性,人民就有权利也有义务推翻其统治。
托马斯·杰弗逊起草的《独立宣言》的另一个思想来源,是17世纪英国哲学家和政治学家约翰·洛克等人的理论。洛克认为,人们握有对生命、自由、财产的自然权利,这些权利是神所赋予的,因此不能把他们移交给另一个专断的权力;建立政府是为了保障而不是损害这些权利,因而政府也不能不经同意就取得或再分配财产。洛克关于法律的观点是,人们立法不是为了取消自然法或自然权利,而是为了赋予法律在自然状态下所缺少的明晰、精确以及公正的实施。自然权利仍然应当保留,而且制约所有的人,“立法者与他人平等”。《独立宣言》把一般所指的自然权利中的财产权改成了“追求幸福的权利”,但在美国人的心目中,自然权利仍然意味着“生命、自由、财产”,法律首先是为反抗政府滥用权力、保障人们的自然权利而建立的。
“社会契约”也是美国法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概念,其中心内容是政府是自由的、具有道德的人们自愿同意的人为产物,不存在天然的政治权威。政府必须同人民订立契约,才能取得统治的合法性。社会契约论的理性基础也同基督新教有关,即新教教义中所倡导的个人道德自律、自主责任和义务。1994年11月美国共和党同时在参议院和众议院取得多数席位之后,以纽特·金里奇为首的国会共和党人发表的一篇宣言,题目就叫“同美利坚的契约”(?Contract with America)。这篇宣言声称要通过重新缔结同美国人民的契约,来恢复人民对国会和政府的信任。
在美国,自然权利是神圣的,社会契约是神圣的,拥有私有财产是神圣的;更不消说,神与对神的信仰是神圣的。这些观念融合在一起,才形成了法律在美国的神圣性。因此,要比较深入地了解美国法律,就必须了解美国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反过来也一样——要研究美国的任何一个侧面,都需要了解美国法律。
值得称道的是,本书并没有就法律谈法律,而是用生动的笔触,翔实的资料,描述了法治在美国社会的各个方面从生根到开花的历程。联邦最高法院的25个故事所揭示的,是一以贯之而又不断发展的一种观念,一种精神。美国宪政的酸甜苦辣尽在其中,让读者去细细回味。东来博士要求这部书“熔学术著作的准确性和通俗读物的可读性于一体”,我看这个任务是圆满完成的。
最后,想替作者为本书做个题解,但愿不是画蛇添足。“宪政”一词,《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版)的定义是“民主的政治”。手头有一册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出版的《法学词典》,其中将“宪政运动”释为“争取制订宪法、实行民主政治的运动”,并说“世界上历来的宪政,都是革命成功并有了民主事实之后才实现的。”接着,这部词典援引了孙中山为建立民国而提出的“军政、训政、宪政”三阶段。显然,本书“美国宪政历程”中的“宪政”,绝非“立宪政治”或“民主政治”,同孙中山的“宪政”大相径庭,而大体是constitutionalism的意思,即在判例、司法解释、颁布法令中,依据宪法逐步形成一整套法律体系,借以治理国家。从“宪政”的不同定义中,可以体会到中美两国在法律体系和观念上的巨大差距。而正是这种差距,才使本书具有其价值和趣味。
这一题解是否正确达意,还请东来博士等方家指教。
1 转引自李道揆:《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746页。原文“they are endowed by their Creator with certain unalienable rights”,原译文是“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我对这句译文做了小小改动。“人人生而平等”的原文是“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可直译为“人人被创造为平等”,同后文的Creator对照,可看出《独立宣言》作者强调人人平等是由造物主(即上帝)创造的。
2 我主张将这里的God译为“神”而不是“上帝”,因为“上帝”是我们对基督教中的神的称呼,而美国现在是一个宗教多元的国家。当代美国总统在就职演说和国情咨文中每一次都要祈祷God bless America(“神保佑美国”),不但不会遭到非议,还起到凝聚社会的作用。但是如果他作为美国总统呼唤Lord或Jesus Christ(基督)保佑美国的话,就犯了“政治上不正确”的错误,冒犯了信仰伊斯兰教、佛教和其他宗教的美国人。所以,这种背景下的God bless America不应译为“上帝保佑美国”。这是当代美国的研究者和著述翻译者需要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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