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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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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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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9-12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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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8 13:29: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确认合同无效的主体、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确认合同无效案由


    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属于确认之诉的范畴,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确认之诉具有以下特征:

        (1)法院只是对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确认,而并不判另一方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

        (2)当事人提起确认之诉的目的是谋求法院对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不存在,以及存在的范围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裁判。

        (3)由于在确认之诉中,当事人之间没有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之争,故法院的裁判不存在执行问题。

      对于确认之诉来说,根据当事人请求的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肯定的确认之诉和否定的确认之诉。

        可以看出,确认合同无效属确认之诉,那么确认合同无效的提起主体都有谁?

         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有权提起,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是无权提起的,因为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合同效力只涉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所以第三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合同双方当事人)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即合同的效力确认,因为合同效力只涉及合同当事人不涉及第三人,第三人与合同当事人不存在合同上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第三人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主体不适格,第三人无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

           这个观点是从法理上阐述的,实务中具体法条没有相关的规定合同外第三人无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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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8 13:30:48 | 只看该作者
    二、确认合同无效诉讼费用、确认合同无效管辖

    1、确认合同无效案件诉讼费的收费标准
    2、如果单独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应按照非财产案件收取诉讼费。
    3、如果同时又要求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则以当事人之诉请为争议标的计算诉讼费。
    4、诉讼费交纳办法明确规定了各类诉讼请求的收费标准。
    5、合同无效的案件中如何确定域法院管辖权
    6、对无效合同纠纷一般按民事诉讼法第24条确定地域管辖。
    7、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8、对无效合同纠纷地域管辖,若合同中有约定的,则按约定确定。
    9、如合同没有约定,则应按民事诉讼法第24条确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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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8 13:31:45 | 只看该作者
    三、确认合同无效的诉状、确认合同无效起诉状、确认合同无效之诉


                                       起诉状
    原告:__,男/女,__族,年 月 日出生,住址:电话:
    被告:__公司,地址:电话:

    诉讼请求
    一、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关于小区__号__单元__楼__号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__元;
    三、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交纳的入住等费用__元;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在__区开发了__楼盘公开销售, 年 月 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购买了__号__单元__楼__房,并向被告交付了全部购房款__元。
    现被告又将__的小区名称更改为__继续销售,在原告与被告交涉房产如何办证的过程中得知,被告不具备商品房预售资格,至使原告无法办理权属证书,原告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
    依据法律规定,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特起诉到法院,希望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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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8 13:33:05 | 只看该作者
    一、无效合同的类型、无效合同的种类、如何认定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条件

    1、无效合同的情形

    2、辨别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是正确处理无效合同的前提和基础。

    3、在新合同法实施前后订立的合同,其效力辨别的依据是有区别的。

    4、新合同法实施前订立合同是否有效主要依据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等,新合同法实施后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主要以民法通则和新合同法的规定来加以评判。

    5、新合同法不但对无效合同的事由做出了系统的规定,对一些特别的无效情形进行了明确,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扩大了可撤销合同的范围。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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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8 13:33:51 | 只看该作者
    1、无效合同的违法性
    违法性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不能使此种合同发生法律效力。

    2、对无效合同的干预
    这种干预主要体现在法院和仲裁机构不待当事人请求合同无效,便可以主动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无效的因素,如有,便应依职权确认合同无效。

    3、无效合同具有不可履行性
    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了无效合同以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4、合同自始无效
    合同一旦被确认为无效,就会产生溯及力,使合同自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以后也不可能再转化为有效合同。
    无效合同虽然具备了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但欠缺合同生效的实质要件,所以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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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8 13:34:39 | 只看该作者
    1、合同法第56条规定: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合同法第57条规定: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3、合同法第58条规定: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
    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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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8 13:36:07 | 只看该作者
    二、无效合同案例分析、合同无效的案例、无效合同的案例
    1、合同法案例选:无效合同
    2、无效合同案例探讨
    3、受胁迫订立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年民事审判案例卷)第155—162页:

    北京中睿昊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合同无效、违约金)

    案情:2004年3月,北京中睿昊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原告)和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签订协议,被告将其所属的旅游市场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让给原告,价款为300万元,原告先支付定金80万元,在原告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过户手续前,必须向被告支付210万元。2004年9月,原告给被告发函称资金紧张,表示如果自己违约将承担过户手续。后原告诉至法院称该协议标的属于国有资产,转让前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协议为无效,被告应该返还80万元定金。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法院认为2004年的扬州国土局的会议纪要表明该合同标的经过审批。双方协议无效,但是在一审前协议的效力是可以通过补正的,未能补正的原因是原告没有支付210万元的价款,责任在于原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江苏省扬州市中级法院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双方合同终止,被告返还原告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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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8 13:36:42 | 只看该作者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年民事审判案例卷)第179—184页:
    赖成根诉四川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居间报酬案(无效;禁止反言原则)

    案情:2005年,赖成根(原告)和四川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达成协议,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服务,如果引进四川新气象公司投资,则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5万元,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只支付2.5万元,原告诉至法院,被告称其和新气象公司的协议名为投资合作,实为企业间拆借合同,故为无效合同;原告没有实施任何行为促成被告和新气象公司的合同,故原被告的协议未实际履行;2006年被告和新气象公司的协议表明双方的投资协议失效,原告不持有异议。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法院认为原被告合同成立有效,被告应该支付原告2.5万元报酬。被告不服上诉,四川省高级成都市中级法院认为原被告为居间合同纠纷,而投资协议为另一法律关系,在投资协议的效力未经确认之前,即使该协议如被告所述为企业间拆借协议而无效,按照“禁止发言”的一般法律原理,被告不能通过主张自身的行为不合法,进而主张合同无效而豁免支付居间费用的不当得利。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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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8 13:37:20 | 只看该作者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年民事审判案例卷)第252—257页:
    吉斯达商务港(南通)南通有限公司诉中国第二十冶金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无效;非强制招标)

    案情:2004年,四家工程公司向吉斯达商务港(南通)南通有限公司(原告)发送投标书,南通市招标委员会受原告委托指派评委三人参与议标,后得出某公司第一名,但是原告未与该公司签订协议。随后,原告和中国第二十冶金建设公司(被告)签订承包协议,约定由被告承包建设工程,并支付预付款300万元。后原告向被告支付预付款300万元。原告向法院起诉称其至今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也未进行招投标,违反了江苏省政府规定的50万以上的工程必须进行招投标的规定和建设部200万以上必须招投标的规定,故原被告合同无效,被告应该返还300万元预付款。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法院认为合同无效应该以法律法规来衡量和判断,原被告合同合法有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上诉,江苏省高级法院认为强制招标只能一招投标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本案双方的合同不属于国家强制招标的范围,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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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8 13:37:47 | 只看该作者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年民事审判案例卷)第267—273页:
    何锐玲诉广州市城辉物业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案(无效;自己过错)

    案情:广州市城辉物业租赁有限公司(被告)通过拍卖获得黄埔区房屋,于2004年6月同何锐玲(原告)签订租赁协议,约定该房屋用于商业经营,原告对房屋改动及装修,需要经被告同意,原告经营必须领取有效的证照。后原告支付被告保证金8万元。并进行装修和购买物品等共花费32万元。2004年12月黄埔规划分局出具复函称该房屋由于没有提交合法报建材料而暂不同意原告进行立面改造。后原告无法经营且同被告协商未果,于2006年2月诉至法院。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没有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是否为违章建筑并不必然影响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的效力,原告在相应合法手续能否取得尚不明确的状态下即装修和购买物品等而产生的损失,应该由原告自己承担责任。法院判决双方合同有效,并解除合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租赁物毕竟存在产权登记不清晰的问题,规划局的文件指出不能批准立面改造的原因是需要提供合法的权属证明,故被告对本案有一定的责任。法院判决维持原判,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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