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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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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3-8-8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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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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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10 11:47: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2]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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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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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2-8-10 11:48:13 | 只看该作者
          一、试点地区。
      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

      二、试点日期。
      试点地区应自2012年8月1日开始面向社会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开展试点纳税人认定和培训、征管设备和系统调试、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以及发票发售等准备工作,确保试点顺利推进,按期实现新旧税制转换。
      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三、试点地区自新旧税制转换之日起,适用下列试点税收政策文件:
      (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
      (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称《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
      (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以下称《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
      (五)《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1]132号);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称《试点若干政策通知》,财税[2011]133号);
      (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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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2-8-10 11:48:54 | 只看该作者
      四、上述税收政策文件的有关内容修改如下:

      (一)《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第一条第(四)项中,“2012年1月1日(含)”修改为“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
      试点实施之日是指完成新旧税制转换之日,下同。
      2.第一条第(五)项中,“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废止。
      3.第一条第(六)项中,“2011年12月31日(含)”修改为“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
      4.第三条第(一)项第6点中,“2012年1月1日(含)”修改为“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
      5.第三条第(三)项中,“2011年12月31日”修改为“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


      (二)《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1.第一条第(六)项中,“2012年1月1日”修改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上海”修改为“属于试点地区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2.第三条中“2011年12月31日(含)”修改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


      (三)《试点若干政策通知》
      1.第一条中,“2012年1月1日(含)”修改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2011年12月31日(含)”修改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
      2.第三条第(一)项中,“截至2011年12月31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2012年1月1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修改为“截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
      3.第三条第(二)项中,“2011年底”修改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2012年1月1日”修改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
      4.第三条第(三)项中,“2011年底”修改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
      5.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注册在试点地区的单位从事航空运输业务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有关问题另行通知。


      五、这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广、时间紧、任务重,试点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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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聊
    2013-8-8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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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2-8-10 11:49:15 | 只看该作者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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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8-1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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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5#
    发表于 2012-8-31 14:46:47 | 只看该作者
    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精神,保障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现将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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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8-1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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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6#
    发表于 2012-8-31 14:48:45 | 只看该作者

      一、关于试点地区发票使用问题

      (一)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三)试点地区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以及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四)试点地区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五)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和货运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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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8-1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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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7#
    发表于 2012-8-31 14:49:17 | 只看该作者

      二、关于税控系统使用问题?
      (一)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纳税人除外)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试点地区使用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金税盘和报税盘,纳税人应当使用金税盘开具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税控盘和报税盘,纳税人应当使用税控盘开具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
      (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及专用设备管理按照现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规定执行,涉及的相关文书试点地区可在现有文书基础上适当调整。
      (三)自试点实施之日起,北京市小规模纳税人可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开具普通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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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8-1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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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8#
    发表于 2012-8-31 14:50:01 | 只看该作者

      三、关于货运专用发票开具问题
      (一)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货物运输服务使用货运专用发票,提供其他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得使用货运专用发票。
      (二)货运专用发票中“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信息;“实际受票方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为实际负担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信息;“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税率”栏内容为增值税税率;“税额”栏为按照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价税合计(大写)(小写)”栏内容为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的合计;“机器编号”栏内容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税控盘编号。
      (三)税务机关在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在货运专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代开”字样;货运专用发票“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金额”栏和“价税合计(大写)(小写)”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税率”栏和“税额”栏均自动打印“***”;“备注”栏打印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四)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用发票后,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货运专用发票的,实际受票方或承运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附件1),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附件2,以下简称《通知单》)。承运方凭《通知单》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货运专用发票。《通知单》暂不通过系统开具和管理,其他事项按照现行红字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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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8-1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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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9#
    发表于 2012-8-31 14:50:34 | 只看该作者

      四、关于货运专用发票管理问题?
      (一)货运专用发票暂不纳入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管理。
      (二)货运专用发票的认证结果、稽核结果分类暂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一致,认证、稽核异常货运专用发票的处理暂按照现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稽核异常货运专用发票的审核检查暂按照现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所称试点实施之日是指财税[2012]71号文件规定的完成新旧税制转换之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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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10#
    发表于 2012-8-31 14:51:03 | 只看该作者

      附件:1.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DOC
      2.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DOC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填开日期: 年 月 日
    承运人 名 称 实际受票方 名 称
    税务登记代码 税务登记代码
    收货人 名 称 发货人 名 称
    税务登记代码 税务登记代码
    开具
    红字
    专用
    发票
    内容 费用项目及金额 运输货物信息
    合计金额 税率 税额 机器编号 车种车号 车船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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