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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官员的尺度 - 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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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5-24 00:54: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1960年,因为一则批评性广告,警察局长沙利文以诽谤为由,将《纽约时报》告上法庭,并申请巨额赔偿。两审失利后,几乎被各地政府官员相继提起的索赔逼至绝境的《纽约时报》,奋起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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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15#
发表于 2014-1-11 01:39:35 | 只看该作者
  是人民检查政府,而不是政府去检查人民的言论是否正确。
  判断一种思想是否正确,不是依靠检察官的良心,而是让它在思想市场充分竞争。
  
  看完这本书,我忍不住思考一个问题。
  言论自由赋予媒体的豁免权那么大,可以不提供所谓的线人证明,这个线人难道不可以是媒体捏造出来炮制新闻的吗?对于新闻中的事实错误也可以得到免责,因为在辩论的过程中,错误不可避免;对于观点的表达必然也是免责,但是,媒体掌握着那么强大的话语权,谁又来监督媒体呢?
  
  在我们国家,一次又一次看着媒体罔顾真相,用强大的话语权去伤害着无辜的人,而不是像美国媒体一样针对政府和官员,我们的媒体只是针对弱势的老百姓,面对这样强大的话语权,我们普通老百姓能做些什么呢?
  
  前些日子的小传旺事件,首先是山东的某记者故意忽略事实,罔顾真相,使得群情激奋去谴责肇事者。对于肇事者立刻筹集钱财救人,肇事者并非故意伤害等等事实只字不提,只为了让故事更加动人,更加引起大家的同情。
  而后,南都又标题党,说疑似小传旺的亲人卷走善款。作为媒体,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就开始撰文,引导舆论。让小传旺的亲人遭受谩骂。最后,小传旺的亲人看到那样的报道,立刻回到北京,把善款还回,并写下绝交书。本来只是害怕小传旺的父亲乱花钱,征得他父亲的同意之后才把钱带回老家,几个亲人共同保管。
  结果,被南都及一群别有用心的媒体人搞得亲人绝交,只是为了自证清白。
  在面对大家的谴责中,媒体人并没有出来道歉,而是说收到线人的爆料,这个线人是谁我们不得而知,但是作为媒体,在发出那篇文章之前,先联系采访小传旺的父亲很难吗?先联系采访小传旺的亲人们很难吗?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就发文,而那个所谓的爆料者到底在哪里呢?是不是他们自己炮制出来的?为什么在南都的文章发出的前一晚,邓飞就说明天见报,并在网上晒小传旺的父亲写下的欠条?
  
  媒体造谣在中国似乎能免责。因为他们针对的是农民、联防队员、城管、普普通通甚至特别针对没有多少文化的老百姓。这些人不会因为他们的诽谤起诉他们。他们没有那样的法律意识。
  面对他们的污蔑什么都不能做。即使小传旺的亲人们把钱还回去,写下绝交书,依然继续在遭受谩骂。因为很多人,只会看新闻的标题。
  
  频频看到我们的媒体,利用强大的话语权,毫无节操地标题党,断章取义,故意造谣,而伤害的都是没有还手之力的普通人。不是思想的竞争,也不是公共事务的讨论。真是一群欺善怕恶的狗奴才!
  我承认我对中国的媒体人士以及法律人士有很大的偏见了。
  
  
  如果媒体是对公权力的追责诘问,是对公共事务的积极讨论,这种豁免权是进步所必须。
  但如果强大的媒体,利用话语权去迫害普通的民众呢?
  

该用户从未签到

14#
发表于 2013-11-18 16:49:57 | 只看该作者
  看完《论自由》之后,再回头看这本书,发现理论和实际还是有很大差距。
  美国的言论自由已经算做得非常好了,但还是离理想的言论自由有不小的差距。沙利文案确定的”蓄意造假”和罔顾真相“两个限定条件,使言论自由无法得到完全的豁免权,后续的众多诽谤案事实上限制了很多人的言论自由。
  
  《论自由》里的理想自由是“个人只要在不伤害他人的范围内,就应该拥有完全的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和个性自由(行动自由)。”
  
  这里所说的伤害他人,个人理解应该是指造成了实际的可证明的伤害,并不包括无法证明的所谓精神伤害。这就是说应该限制或者惩罚的是实际造成伤害后果的言论或行为,对于“蓄意造假”或“罔顾真相”的言论,如果没有造成实际的可证明的伤害,应该仍属于言论自由保护的范围。
  

该用户从未签到

13#
发表于 2013-11-16 04:46:57 | 只看该作者
  梳理一下看完书的思路。
  
  美国的言论自由发展是各方面力量博弈的结果。在《防治煽动法》盛行的时代,美国也有过由于发表政见而被追究刑责的时代。自从1801年,杰斐逊总统宣誓就职,这样的时代才宣告结束。之后便进入了讨论言论自由的事前限制和事后追惩的时代。随之布莱克大法官确立了赋予新闻媒体批评政府官员职务行为的绝对豁免权。1964年,沙利文案之后,最高法院宣布对政府官员的诽谤,同样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沙利文案还有一个作用就是改变了诽谤法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并且引入了了“过错”的要件。沙利文案之后,诽谤案诉讼仍然在实践中发展。其之后的柯蒂斯出版公司诉巴茨案中对原告的身份进行了区分,如果原告是政府官员或者公众人物,必须证明被告蓄意造假或者罔顾真相,如果是普通公民,案件与宪法第一修正案没有关系,适用州法裁判的案件。之后又有布伦南大法官认为,案件所涉及的议题为决定性因素,即案件受到公众或者一般人的关注。争论也还在继续,但至少美国法治是动态前进的,在一步步向着更完善的方向前进。
  
  值得一提的是,在沙利文案之后,美国媒体界狭义的理解了沙利文案对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解读,将言论自由仅仅限定于媒体中,造成了媒体权力的扩张。当时的媒体在沙利文原则的保驾护航下滥用自由,侵犯权利。就连当年极力倡导出版自由的杰斐逊曾在1787年说:“如果让我在没有报业的政府和没有政府的报业之间选择,我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但是到了后来,他也在给朋友的信中说出了:“报纸上现在登的消息,没有一样可以相信。置身于这潭浑水中,连真相本身都值得怀疑。”
  
  但也应该说,这本书的编写有些混乱,并不是按时间顺序进行排列。而且其中提到的很多判例,都让我不明所以,虽然我也读过《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对美国的一些判例有了一些了解,还是不能完整理解书里面提到的判例,这可能是我个人知识的局限。
  
  不管怎样说,自由都是争取来的。不论在美国,还是中国。

该用户从未签到

12#
发表于 2013-10-25 05:52:34 | 只看该作者
  看过言论的边界一书,再看这本书感触很深。可以说这是相互补充的两本书,全方位展现给读者美国言论自由的发展和进步历程。
  很羡慕美国的这种在思想的市场上寻找真理的方式,尽管他们都信宗教,但却没有把基督教的教义强加给美国人民。
  我们不信教,却把主义强加给中国人民。

该用户从未签到

11#
发表于 2013-10-10 23:13:00 | 只看该作者
  没有绝对至高无上的价值,名、利都不是。
  如果有较高级,那便是自由,因之其他价值得以实现的基础,便是自由在手。
  若没有自由表达的权利,自由选择的权利,其他的一切似乎就是奢望。
  
  然而自由也有可能被滥用。
  当自由成为了至高无上的价值的时候,有了独享自由的特权的时候,一方的自由又成了钳制另一方自由的利器。
  
  自始至终,一方的自由应以另一方的自由为界。
  
  然而平衡最难。
  
  “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保卫你说话的权利。”远比一句“傻逼,滚粗”要更能体现出智慧和力量。
  

该用户从未签到

10#
发表于 2013-9-22 11:21:20 | 只看该作者
  “批评不自由,赞美无意义”被誉为是评价言论自由最恰当的一句话,在这本书的封面上也可看做是对本书定位的宣传。作为一本关于法制史的书,作者给我们展现了一个民主法制社会在践行宪政过程中所经历的种种挫折和反思。正如最后一章所表达的那样,对待一种社会法制基础,要看这个社会的历史根源,如作者所说,美国之所以能成为广泛的自由之地,在于其历史上未出现过其他大陆上的深重演变,因而在这里先天就是乐观主义的。这也可以从现实中得到印证,美国总是一相情愿的输出民主和自认为正确的道义,而忽略了其适用的背景。
  不管怎么说,虽然本书中所记录的反映了很浓重的美国精神,但仍不失有很强的可借鉴性,尤其是在现在日益提倡的维护宪法权威,从宪政中体现公民权利和责任的平衡。其中最值得我们借鉴的是一种自省的精神,想起前段时间看的话剧《十二个陪审员》,是否存在“合理的质疑”成为剧情中矛盾的焦点,也许大多数事情可以事不关己,但是在面对社会中可能涉及我们自身权利的事件中,或者我们亲历的事件中,我们能否通过反省来获得更本质的思想,并指导我们在日后更全面和直接的去避免恶化。理论中的理想也许在照进现实前已经被人为地加入了一层层滤镜,但是在一次次的自省中或许才能使我们更接近理想的本色。
  
  
  

该用户从未签到

9#
发表于 2013-9-18 11:02:51 | 只看该作者
  全文见http://blog.sina.com.cn/s/blog_638b9cfd01015xpu.html
  
  
  
  去年老师讲解言论自由,要求阅读《Make No Law》,也就是国内畅销书《批评官员的尺度》的英文版。我手里两个版本都有,英文版的是First Vintage Books Edition,September 1992版。中文版的是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7月第一版。有部分章节我是两者对照着看的,结果发现翻译上的不少问题。
  
  离我阅读的时候已经有几个月了,当时也只是简单地做了些笔记。我无法统计出全部的不当翻译,只把我标记出来的部分整理了一点。
  
  首先是很多细微的瑕疵。比如英文版140页第十四章的开头是“On the morning of March 9, 1964”,中文版相应的在176页,翻译是“1964年3月9日”,把“On the morning”省略了。
  
  英文版第184页第十七章第二段,“For nineteen hours they held hostage…” 中文版对应在225页,完全略去了人质被劫持“十九个小时”这一细节。
  
  同页第三段,“the New York courts upheld the judgment”,在中文版226页,被简化为“并得到法官支持”。原文的意思是得到了纽约州法院支持,并且随后立即指出《生活》杂志上诉到最高法院。
  
  还有一些比较重大的不当翻译。例如,英文版185页第一段内容如下:“Chief Justice Warren assigned the opinion to Justice Abe Fortas, recently appointed to replace Justice Goldberg, who had resigned at President Johnson’s urging to become ambassador to the United Nations”。中文版对应在226页,“首席大法官指派阿博福塔斯大法官撰写本案判决意见。福塔斯曾是美国驻联合国大使,歌德堡大法官这年离职后,他刚刚被约翰逊总统任命为大法官。”这是完全错误的。原文的意思是歌德堡大法官在约翰逊总统的邀请下从法院辞职,担任美国驻联合国大使。阿博福塔斯因此顶替了歌德堡大法官的位置,与联合国大使这一职位没有任何关系。为了确证我还查询了维基百科条目,证实这里翻译的错误。
  
  紧接下来,福塔斯大法官的意见原文后半段是:“The deliberate ,callous, invasion of the Hills’ right to be let alone-this appropriation of a family’s right not to be molested or to have its name exploited and quiet existence invaded-cannot be defended on the ground that it is within the purview of a constitutional guarantee designed to protect the free exchange of ideas and opinions. This is exploitation, undertaken to titillate and excite, for commercial purposes”。而中文版简化成了“希尔一家独处的权利不应受到侵扰,宪法为保护思想、意见自由交流而设置的保障,不能成为侵扰他人的辩护理由”。我的翻译是:“这种故意为之、冷酷无情的对于希尔一家独处权利——即这个家庭不被侵扰,名字不被利用,平静的生活不被粗暴打破的权利——的侵犯是不被保护的。以宪法保护观念、意见的自由交流为由也站不住脚。这是一种以商业为目的的利用,目的在于引起大众的猎奇心。”
  
  再往下一段,布莱克大法官的备忘录是:“One does not have to be a prophet, I think, to foresee that judgments like the one in this case can frighten and punish the press so much that publishers will cease trying to report news in a lively and readable fashion as long as there is-and there always will be-doubt as to the complete accuracy of the newsworthy facts”。中文版对应为“我想,任何人都不是预言家,能够预见本案这样的判决将对媒体产生什么样的震慑、吓阻效果,由于报界不得不质疑任何有新闻价值的事实的真实性,从此他们将再也不能以生动、易读的形式报道新闻”。很显然,开头部分应该翻译为“不用成为一个预言家,也能预见到……”。
  
   英文版189页第二算结尾是:“At the least, knowledge of the suicide intensifies one's uneasiness about the way the Supreme Court decided the Hill case.”第三段是:“<James Hill had not sued for libel, because the injury suffered by his family was not so much to its reputation as to its sense of self. Justice Brennan said in his opinion that the Court's application of the requirement for knowing or reckless falsehood in this privacy case did not determine what it would do in a libel case. >But a few months later, the Court did hold that the rule laid down in Times v. Sullivan applied in libel cases to plaintiffs other than officials like Commissioner Sullivan. The case was Curtis Publishing Co. v. Butts.”中文的对应部分在第232页,中文版为:“总之,这起自杀事件,加剧了人们对最高法院‘希尔案’的不满。几个月后,最高法院在另一起案件中宣布,即使诽谤案原告并非政府官员,也可以适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确立的规则。这起案件即‘柯蒂斯出版公司诉巴茨案’。”尖括号内部分全部省略了。
  
  
  我并不清楚出版业的操作规则,不知道是不是为了简化翻译来增强这本书的可读性。但是至少一些事实上翻译必须准确。再加上这是一本非常流行的畅销书,出版方更应该对广大的读者负责。希望再版时候能够全面校对,改正这些瑕疵。如有冒犯,还请见谅。

该用户从未签到

8#
发表于 2013-9-15 12:11:43 | 只看该作者
  《批评官员的尺度》,原名 Make No Law: the Sullivan Case and the First Amemdment。如果直译,似乎可以译为:「不立新法:沙利文案和第一修正案」。说的是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美国最高法院裁决的一起重要案件,「《纽约时报》诉沙利文」(以下简称「沙利文」案)的来龙去脉。
  
  本书的内容可深可浅:如果要浅读,只要大概能知道「沙利文」案的经过,其实也就算是交卷了;而如果要深读,那么其真正的价值在于本案所依托和衍生的多个案例。到写这篇评论为止,我尚未读完所有的相关案例。故本篇不好算书评,只算一份阅读笔记。后文我列出了后面可供进一步扩展的阅读空间,之后的评论笔记会陆续完成。
  
  废话不说,我们开始。
  
  对法律有些了解的朋友可能都有耳闻,英美法系和我国遵循的大陆法系区别颇大。其中之一就是英美法系对判例的倚重远甚于大陆法系。而作为法律条文的判决者和解释者,法官在英美法系中的作用举足轻重。因为他们的职责不仅是宣判,在这过程中,每个判例都会成为下一个案件的依据。换言之,法官对每个判决的解读都可能决定接下来若干年内各种司法争端的走向。在这其中,最高法院作为对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解释者,肩上担子之重,可想而知。
  
  那么,「沙利文」案究竟有什么特别之处,以至于它能在美国司法历史上如此值得大书特书,以至于要专门写一本书?原因有二:
  
  第一,它是美国历史上第一次将「诽谤」这个概念划入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解释范畴。在这之前,美国社会的普遍意见还是认为宪法第一修正案不保护任何诽谤言论。这一方面直觉上合乎逻辑,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早期的诽谤多是针对个人,判断性质并不困难。但本案却引入了一个新的场景:如果批评对象是政府或政府官员且批评内容为公共事务,是否民众需要保证自己的批评有根有据以避免被认为是「诽谤」?在这之前,美国司法界虽然有过学术上的讨论,却始终没有从法律角度给出过正式的解释。
  
  第二,这个案子诞生于复杂的历史条件下,同时包含了种族问题和言论自由问题。事实上,这件案子之所以广受关注,最初的缘由就是阿拉巴马州法庭由于受种族歧视立场影响给出了不公的一审判罚,而本案恰恰因为被当作利用诽谤法打压媒体的典型案例而广受关注。彼时黑人民权运动风起云涌,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不可能不考虑这个因素。一旦判决失当,不仅《纽约时报》这个当事人要关门大吉,整个媒体业都可能受影响。
  
  可想而知,这个案子的分量有多重。而其中的重中之重,则是最高法院在本案之前对一系列基本概念的都缺乏正式的司法界定,包括「言论自由」、「诽谤」、「公民权利」等等。所谓 Make No Law,相信也是说的这个意思:我们需要的是法律条文的正确解释,而不是急匆匆地推出一个又一个看似有理却违宪的法案,比如《防治煽动法》。
  
  幸亏美国最高法院对本案给出了一个响亮的回答:民众或媒体对政府或政府官员的批评,虽然不是绝对免责,但只要能够满足本案确立的两个充分条件,就能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哪怕民众一方的言辞存在些许不实之处。正如名言 Make No Law,所有的解释均依据宪法第一修正案以及相关的先例而来(除了那个令我不甚满意的「基于对司法行政效率的合理考量」)。因着这个判决,之后几十年,媒体得到了一柄尚方宝剑,得以大胆地揭发各种政府或公共机构的不法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后来的「水门事件」、「莱温斯基丑闻」乃至「关塔那摩虐囚」能够被揭发出来,都可以被看作是这个案子带来的结果。能做到这些,本案的主审大法官们居功至伟。
  
  上面都是说案子,既然是读书笔记,想不说说这本书本身,未免不太现实。
  
  如果说要评选出最让我不忍释卷的部分,那么至少有两章可以入选:第十三章「最高司法殿堂上的交锋」,还有第十五章「判决背后的纷争」。前一章讲的是庭审答辩,后一章讲的是答辩结束后三个月里最高法院诸位大法官们对判决意见的反复争论和权衡。前一篇或许很能得到喜欢律政剧的朋友的喜爱:大法官们和双方律师的一问一答唇枪舌剑极有画面感,而我却喜欢书中调理分明的解释:大法官的每一个问题背后,都有明确的问题指向;像我这种外行,如果没有这些说明,也许也就是纯看热闹,而不知道背后还有「联邦法院不得干预州权」这样的额外考量。感谢作者的详细解释,才让我明白那些言辞交锋中背后的含义。
  
  第十五章同样是我非常喜欢的一章。它解释了我们最终看到的判决意见在法庭内部经过了怎样的争论。很多人都知道法律是一个讲究术语精确性的领域,但不曾经历其中的外行们(比如我)可能并没有一个真正直观的认识。这一章恰恰可以给我这样一知半解的读者补上这一课:它列出了前面第十四章几乎所有争议之处的发展脉络,也破天荒地披露了很多最高法院内部的讨论——读过另一本《谁来守护公正》的读者们可能对这个有了解,能做到这一点的确不同寻常。
  
  而第十八章「舞已结束」,同样精彩,却是完全不同的感受。相比前面两章的唇枪舌战和紧张刺激,这章的主题无疑略显灰暗。最高法院在「沙利文」案中显然是确立了规则,但这并不意味着大家一劳永逸永享太平。制度毕竟是人创造的,也总有被人钻空子的可能。由于「苏利文」案的规则导致的后来诽谤诉讼规则的变化,相信之前没人能够预见。而它带来的也未必全是正面的结果,甚至已经引起了原本参与审理「沙利文」案的大法官们的疑虑。幸亏,这些疑虑并没有让他们停止前进,反而通过更多的案例进一步明确了「沙利文」案确立的规则。所以文章的最后,作者给出的不是一片光明的图景,倒像是阴晴未定的将来。但我很喜欢这样的结局:我们还没有到高枕无忧的时候。
  
  
  
  好话说完了,照例似乎也得说两句坏话。我得说,这本书至少有两点我有不满:一是第六章到第十章;二是它的中文书名。
  
  第六章到第十章,实际上是一份美国媒体言论尺度演化历史的简短介绍。囊括了从美国建国初一直到「苏利文」案之前,各方各面对媒体言论的认识。对大多数不够熟悉美国历史的朋友来说,这份内容是绝对必要的说明。唯一的问题是,它以一份 74 页的超长的篇幅插进了第五章「媒体噤声」之后。过长的说明几乎让我忘记了主线,然后突然被第十一章「向最高法院进军」扯了回来。我想我能理解作者的意图。他是希望我们看到在那个言论自由尚未引起美国社会重视的时期,仍然有一批坚持言论自由的「伟大的异议者」。只是这一段的说明未免过长而显得离题,特别是第九章的几个案例,「惠特尼诉加州」案,以及「美国诉施维默」案,似乎更多地是为了表现霍姆斯和布兰代斯两位法官在言论自由上的贡献,和真正的主题即「媒体出版自由」,并无立即和直接的关系(尽管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同时界定了言论和出版自由)。大胆地评论一句,如果是我来写这本书,我想我很可能不会加入这些内容。
  
  至于书名,我想,这个中文译名恐怕没有很好地反映英文版的原意。原文标题是 Make No Law,在我的理解里,应旨在强调防止缺少充分解释的条文叠床架屋,破坏法律的严肃性。事实上,文章在第六到第十章对《防治煽动法》和《防治间谍法》不厌其烦地引用,我相信也是为了强调这个事实,即没有正确理解的司法解释会给立法带来怎样的随意性。而译文将其翻译为《批评官员的尺度》,虽然更加有力也符合本案的内容,但却忽略了对 Make No Law 这一基本原则的表述。不过,考虑到中英文翻译上下文的差异,我也完全能够理解译者的难处。换了我,我也不愿意在题目下列一个长长的脚注来说明这个标题的含义。
  
  另一个不算遗憾的遗憾,是这本书没能加入最高法院庭审过程的笔录。我印象中,这些笔录应该是可以在相关网站上查阅的。如果能够附上这些精彩的问答以飨读者,对那些英文不灵或不熟悉美国法律系统的朋友们将是天大的福音。我离开美国日久,也不知道自己还能否查到这些资料。今年业余或许可以一试。
  
  
  
  那么,究竟这本书告诉了我们什么?曾有一位朋友兴奋地说,这本书能看到美国制宪先贤是如何为了建立一个优秀的制度殚精竭虑。可是我的看法不同,我亲爱的朋友。这本书展示给我的,是一份关于美国法律系统自我进化的活的画卷。在整个进化历史中,起作用的不仅仅是建国的先贤们——我甚至都不认为他们是重点,即使他们是这个制度的草创者。这里必须褒扬的是一代又一代的法官们,他们秉承着自己对国家的责任感和开国元勋们思想的理解,一次又一次地修正着这个国家对宪法含义及其实务操作中的认识。他们或许犯过错误(比如 1842 年「德雷德·斯科特诉桑福德」案,虽然那个案例有其复杂的政治背景,详见《林肯:救赎者总统》,古尔佐原作),但历史证明,正是他们所坚持的理性和不畏困难的精神,在引导他们逼近真理的领域。
  
  当然,我估计所有读过这本书的读者都会拿他们来比照我们的现实。我们怎么能从这本书里吸取什么?我想就是一句话:世上没有从天而降的完美制度。如今很多人都喜欢夸奖美国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但很少有人能看到他们是经过什么过程才达到现在的地步的,更少有机会知道美国平民百姓们如何利用手中的法律武器。相比我们现在,多少人还在梦想着一批「青天大老爷」从天而降推陈出新?不,我的朋友,如果想让我们的社会变得更好,只有身处其中的每个人都愿意承担改进它的责任。正如路易斯·布兰代斯大法官所说:“参与公共讨论,是一项政治义务”。
  
  别等了,发表意见吧。哪怕坐而论道,也比什么也不做强。
  
  
  
  最后,按着前面的约定,我得晒晒我的后续阅读计划。正如前面我说的,除了贯穿本书的「沙利文」案之外,作者在正文和脚注中还详述或提过大大小小六十多个案例。如果读者想深入了解美国在言论自由这个领域认识的发展和变化,这些内容是不该错过的。虽说最高法院的内部讨论我们基本上无从知晓,但美国各级法院的判决意见都是公开可查阅的。感谢作者也感谢译者,在书的最后附上所有的案例列表,让我可以回 findlaw.com 查找有关资料。我不知道我今年的业余时间是否足够让我看遍所有的历史,但勉力而为,总好过浅尝辄止。而和我同样喜欢寻根问底的朋友,不妨跟着走一遍,也许会有惊喜。不过之后的内容也许不适合放在豆瓣上了,还是回到我自己的blog上比较好。
  
  五星推荐。
  
  原文:http://dummydigit.net/posts/2013-02-12-20-31-1.html

该用户从未签到

7#
发表于 2013-9-14 07:56:26 | 只看该作者
         乍看会以为要读的是一本记述“《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的纪实文学作品,细读下去才发现,纵横捭阖呈现在自己面前的,简直就是一部美国人民争取自由的斗争史。
      美国社会目前所达到的自由标准不是一朝一夕之功,是无数代追求言论自由的新闻从业者、知识分子以及法律工作者用时间和生命换来的。对他们来说,自由恰似一根毫厘必争的线,进退一寸都可以关系到人民对于国家的主权。作者以沙利文案为原点,用丰富的案例详细的梳理和深入的分析,把一个个大法官的推到了所有读者面前,随着美国社会批评官员尺度的变化而或悲或喜。
      随着阅读,某一领域的宏景在眼前展开的阅读体验是无比愉悦的,而且在读书过程中,读者会一直思考:同样是追求自由,中国的尺度为何一直没有达到美国的标准?或者说,美国人为什么如此在意维护一丝一毫的自由权利?
      对于后一个问题,书中其实已经给出了答案。沙利文案一审和上诉均判决《纽约时报》败诉,很快在社会上产生连锁反应,众多媒体选择噤声,不敢对种族隔离政策提出任何稍显偏激的观点,毕竟很有可能会因此背上高额的败诉费用。这严重地削弱了媒体对于政府的监督、批评作用的发挥,从美国人的角度看来,甚至会导致政府专制程度的增加。而当沙利文案由最高院大法官判决《纽约时报》胜诉后,另一个多米诺骨牌的第一张牌又被推倒:一方面最高院开始接到越来越多的诽谤类案件,另一方面,沙利文案开始作为判例被应用到“希尔案”等涉及媒体和自由的案件中。仅由此即可得到浅显地认识:捍卫言论自由直接关系到政府能否得到媒体的监督,自己的切身权益是否会有保障。
      但第二个问题似乎应有更深层的原因——即使对于中国人,能自由地对生活和政治问题发表意见也是好的,可为什么中国人批评官员的尺度始终龃龉不前呢?
      从书中我得到了一个更深层次的启示,这就是来自美国人的精神,一种在保证生存的前提下强调效率的精神,当然,这也可以说是资本主义的精神内核。
      美国当然也会限制言论自由(这是这本书出现的前提:争取自由的前提必然是自由受限),书中所记载的1798年的《反煽动叛乱法案》、1917年的《间谍活动法》、1939年的《史密斯法案》都是政府限制自由的案例。不过分析可知,这些案例大都是在国家安全存在紧急或者潜在危机的时候出现的:法国大革命的思潮、战争时期的间谍活动……由此可见,只要条件合适,任何政府都有专制的倾向。
      差别在于两种地缘政治和历史所影响的两国人民在政治诉求上的性格差异。公权力主导的中国与私权利主导的美国,其在地缘政治上有截然的差别。美国东西海岸的保障,南北方毫无威胁的弱邻,使得美国人性格中安全感较之中国强大许多,也就对于言论自由有更大的容忍度。历史文化原因使得美国走向强调效率的私权利制度,而很明显只有足够自由的言论环境才能保证足够快速的信息传递速度。
      对于这些因素的认识,其实也在某些程度上给我们以启迪:一个好的制度并不一定是最适合我们国情的制度,在中国社会群体素质和国民政治参与度不提高的情况下,如果空谈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并不一定能起到正面的作用。
      但这本书又给人以另外的启示:布伦南大法官判词所写的:“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应当不受抑制、充满活力并广泛公开,它很可能包含了对政府或者官员的激烈、刻薄,甚至尖锐的攻击”依然掷地有声,然而发展到今日,却分明又走到了另一个转角。越来越多的新闻媒体已经超越了“第四权力”,甚至出现了对公民的人身攻击,这本宣扬自由的书里并没有充分地预料到这样的局面。可见,片面的强调第一修正案的地位如美国,或坚持政府的主导地位如中国,都不是完美社会的样例。
    对自由和专制的平衡取舍,必然会是这个世界漫长历史中的恒久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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