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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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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8-9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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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2-4-28 16:33: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2012年4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军人伤亡保险
      第三章 退役养老保险
      第四章 退役医疗保险
      第五章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
      第六章 军人保险基金
      第七章 保险经办与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人保险关系,维护军人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军人保险制度。
      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的建立、缴费和转移接续等适用本法。

      第三条 军人保险制度应当体现军人职业特点,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国家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适时补充完善军人保险制度。

      第四条 国家促进军人保险事业的发展,为军人保险提供财政拨款和政策支持。

      第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保险主管部门负责全军的军人保险工作。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军队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军人保险工作。
      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负责承办军人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军人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和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办理军人保险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 军人依法参加军人保险并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
      军人有权查询、核对个人缴费记录和个人权益记录,要求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和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办理养老、医疗等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提供军人保险和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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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7-30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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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17#
    发表于 2012-4-28 17:15:31 | 只看该作者
    那楼上的你赶紧参军去吧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8-8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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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16#
    发表于 2012-4-28 17:14:21 | 只看该作者
    {:soso__12310832600936080273_2:}楼上的虽然说的有道理,不过这法很及时,能够解决现在的问题。


    现在让士兵上前线,平息个动乱啥的,万一有个工伤,残疾什么的,不是都有保障了嘛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3-7-30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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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15#
    发表于 2012-4-28 17:11:44 | 只看该作者
    光这样做是不够的,这等于许诺空头支票,已经退役的军人从这个法里还得不到什么保证,哪个现役军人能够年龄领养老金……

    糟了,他们可能不知道是这样的。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10-21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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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14#
    发表于 2012-4-28 17:07:12 | 只看该作者
    这个特殊群体现在很重要,你看现在的局势,不把这个特殊的群体安抚好了,稳定政权指着谁!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7-30 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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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13#
    发表于 2012-4-28 17:05:41 | 只看该作者
    现在城镇职工的保险还没落定呢,农村养老保险能成不能还不知道呢,又出来个“特殊群体”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7-30 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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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12#
    发表于 2012-4-28 17:03:22 | 只看该作者
    没有明说已经退役的军人怎么办?

    需要再出个《实施办法》,说明如何领取,领取多少,哪个部门管,哪个部门监督,去哪里举报,去哪里维权…………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8-9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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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11#
     楼主| 发表于 2012-4-28 16:54:40 | 只看该作者
    依据军人保险法和现行军人保险制度,军人可以享受4项保险待遇。

      一是军人伤亡保险。主要对因战、因公死亡或者致残的军人,以及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同时,为了使伤残军人退役后能继续得到保障,明确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退役参加工作旧伤复发的,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军人死亡和残疾性质认定,以及残疾等级评定,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是退役养老保险。为保障军人退役后“老有所养”,军人保险法规定,军人退役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解决,减轻了地方政府负担,保证了军人养老保险待遇的有效落实。对转业安置到公务员岗位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岗位的,以及在军队退休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实行退休制度;对军队干部自主择业的,仍按国家现行规定实行退役金保障制度。

      三是退役医疗保险。明确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干部和士官,每月按规定缴费,军队给予同等数额补助。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不缴费,全部由军队补助。军人退役时,将退役医疗保险资金转移到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缴费年限挂钩的规定,法律明确,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是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明确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按照现行标准,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每月领取基本生活补贴,按照所在地区艰苦程度不同,划分为三个档次,标准分别为600元、700元、800元;个人按照享受基本生活补贴1%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军队给予同等数额补助;个人按照缴费基数8%的比例,每人每月缴纳120元养老保险费,军队按12%的比例,每月给予180元的补助。在其就业或者军人退役随迁,以及达到退休年龄时,将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转移到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10-12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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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10#
    发表于 2012-4-28 16:45:58 | 只看该作者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专门就军人生活待遇所立的第一部法律。

    减轻军人后顾之忧,激励官兵履职尽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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