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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修改,给司法带来什么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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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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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0-21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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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3 16:11: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民诉法将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小额诉讼“门槛”不搞“一刀切”、进一步明确举证期限、再审案件不再一律中止执行等成为此次修正的主要内容,它们将给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带来哪些影响?

      民诉法的主要修改

      一、 关于上下级法院之间案件的交办

      二、 关于对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济程序

      三、 关于举证期限

      四、 关于小额诉讼

      五、 关于申请再审的审级

      六、 关于再审案件中止执行的情形

      七、 关于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的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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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楼主| 发表于 2012-9-3 16:34:33 | 只看该作者
    执行员发出执行通知时,可立即采取强制措施
      “执行难”是长期困扰法院的老大难问题。为了加大对“老赖”们的惩处力度,草案建议作以下修改补充:
      一是强化执行措施。修正案草案第四十九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是制裁逃避执行行为。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加大对拒不执行的惩处力度。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从一万元以下提高到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从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提高到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进一步强化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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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3 16:34:07 | 只看该作者
    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的方式监督民事诉讼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民诉法只规定了抗诉一种监督方式。根据近年来一些地方的试点探索,修正案草案增加了监督方式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草案还扩大了监督范围,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法律监督。同时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出抗诉。
      草案还强化了监督手段。草案第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查阅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并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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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3 16:33:46 | 只看该作者
    基层法院审理标的额五千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民事诉讼法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完善简易程序,对于提高审判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具有重要作用。修正案草案作出以下补充修改:
      一是设立小额诉讼制度。为及时解决面广量大的民事纠纷,根据一些地方的试点探索并借鉴国外好的做法,可以就适用简易程序的部分案件设立小额诉讼制度。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标的额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二是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根据当事人有权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对简单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三是进一步简化审理程序。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送达文书、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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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3 16:33:27 | 只看该作者
    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
      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和基础。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修正案草案作出以下补充修改:
      一是完善起诉和受理程序。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人民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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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3 16:33:08 | 只看该作者
    民诉法修改聚焦五大亮点

    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法院应先行调解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各类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尽量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对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修正案草案建议从两个方面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
      一是增加先行调解的规定。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具有程序简便、方式灵活、自觉履行率高等优点。未经人民调解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可以先行调解;经过人民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也可以先行调解。为此,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
      二是增加民事诉讼法和人民调解法相衔接的规定。人民调解法规定了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为做好法律的衔接,建议在特别程序中专节规定“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程序和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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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3 16:28:02 | 只看该作者

      加强检察机关监督权

      “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在监督的范围、监督的方式以及监督的手段上,都大大地往前迈了一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8月31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3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民诉法加强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

      修改后的法律增加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王胜明表示,加强检察机关监督源于审判实践中确实存在司法不公,司法权威不高。各个方面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审议过程中都要求加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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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3 16:27:43 | 只看该作者

      “公益诉讼”入法

      近年来,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公益诉讼越来越多地受到人们关注。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首次将公益诉讼制度写入民事诉讼法。

      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专家认为,这一条款的增设具有宣示意义,使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迈出跨越性一步。

      至于哪些组织适宜提起公益诉讼,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修改意见报告时指出,可以在制订相关法律时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还可以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

      据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正在抓紧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就在研究哪些涉及保护消费者的组织,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提起或适宜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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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3 16:27:24 | 只看该作者
      此次修改主要涉及“四费一金一酬”的不停止执行,是对生命健康权的尊重,体现法律人文关怀。

      一方面,保障相对弱势的申请执行人的基本权益。另一方面,有利于财产查封措施的连续性。实践中有被执行人利用再审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案例。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王佳舟

      在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中,对于影响当事人生计、涉及生命健康的案件,作出可以不中止执行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弱者的最基本的生活费用,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基本生存权。这类案件的当事人大多处于弱势地位,是在生活面临极其困难的情况下申请执行的。如等到法院再审结案后再由被告给付金钱或物品,会严重影响他们的生活。同时,规定通过列举的方式,限定“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对于法官裁量权作了限制。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法官徐永忠

      再审案件不再一律中止执行,对于农村贫困当事人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许多急需养老钱、治病钱“救急”的当事人权益甚至生命将会得到更加及时的保障。对于法院来说,对确实急需“救命钱”的再审案件不中止执行,使当事人不致因需钱“救急”而采取过激行为,有利于法院将矛盾纠纷稳定在本地,给案件的妥善处理打好基础。而对于法官本身来说,“可以”意味着是否中止执行依然需要依据案件实际情况而定,这对法官自身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在再审审查时更加注重对案件的整体把握,更加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幸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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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3 16:27:01 | 只看该作者
      举证困难的理由或情形需要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列举,否则法官对认为不该延期的却没有依据不批准,会引起当事人的合理怀疑,产生对抗情绪,不利于案件调解,特别是案件处理结果对他不利的话还可能引发信访。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法官蔡清芳

      对于逾期提供证据的采纳适用弹性原则的规定,解决了长期以来审判实践中当事人搞庭审证据突袭的头痛问题。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肖军

      2010年以前,管辖权转移由于对下放案件毫无制约,易出现推争管辖、滋生地方保护主义、规避级别管辖等弊端。

      但是,民商事案件立案标准并非以诉讼标的为唯一依据,情况复杂、影响巨大等因素同样是法定条件。民诉法的修改应对管辖权转移予以限制和规范,明确管辖权转移的适用条件、一般程序、争议及处理等,而非一概取消。让管辖权转移在法定程序中进行,这是对司法独立精神的尊重,也体现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尊重。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张晖

      管辖权“下放”的限制性规定,规范了法院之间关于指定案件的法定程序,从法律的层面保障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从诉讼的效率角度来讲增加了一道程序,希望诉讼法或者司法解释能够更加细化一些具体的操作内容。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技术室主任吴长春

      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须报上级法院批准的修改意见,完善了上下级法院之间案件交办的有关规定,可有效解决上级法院将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随意性,减少基层法院的办案压力,加强移交案件的监管力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潘家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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