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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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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10-11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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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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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17 15:32: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1年第9号)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已于2011年9月22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终止与善后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交通运输设施毁损,交通运转中断、阻塞,重大船舶污染及海上溢油应急处置等,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疏散或者救援人员,提供应急运输保障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对活动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协调联动的交通运输应急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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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12#
     楼主| 发表于 2012-8-17 15:38:56 | 只看该作者

      第四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交通运输企业等单位应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影响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有效进行的,由其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或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等突发事件的应对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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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楼主| 发表于 2012-8-17 15:38:37 | 只看该作者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机制。
      监督检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应急组织机构建立情况;
      (二)应急预案制订及实施情况;
      (三)应急物资储备情况;
      (四)应急队伍建设情况;
      (五)危险源监测情况;
      (六)信息管理、报送、发布及宣传情况;
      (七)应急培训及演练情况;
      (八)应急专项资金和经费落实情况;
      (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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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楼主| 发表于 2012-8-17 15:38:17 | 只看该作者

    第五章 终止与善后

      第三十九条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负责应急处置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人民政府的决定停止执行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有关要求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第四十条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并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一条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扶持遭受突发事件影响行业和地区发展的政策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恢复重建规划,制定相应的交通运输恢复重建计划并组织实施,重建受损的交通基础设施,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破坏及影响。
      第四十二条 因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被征用的交通运输工具、装备和物资在使用完毕应当及时返还。交通运输工具、装备、物资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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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楼主| 发表于 2012-8-17 15:38:00 | 只看该作者

      第三十五条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超出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置能力或管辖范围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请求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资金、物资、设备设施、应急队伍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请求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突发事件发生地周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三)请求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派出现场工作组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给予指导;
      (四)按照建立的应急协作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参与应急处置。
      第三十六条 在需要组织开展大规模人员疏散、物资疏运的情况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令,及时组织运力参与应急运输。
      第三十七条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应急设备、设施、队伍的日常管理,保证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开展。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组织、调度和指挥。
      第三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可以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交通运输工具、相关设备和其他物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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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17 15:37:40 | 只看该作者
    如此说来,北京暴雨死亡的那位男士,交警不救倒也没有工作职责的违法,但是后来的超载司机压桥,桥塌,交警就有未设警示牌的违法行为了,这又怎么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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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17 15:35:54 | 只看该作者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部署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十四条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或者参与应急处置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组织运力疏散、撤离受困人员,组织搜救突发事件中的遇险人员,组织应急物资运输;
      (二)调集人员、物资、设备、工具,对受损的交通基础设施进行抢修、抢通或搭建临时性设施;
      (三)对危险源和危险区域进行控制,设立警示标志;
      (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五)必要时请求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启动联合机制,开展联合应急行动;
      (六)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以及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
      (七)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委托或者授权及相关规定,统一、及时、准确的向社会和媒体发布应急处置信息;
      (八)其他有利于控制、减轻和消除危害的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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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17 15:35:29 | 只看该作者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宣布进入预警期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警级别和可能发生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特点,采取下列措施:
      (一)启动相应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根据需要启动应急协作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
      (三)按照所属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指导交通运输企业采取相关预防措施;
      (四)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跟踪监测,加强值班和信息报告;
      (五)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授权,发布相关信息,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提出来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六)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的运力和装备,检测用于疏运转移的交通运输工具和应急通信设备,确保共处于良好状态;
      (七)加强对交通运输枢纽、重点通航建筑物、重点场站、重点港口、码头、重点运输线路及航道的巡查维护;
      (八)法律、法规或者所属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的其他应急措施。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以及所属地方人民政府的决定,相应调整或者停止所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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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管理制度,及时收集、统计、分析、报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各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获取与交通运输有关的突发事件信息。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交通运输的相关信息及时进行汇总分析,必要时同相关部门进行会商,评估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及可能造成的损害,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制定应对方案。对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危险源管理工作。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组织开展企业内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危险源辨识、评估工作,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危险源监控与管理,并按规定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基础信息数据库,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设施和人员,对突发事件易发区域加强监测。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通信系统。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根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种类、特点和实际需要,配备必要值班设施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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