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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重做亲子鉴定 法院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认定为非亲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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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3-8-8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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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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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 2012-8-10 14:10: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三》),其中增加了一方要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提供相关证据,而另一方不能提供相反证据,并拒做亲自鉴定的,人民法院可推理亲子关系不存在。也就是说,丈夫怀疑孩子非亲生要做亲子鉴定,妻子拒做亲子鉴定可视为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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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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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地板
    发表于 2012-9-3 16:43:30 | 只看该作者

      又愤怒又伤心的王君带着儿子找到前妻刘娟,弄清楚了事情的真相。原来刘娟在和王君谈恋爱时就有一个情夫,这个孩子就是她的情夫的,但是这个人当时有老婆,刘娟不能跟那个人结婚,就带着孩子嫁给了王君,但是这一切刘娟都没有告诉王君。现在,王君不仅戴了“绿帽子”,而且替别人养儿子养了近5年,王君要求前妻赔偿精神损失费和孩子这些年的抚养费用一共5万元。两人在刘娟家闹得不可开交,引得周围邻居都过来劝解,但是双方无法达成共识。

      随后,此事送到建邺区沙洲司法所调解。在调解室内,王君和刘娟剑拔弩张,因为刘娟表示儿子虽然不是她与王君所生,但是自己并未恶意隐瞒事实,不同意赔偿损失。司法调解员从夫妻感情的角度出发,首先对刘娟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耐心细致地做王君的思想工作。经过三个小时的调解,加上邻居的规劝,刘娟同意赔偿前夫人民币两万元,表达对过去的歉意,两人达成谅解,化解了此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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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板凳
    发表于 2012-9-3 16:43:12 | 只看该作者
    “替身爸爸”发现4岁儿非亲生 向前妻索赔五万

      发现4岁儿非亲生 男子向前妻索赔5万

      一个年轻美貌的女子,未婚怀孕后,不能和孩子的父亲结婚,于是不得已给自己的骨肉找了一个替身“爸爸”,这是很多文学影视作品里的桥段。而家住建邺区的王君(化名)就在自己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当了4年“替身爸爸”,直到和前妻刘娟离婚后,才发现自己辛辛苦苦养了4年的儿子,竟然不是自己的亲骨肉……


      5年前,王君和刘娟结婚,两人当时感情挺好,没结婚就同居了。所以婚后很快刘娟就给王君生了一个大胖儿子,让王君非常高兴。婚后,刘娟在外面做生意,而王君则在外打工,本来日子过得还算不错,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刘娟经常很晚回家,对丈夫和儿子很少过问,两口子交流上出了问题,为了家庭琐事经常吵架,后来越吵越凶,终于在去年年初两口子协议离婚了。离婚后,儿子随刘娟生活,王君每个月支付儿子500元抚养费。虽然两口子离婚了,但是王君依然对儿子非常疼爱,因为觉得自己夫妻离婚,给儿子带来了伤害,所以王君经常会把儿子接到自己的家小住,对儿子体贴入微。但是,让王君意想不到的是,随着儿子越来越大,自己家门口周围邻居的闲话就越来越多。这些流言说,这个孩子跟王君长得一点都不像,压根就不是王君的;还有人说,王君的前妻刘娟在跟王君结婚前,就一直有个相好的,这个孩子就是刘娟前面那个男人的。随着说的人越来越多,而且家里人也觉得王君的儿子跟王君确实长得不像,王君无奈之下,带着儿子到司法鉴定部门进行了DNA检测。检验结果让王君大吃一惊,孩子根本不是他的,邻居们的传言竟然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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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2-8-10 14:11:56 | 只看该作者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某不同意原告黄某与黄某某没有亲生血缘关系的鉴定结论,但拒绝重新鉴定。

    根据《解释三》中规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石门法院法官介绍说,根据《解释三》,如果丈夫怀疑妻子所生之子并非自己亲生,并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但妻子拿不出能够反驳丈夫的证据,又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法院就可以视妻子默认亲子关系不存在。

    据此,法院支持黄某的诉求,判决张某与黄某离婚,并赔偿黄某各项损失2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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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楼主
     楼主| 发表于 2012-8-10 14:11:27 | 只看该作者
    9月5日,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就审理这样一个案例。

    2002年,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03年1月原、被告双方准备结婚,被告张某在结婚登记前一个月回家准备结婚事宜,在家期间,张某与先前关系较好的另一男性发生了两性关系并怀孕,在怀孕时期,张某与黄某举行了婚礼并到当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2003年8月1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黄某某。因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被告张某脾气暴燥、性格外向,而原告性格内向,不善言语,双方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闹。婚后的夫妻感情一致不和。


    2010年12月,原告黄某到被告张某的打工地租住房屋内上网,在电脑里黄某发现了张某与另一男子的一些暧昧的照片,再加上婚后所生育的女儿黄某某在长大过程中,邻居、亲友都说婚生女的长相与原告黄某不同,有可能不是亲生的,因此,原告黄某将婚生女黄某某带到北京市某亲子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经鉴定,排除了原告黄某为黄某某的生物学父亲。得到鉴定结论后,原告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己与黄某某非父女关系,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并赔偿自己损失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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