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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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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3-8-8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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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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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8 15:33: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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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3-8-8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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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3-8-8 15:39:25 | 只看该作者
    此次政策的出台,正是考虑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的衔接和公平。

        根据现行税制规定,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2011年,我国大幅提高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起征点幅度统一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元至2万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上述幅度范围内自行确定具体起征点标准。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各地均已选择了2万元的上限。全国900多万个体工商户因此实行了增值税和营业税免税政策。

        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都是经营实体,经营规模比较相近,因经营实体性质不同而适用不同的政策确实存在不公平的问题。财政部税政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国务院决定出台小微企业免税政策,实现了两者税收政策的衔接,体现了公平税负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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