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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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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3-5-30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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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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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书评    共 5 条

    浩洪云    读洛克《政府论》      洛克在其政府论的上篇中,主要针对罗伯特菲尔麦的《先祖论》进行了辩驳。在先祖论中,罗伯特推崇君主制,且认为君主制在创世之初就已设定,亚当是最早的君主,并一直沿袭下来。洛克则从教义出发驳斥了上述观点。我认为作为非基督教国家的人们,倒不一定需要认真了解上篇的内容,但我们需要明白一点,上篇的重要性是:为下篇中关于政府本质的展开论述扫清了宗教方面的障碍。      如果我们整理一下思路,则洛克关于政府的论述可以分为四个部分:一是政府的起源,二是政府的目的,三是政府的形式,四是何为合法的政府。      先看看政府的起源,人类在自然状态下,遵守的是自然法,何谓自然法,亦即一种约定俗成的规则,比如不能侵犯别人的权利,不能互相伤害,旨在维护和平。在自然状态下,一个人如果违反了自然法,那么受害人就有惩罚加害人的权力,这一情况在动物界和原始社会中是常见的。但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复杂化,利益冲突越来越多,受害人随便支配加害人的行为将不可避免的导致惩罚过度,而根据合理的法律原则,法律的惩戒尺度应限于加害人不再寻求犯罪即可,过度的惩罚必然导致被惩罚人的报复,如此循环往复,冤冤相报,社会将趋于无序。那么,这就需要一个公共组织来维持秩序,并将法律仲裁的权力交给公共组织,于是政府产生了。      那么政府的目的是什么呢?洛克认为,政府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每一个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在这句话中,包涵了很多涵义:   首先一层涵义是政府应该保障每一个的人身和财产是不可侵犯的,这就引出了两条:一是人权不可侵犯,二是私有财产不可侵犯。   其次一层涵义是政府的主要目的并不是如我们所理解的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而是保障人权和私有财产。   第三层涵义是承认私有财产。什么是私有财产呢?洛克认为私有财产的认定主要是看这一财产是否加入了私人的劳动,如果加入了私人的劳动,那么就属于私有财产。比如,一个人从野果树上摘下了果子,尽管果子在野果树上不属于私有财产,但加入了采摘的劳动,那么果子就是私有财产了。更重要的一点是关于土地私有的认定,洛克认为因为土地的产出主要依赖于个人的劳动,所以土地私有是合理的。      我们再看政府的形式,洛克认为区分政府的形式主要依据立法权的归属,如果立法权在人民手中,那么政府就是民主制的;如果立法权在少数精英手中,那么就是寡头制,如果立法权在一个人手中,那么就是君主制或专制,如果立法权可以传给下一代,那就是世袭君主制。      政府的形式很多,但是什么才是合法的政府呢?很显然,立法权在人民手中或者人民选出的代表手中才是合法的。而且关于立法权,洛克认为应约定:   “第一,它们应该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   “第二,这些法律除了为人民谋福利这一最终目的之外,不应再有其他目的。   “第三,未经人民自己或其代表同意,决不应该对人民的财产课税。这一点当然只与这样的政府有关,那里立法机关是经常存在的,或者至少是人民没有把立法权的任何部分留给他们定期选出的代表们。   “第四,立法机关不应该也不能够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让给任何其他人,或把它放在不是人民所安排的其他任何地方。”      除了法律的规定权力之外,是否需要有特权呢?洛克认为特权是需要的,但这个特权不是我们理解的法外特权,而是关于法律执行的自由裁量权,而这一自由裁量权的根本目的应该是为了谋求公共福利,亦即“特权不外是在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谋求公共福利的权力而已”。      什么是不合法的政府呢?洛克认为专制政府就是不合法的政府,洛克把专制政府与被统治者的关系称为战争状态,如果统治者没有征得被统治者的同意而使用暴力进行统治,那么其实质是战争状态的一种延续,被统治者的服从并不是基于同意,而是基于对武力的恐惧。一国对另一国的征服、以及国内的篡权夺位都属于不合法的政府,因为这些行为的共同点都是没有征得被统治者的同意,而靠武力维持统治。      这些原则非常浅显易懂,而且出于一本200多年前的书中,不过在某些国度,却显得遥不可及。     详情 发表于 2013-8-17 19:24
    bnu_ga    对于洛克的《政府论》下篇的圣经典籍对耶弗那和诉诸上天的理解,我的认识是凡是涉及“诉诸上天”的地方都是洛克的委婉修辞,实际上均是说在某种特殊(或极端)情境下依照自然法运用强力反抗的意思。当然反抗对象可能是某个政府,也可能是反抗某个君主吧。   这样的理解有如下方面几个支持   1.洛克每次的“诉诸上天”的上下文环境均是比较特殊的情况,公民的权利或财产很可能无法保护而又没有可行的仲裁的状况。   第一处典型例证在在本书第十四章 论特权的阐述末尾。最后一个段落提出了他说的特权行使最为尖锐的问题,因为在前面洛克论证陈述既有的法律和条文是无法预见所有的政治-社会情况,在遇到极其特殊的情况时洛克申明君主(或政府实际代理人)可以绕开明文的法律甚至与法律存在抵触的情况下动用既有的权力,而前提是君主的此行在根本上仍然是出于自然法对人民的广义财产的保护。   在这样的思路下无疑留个了当权者出于私人欲望为非作歹的空间,也就是特权给统治者开了一个侵犯公民财产的可能,于是在第十四章的末尾他坦诚自问道:谁来判定这个权力是否使用得正当呢?对此洛克给出了他的回答,这个回答还是很坦诚的没有感到洛克有多少保留,【在赋有特权的经常存在的执行权和一个由执行权来决定召集的立法机关之间,世界上不可能有裁判者;同样地,如果执行机关或立法机关在掌握权力后,企图或实行奴役人民或摧残人民,在立法机关和人民之间也不可能有裁判者】p106,洛克坦诚承认到在他的契约政府的分权体系设计当中是无法精当完美地处理这个问题的,没有一个更高的机构能够裁判俗界的政府的立法机关或执行机关的特权执行究竟是为了人民的福利还是践踏人民,在坦诚阐述没有之后,洛克提出的办法便是极具暧昧甚至虚幻的“诉诸上天”,在我的理解里这其实就是说洛克保留了公民的出于自然法的革命权,以这种最后辅助实行的杀伤力最大的武器震慑当权者,【在这种场合,如同在世界上没有裁判者的其他一切场合一样,人民没有别的补救办法,只有诉诸上天】p106,所以在此洛克明确说“在这种场合”便承接的是上文的假设——"如果执行机关或立法机关在掌握权力后,企图或实行奴役人民或摧残人民",因此在这种极端特殊情况下,洛克是承认公民可以采用暴力手段对抗政府乃至推翻政府的,这里的“诉诸上天”理解为暴力的手段而不是和平的向上帝请愿亦或是单方面自我克制。   第二处典型的例证是在本书第十九章 论政府的解体时洛克集中讨论怎样的裁判者能够真正判决公民与政府之间的纷争,答案还是那个上帝。   【谁应是裁判者这一问题不应含有绝无任何裁判者的意思;因为,如果人世间没有司法机关来解决人们中间的纠纷,那么天上的上帝便是裁判者】,洛克虽公认为自由主义的鼻祖,现代性的开端者,但事实上真实的洛克并不是如现代人一样是无神论者,这里洛克的以天上的上帝做裁判也不是某种词穷后的遁词,因为洛克确实是一个教徒,他确实相信上帝的存在(这一点跟马基雅维利、霍布斯是否是基督徒的广泛争议不同)。   既然洛克相信惟有上帝才是最正义的裁判者,那么对于尘世的人们又应该如何处理跟政府可能的冲突呢,我们俗世世界的人们仍然需要有一个行动策略或动议的准则啊。【固然,惟有他(上帝)才是正义的裁判者;但是在这个场合,如同在其他一切场合,究竟另一个人曾否使自己与他处于战争状态,以及他应否像耶弗他那样诉诸最高的裁判者,则由每人自己来判断】,这段话在洛克的理论当中有很重要的价值,其实洛克的革命权(“诉诸最高的裁判者”)是否应该动用,说到底在他看来还是一个基于客观形势的主观意义上的审慎,也就是在一些情形下仍然是“由每人自己来判断”,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尽管洛克没有很明确规范的标准,但洛克仍然要求是每个人自己判断,仍然是个人主义的,仍然要求个人出场,而不是某种集体、组织代表众多的个人进行裁判,在进行这样的陈述时洛克仍然堵死了那些可能以组织宰制个人意见力图暴力推翻政府的理论可能。   2.《圣经·士师记》本来的诉诸上天的典故便是耶弗那应对外族入侵的情境,耶和华决定哪一方胜利,即胜利的一方被认为是耶和华和正义所在的一方。      3.“诉诸上天”的说法洛克也明确指出这种革命权民众要十分克制,不要轻易使用,否则会造成政府的频繁更换,所以将“诉诸上天”的理解为“武力对抗”与洛克的慎重应用革命权并不矛盾。  详情 发表于 2013-8-18 05:41
    资本权    第一,从内容上看,具体而言《政府论》下篇的核心在于两个议题:   自第9章以上和第10章以下。第一是政府与国家的合法性论证的议题,第二个是应当怎么样的形式组织和运作政府的议题。 这两个议题上下衔接,形成建立政府的理论。   第二,各章的大意    1导论部分总结了政府论上篇的思想,提出了下篇洛克对政治权力的观点,即对内立法权和执行权,对外保卫国家免受侵略,总的来说就是为了公众福利。    2论自然状态:理性就是自然法,教导愿意尊总理性的全人类,每个人都是平等和独立的,所以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每个人都可以自己执行自然法,每个人都有权出发违反自然法的人,其权限以能够阻止违反自然法为限。这里洛克是洛克的平等思想。    3论战争状态:定义 如果一个人企图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他就使自己与那个人处于战争状态。和自然状态对应,即违反自然状态就进入战争状态。战争状态是自然状态的延续。    4论奴役 奴役和战争状态一样,是自然状态的延续,是一个人处于另一人的绝对统治之下,是不平等状态。只不过奴役有时候是合法的征服。    5 论财产 上帝赐予人类一切,劳动是劳动者的财产,一个奇怪的数字,即99%的价值是劳动的结果。上帝把世界赐给人类共同享用,注意,是共同享用,所以就不能允许有人占取属于别人的那部分,这又形成了财产的自然的共同法则,如是则就要受到惩罚。在这里,有一个自然之物和人的分界,即上帝把自然之物赐给全人类共有,而人是自己的主人,这样就能够凸显劳动的价值,这是财政权的一个重大基础。又论述了在交换中是如何产生货币的。财产权的确认在洛克看来一个重大的意义就是 确认了财产权,人们就不会妄想和掠夺他享用不了的东西,这样就避免了奴役和战争。——这是理性主义的看法,很大程度上是想象,距离现实太遥远。    6论父权 从母权为什么不能和父权平等开始质疑,理清父权的职能,即为孩子和家庭提供保护,而不是统治。人的自由和按照自己意志行动的自由,是以他所具有的理性为基础的,未成年子女在一定程度上达不到理性。   在这里,他认为父权起初就是亚当最先面对的问题,根据自然法,亚当和夏娃都有保护、抚养和教育自己所生子女的责任。父权不包括统治权的任何成分,也不包括任何程度的统治权,这里是对君权的反驳,统治权是一个君主对其臣民行使的,因为君主是凭借他们的父亲身份而享有君权。提到了一个重要的思想,即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给自由一个定义,自由是指一个人不受其他人的约束和暴力,在没有法律的地方不可能有自由。      789论政治社会或公民社会      第七章到第九章:这三章主要围绕着政治社会而展开。从自然法中人们拥有的权利中分离出裁判和处罚他人危害自身的权力交由社会,由此缔结政府。认定法律的制定以保护财产为基础。在公众意志里面,洛克提出政治社会可依照大多数人一直而进行运作,“任何共同体作为一个整体必须行动一致,这就有必要使整体的行动以较大的力量的意向为转移。”并且要求政府的组织是以“公众福利”作为目的。政府在缔结中要求人民把自由和财产并入国家,享用财产的时候就被认为是默认同意该政府的契约。这就解释了为什么人民存在于社会中被认为是对契约的认可。      总的来说,洛克提出政府目的是 为了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共福利。            10论国家的形式 11论立法权的范围 将法律看做实现社会共同体目的的工具,立法权是每个社会成员“交给”立法者的个人或议会的联合权力。洛克总结了四点对立法权的限制,其中最有意思的是 第三点和第四点,即未经人民自己或其代表同意,绝不能对人们的财产征税;立法权不能转让其他任何人。      12论国家的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洛克的分权理论,这是本书最引人注目的部分。      13论国家权力的统属 即人民共同体,共同体始终保持最高权力。国家的权力当中,洛克认为“最高执行者的最高权仅仅是对法律意志和法律权力的代表。      14论特权 与现代的自由裁量权相当。特权定义,即没有法律依据,有时甚至与法律相抵触,但为了公众利益可言酌情裁处的权力。我们都知道,这种自由行使的权力很难被驾驭来服务于公众利益。洛克对特权何时适合行使而何时不该行使表现出来很大的悲观,他也不知道答案。讨论特权的政体框架是君主制,因为君主是享有最大特权的主体。      15统论父权、政治权力和专制权力 没有什么说的,和上文一致      16论征服 归结为一句话征服可以有正当的理由,但征服不能使统治合法。      17论篡权 区别于征服 正义永远不会属于篡夺者一方。      18论暴政 统治者个人利益与人民的福利冲突。      19论政府的解体 外力侵入,社会先解体,政府无依附;立法机关出现变更,政府从内部解体;掌握最高执行权的人玩忽职守,法律失效;在行动上,立法机关和君主因贪婪而失职;         第三,我的感受      关于政体的论述没有出现一章或者大段的完整讨论,但是我感觉拼凑起来,他理想中的政体就是君主立宪制。      在全文中有许多地方都重复强调其基本观点      人人生而平等、自由和独立。      自然法,即理性,即上帝的意志      人民的福利是最高的法律。P245      特权不过是君主所持有的为公众谋福利的权力。P245      这些思想都闪耀着他的功利主义、平等主义的价值倾向,他对自然法、理性和上帝的尊崇,他维护着社会成员、对人民利益。                          详情 发表于 2013-8-18 23:52
    bnu_ga    政府论的写作动机与核心思想何在?   《政府论》的出版分上下两部分,全书的写作动机在于驳斥君权神授思想和呼吁建立三权分立的政府以保障公民的财产权,但从内容与影响上看洛克实际上也批驳了霍布斯的绝对主权论。   考虑到洛克当时所处时代背景,君权神授的思想仍然占有一席之地【修正:实际上君权神授在当时国王詹姆士一世和费尔默的鼓吹下,不仅仅是一席之地,甚至是某种主流】(代表人物就是费尔默Filmer),上卷的工作主要是“破”也就是驳论——君权不能够因为怎样的理由得到辩护,而下卷的工作是“立”,立论的关键在回答政府(或君权)的合理性辩护应该是什么。洛克在本书下半部分回答政府起源问题后也顺势而下讨论了更多有价值的问题。   具体而言《政府论》下篇的核心在于两个议题:   第一是政府与国家的合法性论证的议题,第二个是应当怎么样的形式组织和运作政府的议题。   其实都可以划归为同一个议题,因为只有明确回答了政府和国家的合法性的所在,明确了其存在的合法目标之后才能够开展第二个议题,从系统与秩序构建的角度,洛克的《政府论》事实上是作为从整体上试图理解“政府”这一人类组织的生命周期问题的著作,所谓生命周期就自然包括了政府的起源(创制)、运行、解体。   起源的问题可以理解为政府的出现问题的论证,运行的问题可以理解为政府权力统属与分权制衡这些问题,同时也可以包括特权的问题,解体的问题可以理解为革命、政府解体等问题。      沿着这样的一个线索——政府的生命周期问题,加上具体的一些问题的回答思路,可以辐射地弄清楚洛克整本书的行篇布局。      最后,洛克个人在思考这些问题之后,在宏观纲要性的问题上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回答极有的价值:   1. 政府的唯一合法性目的在于保护公民财产。   2. 政府理想的组织形式应该是三权分立式。   洛克的分权在思想史的若干方面都有重大的开端影响作用,权力的分权制衡思想尽管已经在先贤(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波利比乌斯等人)讨论的混合政体时若隐若现,但在洛克这里的确是第一次比较全面系统地阐述,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无疑得益于洛克思想的影响,现行的美国联邦政体的建立(无论是横向分权还是纵向分权)思想核心仍然是洛克在此“明确发端”的分权思想,尽管直到孟德斯鸠才明确表达出来“只有权力才能限制权力”,而不是考虑废止权力。   这两个判断分别回应了上面提出的两个大问题,除此之外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重要问题上   1. 洛克以契约论的方式明确给出了政府起源问题的一种虚构性解释,与霍布斯的契约缔结政府不同的是,洛克的契约论是人民横向的互相立约,尤其强调自然法财产的保护,而霍布斯的契约则是人民与统治者纵向的立约,虽然也是以自然法作为原则,但强调的是主权统治的绝对性。   洛克给出从自然状态到政治社会再到政府,这样一个可以对政府诞生和提供给论证政府合法性的虚构性解释,这样的阐释思想明显影响到了卢梭,为《社会契约论》所继承。   在此之前的政治哲学范畴的著作和思想,尽管讨论了政体的诸多问题,但都没有提供一种哪怕是虚构性的解释路径【修正:前一句观点错误,至少在洛克之前的理查德·胡克在《论教会国家的法律》里面已经尝试用自然法、原创状态、人民的同意授予统治合法性来解释国家和政治社会的起源,洛克的思想直接来源于此,在《政府论》下篇有多处引用胡克的原文】,后世的思想家提供了其他更加符合考古历史的阐述,比如哈耶克就以自生自发秩序的概念来总体性解释国家制度是自发形成的。   2. 洛克对霍布斯的自然状态进行了区分,在洛克这里将其一分为二——“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在洛克看来霍布斯所描述的自然状态其实是洛克区分的“战争状态”,而洛克自己阐述理解的“自然状态”则相对比较和谐,尽管确实也存在几个重大缺陷【修正:以洛克自然状态的思想继承看,洛克不是因为阅读霍布斯与其对话修正而做的,更可能是直接套用理查德·胡克的理论,所以严格看这一条并非洛克原创的贡献(尽管有证据证明青年洛克确实受过霍布斯的影响)】。   3. 洛克明确提出并赞扬人民能以“强力对抗强力”,用暴力革命的方式对抗统治者的滥用职权和倒行逆施。在这个问题上,洛克实际上严肃批评了霍布斯的绝对主权论,霍布斯那里的人民缔约后主权从此无法收回的原则被洛克废弃。   4. 洛克非常认真地对待财产的划分问题,财产从“共同状态”到“私有状态”的转变过程洛克提出了一些初步的观点,后人集中表述为“劳动掺杂说”。基于对人类劳动与财产占有的关系,洛克极大地启发了后人诸如休谟、大卫李嘉图、卡尔马克思。   从各种方面都可以看到,劳动价值论的思想来源之一在洛克关于财产的界定。   5. 西方基本人权思想的初步表达,洛克在此书当中部分论奴役、论父权和国家权力统属等部分都隐约地表达了西方的基本人权思想,而这些思想在洛克这里还是以自然法作为向导而引发。   全书结构脉络分析   全书的结构脉络大概可以归结为三个简单的问题,分别是   一、 政府来源是什么   二、 政府的来源不是什么   三、 政府应该怎么样运作比较好   这三个简单的问题可以比较进一步清晰地再阐述,洛克着力讨论的政府来源实际上是回答政府组织的目的,以及围绕这个目的根据怎么样的原则实现的后续问题,而非做一个考古学的判定,事实上如汉娜阿伦特在《论公民的不服从》里面提到的,洛克的解释是一种逻辑意义上的虚构性解释。   洛克说的政府怎样运作比较好的问题完全依赖于政府的目的,这里暗含着马克斯韦伯所说现代性是将目的合理化实现的手段问题,在洛克这里已经有发端,这种合理化实现的思想原则具体就是 权力的分权制衡思想。   政府来源是什么   从第一个问题,也就是政府的诞生来源的论证,洛克整体上是这样做的。首先是预设一个自然状态作为开端,然后人类总体上有个从自然状态转入政治社会的过程性论证(正是自然状态存在的几个致命缺陷,正是人类惧怕被迫无休止地出于战争状态,迫使人类必须要走向政治社会的联合),最后在政治社会形成的基础上政府与国家被组织起来。   自然状态的刻画与描述,主要见于“第二章 论自然状态”和“第三章 论战争状态”   自然状态向政治社会的转变,主要见于“第七章 论政治的或公民的社会”、“第八章 政治社会的起源”,这个状态的转变是极为重要的。简单而言这个转变的必要性来源于自然法的自保原则,而洛克认为人的自保必须依赖于财产的保护,沿着此道路洛克认为政府的唯一合法的目的是保护财产,因此他又需要花费专门的一章专门解释自然状态到政治状态财产的合理化归问题,主要见于“第五章 论财产”   从政治社会到政府组织,主要见于“第九章 论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第十章 论国家的形式”,洛克具体表述的三权分立、立法权至上的思想主要回答了如何组织政府与合理限制政府权力的问题,主要见于“第十一章 论立法权的范围”“十二章 论国家的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和“第十三章 论国家权力的统属”。   政府来源不是什么   另外,政府论的下半部分也有驳论的表达,洛克在立论的同时比较认真严肃地还是试图将其彻底清除出政治哲学,主要有两个观点   第一, 认为国家与政府存在起源于强力的征服。   第二, 认为君权的合法性可以用父权的合法性得以论证。   为了廓清这两个迷惑,洛克在正论“政府的唯一合法存在理由是保护财产”之外,他同时判定单纯强力的征服无法形成一个合法意义的基础,主要见于“第十六章 论征服”,对于父权不能支持论证君权的合法性,洛克又专门刻画了一个父权、政治权力和专制权力的权力谱系,从谱系的分析(权力来源和适用性的范畴等),判定父权不同于政治权力,故而父权也无法成为君权合法性的充分条件,主要见于“第六章 论父权”和“第十五章 纵论父权、政治权力和专制权力”   政府的解体   政府生命周期的最后一个问题就是政府的解体,在这里可以将暴政、篡权和解体后组织新政府等相关问题集中纳入于此,主要见于本书的“第十七章 论篡夺” “第十八章 论暴政” “第十九章 论政府的解体”,同时部分地也关联到“第十四章 论特权”(因为洛克洞见了一个政体倘若经常性的依赖开明君主动用特权,此政体的稳定性将十分堪忧)   在最后的这一部分,其实洛克已经在各种层面批驳霍布斯的“绝对主权论”(根据霍布斯在《利维坦》的描述,人民为了从“一切人对一切人”的状态脱离出来,将各自的主权赋予统治者,一旦赋予之后均无法收回主权,任何对统治者的忤逆都会被视作叛逆),革命权(以强力对抗强力)被明确提出,这是西方革命传统的第一次充分的理论表述。  详情 发表于 2013-8-21 16:26
    1988      文艺复兴时期,整个西方社会都笼罩在神权思想的控制之下。当时的西欧社会以基督教来解释当时政权存在的合理性。由于当时主流意识形态深入人们心里,洛克本书则通过追溯人类理性来说明当前政府权力来源于哪、权力是否正当、为什么有权对人民进行统治。     本书中自然状态是为了论证政府权力的开始,通过体系上的架构,以论证政府的合理性。自然状态是一个假设性前提,就如几何学上要证明一个原理是正确的,就必须假定三角形三个角想加等于一百八十度、两条平行线不可相交等等。没有这些假设性前提,就无法推出结论的正确性。有关这一点的阐释,若能将罗尔斯的《正义论》读通,便可深入了解洛克的意思。假定人类在自然状态如何?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也认可人在自然状态下是非常自由的。“人生而自由,但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实际上是讨论人在进入社会后不自觉给自己套上枷锁,处于自然状态的人是很自由的,但这种自由存在很多不方便的地方。     第三章讨论“战争状态”,一个人对另一个人进行奴役,其正当理由是什么?挑起战争的人实际上已经将个人的生命、财产置于别人的统治之下,输的一方便成为奴隶。此处不是探讨事实问题,而是理论问题。如当你打别人时,自然地想到别人也会打你。     第五章讨论财产问题,这是洛克理论中的一大漏洞。因为他论述财产问题,实际上就是在论述私有制的起源,一个人为什么可以占有一份财产?本文中的理由为劳动使我有资格占有。他此种论证相对于现在资本主义社会而言,无法解决财产以货币方式呈现,一个根本没付出劳动却占有财产这个难题。随着社会出现,储存手段的财富越来越多,未考虑到有许多非劳动所获的财产,为什么有人有权力占有?     第七、八、九章阐述一个问题:人们在自然状态中,存在诸多不便,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才能较好解决现在面临的困境。整本书的焦点出现,就是“同意”,取得当事人双方的同意,进入社会,政府才有权对我们进行统治。《政府论》中的同意存在以下几个缺陷:第一,无法说明当时政府成立,若有人不同意,那怎么办?第二,代继之间的同意问题。即使我父亲同意,我出生后就必须同意我父亲同意的制度吗?现在美国也面临这样的问题,200多年前先辈们制定的宪法,我作为一个生而自由的人,为何要同意我父亲同意的那个理论。第三,有的人从来不知道这东西的存在,能够说他同意了这个契约吗?本书中的同意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予以解决。     第十一、十二、十三章,谈到政府设计的一些理念,政府应按照什么方式来组建,拥有什么样的权力。这一部分明显带有洛克色彩,也是书中最有价值的一部分。英美法制国家,宪法、行政法中的思想都来源于洛克提出的有限政府。我们的权利在自然状态中是完全自由的,政府的加入,主要解决我们自治的不便,也就意味着,在一个有政府的国家里,自治永远是主流,自己管理自己。政府在什么情况下才有资格形式自己的政治权利?公民自治无法解决问题的时候。例如:缺乏政府,没有统一的机构解释和适用法律,法律运用过程中存在很多道德风险,很多人愿意去违反它。(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也提到过此理论,实际上出自于洛克。)这中间最重要的一点是:强调自由是最重要的一种价值。在任何情况下,政府所能做的,就是保障我们的左右,也就是我们在自然状态下活动时,容易出现强者对弱者的侵略。政府的目的是保障每一个人的自由,无论强弱。在政府统治的社会当中,强者不可剥夺弱者的自由,弱者也不可联合起来剥夺强者的自由。政府最首要的权力是:第一,治安的权力,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不允许一个人对另一个人身和财产的损害。第二,自卫的权力,从战争状态引发出来的。当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侵犯时,实际上是剥夺了国家中每一个公民的自由,使所有人都变成奴隶。因此,国际法中的很多理念也出自于此。但洛克却未提出美国宪法中最精彩的一部分,他虽谈到有限政府,但未指出如何控制政府权力,将政府的权力控制在有限的范围内。解决这个问题的是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的第11、12章,成为美国宪法制定时直接采用的一种形式。     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章,更多的是论篡夺、论暴政等关于国际法的内容,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     所以,洛克本书中最后能确立和留下的遗产,就是对现行资本主义国家的两个遗产:自由和民主。民主指政府的成立是基于人民的同意;所谓自由是将政府即使成立了,也必须在有限的范围内活动,把其它大量的事情交给公民自治处理。它留下的这两个遗产成为英国、美国法制中最核心的精神。而自由在英美国家中排于民主之上,也就是说一个民主的国家,由于制度上必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采用现今人类目前相待的最好形式:投票制度,这种制度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问题,民主最大的问题为多数人的暴政。哈耶克谈这个问题谈的很深刻,他说所谓民主并不是指民主是一种最高权力。什么是最高权力?这得回归洛克所讲的自然状态,那就是:即使是民主的制度,民主也是为自由服务。实际上民主和三权分立体制一样,是一种控制手段。三权分立是权力控制权力;民主则是权利(人民)控制权力(政府)。民主本身不是一种最高的价值追求,我们之所以要民主,是因为我们要保障公民自由。若我们可以想出一种更好的办法保障公民自由,民主要与不要都无所谓。霍布斯在《利维坦》中说人民亲手将政府(利维坦)这只怪兽建立起来后,就明显不受控制。若不用民主这种形式定期改造,它立刻会失去控制。孟德斯鸠:“一个有权力的人一定会无限扩展自己的权力,直到遇到边界为止。”所以通过民主的定期选举,实际上是给政府人员施加一种压力,让他们意识到权力并不是他们享有的,需在有限的范围内行使,最终目的还是保障自由。       详情 发表于 2013-8-21 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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