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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六○年十二月九日周作人日记云:“拟写《药堂谈往》寄与聚仁,应《新晚报》之招,粗有纲目,拟写至五四为止。”十二月十日云:“下午努力写小文,成第二节,备寄香港,有千余字,晚灯下修改了。”一九六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云:“上午抄《谈往》本文了,只须再写一节后记,便全文告竣,总计五百五十余纸,约计三十八万字,拟分四卷,或易名为《知堂回想录》。”十一月三十日云:“晚写《谈往》后记了,计五五四纸也。”一九六四年八九月间,《知堂回想录》曾在香港《新晚报》上刊登了一小部分,旋告中止。一九七○年五月,《知堂回想录》由香港三育图书文具公司出版,其时已在作者去世将近三年之后了。
《知堂回想录》是周作人最后一部作品,也是他毕生篇幅最大的著作。最初曹聚仁代《新晚报》向周氏约稿,曾要求道:“写得愈通俗越好,因为我们是无法适合读者要求,写得很下流的。不必掉文,尽可能趣味化。”(一九六○年十二月九日信,载《鲁迅研究资料》一九八二年第十期)这在一定程度上或许对本书写作有所影响,然而周氏亦未完全按照要求去做,如一九六○年十二月十三日给曹氏写信说:“兄前信嘱务为浅近,如对中学生讲话才好,奈此事颇所不能。”一九六一年三月十五日信中更说:“文中多有跑野马处,或者还跑的不很够,亦未可知。但野马也须在圈子里跑,才有意思,这却极不容易耳。”大致仍旧遵循一己惯常路数,行文风格亦是典型的“知堂体”,即系“写话”而非“作文”,平淡而亲切,态度始终相当克制从容。如前引日记所示,《知堂回想录》本拟写至五四为止,末了却将一生经历写出,其中多有过去未介绍者,叙述往事间或移用此前有关作品,又抄引自己多篇文章,从这个意义上讲,谓之“集大成”亦无不可。
《知堂回想录》无论叙述,还是议论,都明确体现了作者的“自我视点”,即在他看来什么才是重要的,什么又是不重要的,或许与世人的看法有所不同;实际上这早已在过去一系列序跋和《过去的工作》之类文章中表明了,对周氏来说,也是“吾道一以贯之”。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作者始终守定的叙述原则。用《后序》的话说就是:“我写的事实,虽然不用诗化,即改造和修饰,但也有一种选择,并不是凡事实即一律都写的。”这包括两层意思,一是“诗”与“真实”的辨别,一是“说”与“不说”的取舍。二者都涉及对“真实”的理解,在周氏看来,真实是无限而又有限的。叙述者无可造作,但是可以在此范围之内有所选择。如果说前者是他的义务,后者就是他的权利。这样选择的标准就与前述自我视点有关,而关键是一切由己而不由人。在只说真话的前提下,作者只说自己想说的话,不说别人想听的话,他的自由主义精神就这样地贯彻于《知堂回想录》之中,而《后序》差不多是他最后写的文章,这也就是他始终坚持的立场了。这让人联想到《知堂文集·知堂说》所引孔子和荀子的话。终周氏一生,他都是从“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出发,而归结于“言而当,知也;默而当,亦知也”的。这是他的“智”。因为说与不说取决于自己,所以也就不存在回避什么的问题,而另一方面,作者确实觉得有些东西无须向外人(无论是读者还是研究者)报告,譬如所说“凡我的私人关系的事情都没有记”(《后记》),“关于家庭眷属的,也悉不录”(《后序》),等等,都涉及到公众人物之公众性的限定问题。周氏显然认为是应该加以限定的。而他在这一界限之外,已经通过《知堂回想录》对其一生行事作出了属于自己的解释。
《知堂回想录》三育版错漏之处甚多,此次据周氏家属提供的作者手稿复印件整理出版。原稿目录题为“药堂谈往目次”,共八页,前列“序文”一项(按此或即一九六二年十二月三十日日记记载之《药堂谈往序》,已佚);中缺“六○北京的戏”,而以“鱼雷堂”列为“六○”,以下顺序排列,故共二○六节;分为四卷。正文共五百五十四页,未分卷,前题“药堂谈往”,署名“岂明”;“六一”重出,即“鱼雷堂”与“吴一斋”,以下依次排列,故亦为二○六节;“二四”作“几乎成了小流氓”,“二五”作“风暴前后”,“四一”作“老师”,“四三”作“风潮”,“五八”作“在北京”,“一六四”作“北大感旧录十之上”,“一六五”作“北大感旧录十之下”,“一六六”作“北大感旧录十一”。原稿之错漏衍字,特作校记予以说明,附于全书之末。原稿无《后序》,此文取自香港三育图书文具公司一九七○年五月初版本《知堂回想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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