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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角落有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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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官员的尺度 - 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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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11#
发表于 2013-10-10 23:13:00 | 只看该作者
  没有绝对至高无上的价值,名、利都不是。
  如果有较高级,那便是自由,因之其他价值得以实现的基础,便是自由在手。
  若没有自由表达的权利,自由选择的权利,其他的一切似乎就是奢望。
  
  然而自由也有可能被滥用。
  当自由成为了至高无上的价值的时候,有了独享自由的特权的时候,一方的自由又成了钳制另一方自由的利器。
  
  自始至终,一方的自由应以另一方的自由为界。
  
  然而平衡最难。
  
  “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保卫你说话的权利。”远比一句“傻逼,滚粗”要更能体现出智慧和力量。
  

该用户从未签到

12#
发表于 2013-10-25 05:52:34 | 只看该作者
  看过言论的边界一书,再看这本书感触很深。可以说这是相互补充的两本书,全方位展现给读者美国言论自由的发展和进步历程。
  很羡慕美国的这种在思想的市场上寻找真理的方式,尽管他们都信宗教,但却没有把基督教的教义强加给美国人民。
  我们不信教,却把主义强加给中国人民。

该用户从未签到

13#
发表于 2013-11-16 04:46:57 | 只看该作者
  梳理一下看完书的思路。
  
  美国的言论自由发展是各方面力量博弈的结果。在《防治煽动法》盛行的时代,美国也有过由于发表政见而被追究刑责的时代。自从1801年,杰斐逊总统宣誓就职,这样的时代才宣告结束。之后便进入了讨论言论自由的事前限制和事后追惩的时代。随之布莱克大法官确立了赋予新闻媒体批评政府官员职务行为的绝对豁免权。1964年,沙利文案之后,最高法院宣布对政府官员的诽谤,同样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沙利文案还有一个作用就是改变了诽谤法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并且引入了了“过错”的要件。沙利文案之后,诽谤案诉讼仍然在实践中发展。其之后的柯蒂斯出版公司诉巴茨案中对原告的身份进行了区分,如果原告是政府官员或者公众人物,必须证明被告蓄意造假或者罔顾真相,如果是普通公民,案件与宪法第一修正案没有关系,适用州法裁判的案件。之后又有布伦南大法官认为,案件所涉及的议题为决定性因素,即案件受到公众或者一般人的关注。争论也还在继续,但至少美国法治是动态前进的,在一步步向着更完善的方向前进。
  
  值得一提的是,在沙利文案之后,美国媒体界狭义的理解了沙利文案对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解读,将言论自由仅仅限定于媒体中,造成了媒体权力的扩张。当时的媒体在沙利文原则的保驾护航下滥用自由,侵犯权利。就连当年极力倡导出版自由的杰斐逊曾在1787年说:“如果让我在没有报业的政府和没有政府的报业之间选择,我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但是到了后来,他也在给朋友的信中说出了:“报纸上现在登的消息,没有一样可以相信。置身于这潭浑水中,连真相本身都值得怀疑。”
  
  但也应该说,这本书的编写有些混乱,并不是按时间顺序进行排列。而且其中提到的很多判例,都让我不明所以,虽然我也读过《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对美国的一些判例有了一些了解,还是不能完整理解书里面提到的判例,这可能是我个人知识的局限。
  
  不管怎样说,自由都是争取来的。不论在美国,还是中国。

该用户从未签到

14#
发表于 2013-11-18 16:49:57 | 只看该作者
  看完《论自由》之后,再回头看这本书,发现理论和实际还是有很大差距。
  美国的言论自由已经算做得非常好了,但还是离理想的言论自由有不小的差距。沙利文案确定的”蓄意造假”和罔顾真相“两个限定条件,使言论自由无法得到完全的豁免权,后续的众多诽谤案事实上限制了很多人的言论自由。
  
  《论自由》里的理想自由是“个人只要在不伤害他人的范围内,就应该拥有完全的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和个性自由(行动自由)。”
  
  这里所说的伤害他人,个人理解应该是指造成了实际的可证明的伤害,并不包括无法证明的所谓精神伤害。这就是说应该限制或者惩罚的是实际造成伤害后果的言论或行为,对于“蓄意造假”或“罔顾真相”的言论,如果没有造成实际的可证明的伤害,应该仍属于言论自由保护的范围。
  

该用户从未签到

15#
发表于 2014-1-11 01:39:35 | 只看该作者
  是人民检查政府,而不是政府去检查人民的言论是否正确。
  判断一种思想是否正确,不是依靠检察官的良心,而是让它在思想市场充分竞争。
  
  看完这本书,我忍不住思考一个问题。
  言论自由赋予媒体的豁免权那么大,可以不提供所谓的线人证明,这个线人难道不可以是媒体捏造出来炮制新闻的吗?对于新闻中的事实错误也可以得到免责,因为在辩论的过程中,错误不可避免;对于观点的表达必然也是免责,但是,媒体掌握着那么强大的话语权,谁又来监督媒体呢?
  
  在我们国家,一次又一次看着媒体罔顾真相,用强大的话语权去伤害着无辜的人,而不是像美国媒体一样针对政府和官员,我们的媒体只是针对弱势的老百姓,面对这样强大的话语权,我们普通老百姓能做些什么呢?
  
  前些日子的小传旺事件,首先是山东的某记者故意忽略事实,罔顾真相,使得群情激奋去谴责肇事者。对于肇事者立刻筹集钱财救人,肇事者并非故意伤害等等事实只字不提,只为了让故事更加动人,更加引起大家的同情。
  而后,南都又标题党,说疑似小传旺的亲人卷走善款。作为媒体,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就开始撰文,引导舆论。让小传旺的亲人遭受谩骂。最后,小传旺的亲人看到那样的报道,立刻回到北京,把善款还回,并写下绝交书。本来只是害怕小传旺的父亲乱花钱,征得他父亲的同意之后才把钱带回老家,几个亲人共同保管。
  结果,被南都及一群别有用心的媒体人搞得亲人绝交,只是为了自证清白。
  在面对大家的谴责中,媒体人并没有出来道歉,而是说收到线人的爆料,这个线人是谁我们不得而知,但是作为媒体,在发出那篇文章之前,先联系采访小传旺的父亲很难吗?先联系采访小传旺的亲人们很难吗?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就发文,而那个所谓的爆料者到底在哪里呢?是不是他们自己炮制出来的?为什么在南都的文章发出的前一晚,邓飞就说明天见报,并在网上晒小传旺的父亲写下的欠条?
  
  媒体造谣在中国似乎能免责。因为他们针对的是农民、联防队员、城管、普普通通甚至特别针对没有多少文化的老百姓。这些人不会因为他们的诽谤起诉他们。他们没有那样的法律意识。
  面对他们的污蔑什么都不能做。即使小传旺的亲人们把钱还回去,写下绝交书,依然继续在遭受谩骂。因为很多人,只会看新闻的标题。
  
  频频看到我们的媒体,利用强大的话语权,毫无节操地标题党,断章取义,故意造谣,而伤害的都是没有还手之力的普通人。不是思想的竞争,也不是公共事务的讨论。真是一群欺善怕恶的狗奴才!
  我承认我对中国的媒体人士以及法律人士有很大的偏见了。
  
  
  如果媒体是对公权力的追责诘问,是对公共事务的积极讨论,这种豁免权是进步所必须。
  但如果强大的媒体,利用话语权去迫害普通的民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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