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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森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视联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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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17 11:03: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昌民初字第04181号

      原告上海森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洪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雪松,广东浩瀚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视联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大圣,北京市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森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森乐公司)与被告北京视联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视联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森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雪松、被告北京视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大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森乐公司诉称:原告是电视剧《雪豹》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有人。被告是一家面向全国网吧进行视频版权分销的互联网运营商,其通过“视联宽频”系统为网吧、宽带社区、学校、宾馆饭店等局域网用户提供影视娱乐服务。

    2011年8月,原告随机选取位于湖北省武汉市的一家网吧进行实地调查,发现原告拥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热播电视剧《雪豹》确实能够在互联网环境下、在被告所运营的“视联宽频”系统面向公众播出。

    原告认为,被告通过“视联宽频”系统,向全国网吧进行版权分销,影响非常大,覆盖面非常广,被告也由此获取了巨额的非法利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将电视剧《雪豹》通过“视联宽频”系统向全国的网吧进行版权分销,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审理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明确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视联宽频”系统中停止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影视作品《雪豹》,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含公证费和律师费)共4万元。
      

    被告北京视联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并未获得《雪豹》全部联合出品单位的授权,故对原告的权利不认可。并且被告成立于2010年,网吧客户数量较少,只有几十家,原告起诉4万元的经济赔偿没有合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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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17 11:03:51 | 只看该作者
    案由分类】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案件字号】 (2012)昌民初字第04181号
    【审理法官】 张晓丽,郭勇,高笛 【文书性质】 判决书
    【审结日期】 2012.07.20 【审理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初审
    【代理律师】 李雪松,广东浩瀚明扬律师事务所; 徐大圣,北京市舜和律师事务所
    【民事权责情节】 代理,委托代理,合同,侵权,过错,赔偿损失
    【全文】 【法宝引证码】 CLI.C.861149     

    上海森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视联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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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17 11:04:11 | 只看该作者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10年6月4日,湖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出具(湘)剧审字(2010)第005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载明:电视剧《雪豹》的制作机构为潇湘电影集团,合作机构为北京梦舟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梦舟公司)和湖南影视频道,全国范围发行。


      2010年5月19日,潇湘电影集团与湖南电视台影视频道共同作为甲方向乙方北京梦舟公司出具授权书,内容包括:四十集电视连续剧《雪豹》系甲乙双方合作摄制,甲方现将与该剧有关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独家授权乙方行使(独家含义是包括甲方在内的任何其他人均不得行使上述权利,且甲方许可乙方将上述权利向第三方转授权),并授权乙方以自身名义行使维权权利(包括交涉、阻止侵权、提起诉讼及获得赔偿)或将维权权利转授;授权地区包括中国大陆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地区;授权期限为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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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17 11:04:27 | 只看该作者

      2010年9月18日,北京梦舟公司出具授权书,将《雪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权给西安梦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梦舟公司)行使,西安梦舟公司可进行维权及向第三方转授权利。授权期限为自首家电视台播出之日起5年。


      2010年9月18日,西安梦舟公司出具授权书,将《雪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权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源公司)行使,众源公司可进行维权及向第三方转授权利。授权期限为自首家电视台播出之日起5年。后众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雪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权原告行使,原告可进行维权及向第三方转授权利。授权期限为自首家电视台播出之日起5年。该合同未填写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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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17 11:04:44 | 只看该作者
      《雪豹》DVD外包装封面上载明“本剧中国大陆地区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由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享有”,并载明《雪豹》的联合出品方包括湖南广播电视台电视剧频道、北京梦舟公司等六家单位。《雪豹》的片尾署名:“本剧中国大陆地区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由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享有”。


      2011年8月31日,湖北省武汉市洪兴公证处出具(2011)鄂洪兴内证字第3825号公证书。据该公证书记载,2011年8月25日,湖北省武汉市洪兴公证处的公证员李安枝、公证人员李伟跟随原告委托代理人赵斌斌来到位于武汉市武昌区石牌岭路竹苑小区公交车站旁的“大洋网吧”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赵斌斌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网吧内的一台计算机,主要进行了如下操作:电脑开机后,双击桌面上“大洋直播影院”的图标,进入网址为“http://www.omov8.com/”的网页,该网页左上角有“视联天下OMOV”字样,网页的底部显示“2010北京视联天下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京ICP备10031293号”等信息。在顶部搜索框中输入“雪豹”,点击搜索图标,出现片名为《雪豹》的视频文件,文件载明的影视作品名称及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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