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锡山(1883年—1960年),字百川,号龙池,汉族,山西五台县河边村人,日本陆军士官学校第六期毕业生,清朝陆军步兵科举人、协军校,同盟会员,组织与领导了太原辛亥起义。 民国时期,历任山西省都督、督军、省长、北方国民革命军总司令、国民党中央政治委员、军事委员会副委员长、太原绥靖公署主任、第二战区司令长官、山西省政府主席、国民政府行政院院长、国防部部长。一级上将。 解放前夕去台湾,卸职后避居阳明山著述至去世。 1939年12月至1943年4月任山西大学校长,其著述有:《物产证券与按劳分配》、《阎伯川言论集》等。 |
民国时期的山西,经济并不发达,其义务教育要保证70-80%的入学率,经费筹措自然至为不易。如何管理这些经费,也就更为关键。 阎锡山的办法,是将经费的使用权和监管责任具体到部门和个人;并在各县成立专门的“义务教育基金保管委员会”;以及完善的预算审核机制;此外,还推行财务公开,收支状况须按期在各校公示。 防止浪费和贪污之外,阎氏更为关心经费花在哪些方面。 山西义务教育基础建设很差,为此,阎氏要求:在保证教职员薪水的前提下,经费必须尽可能多地投入到改善办学条件和购里教学设备上,不能将除教职员薪水以外的经费,全部用作办公费或杂费。 因为有这样一种经费使用的倾向,20年代山西小学总资产的增幅,远远超过了义务教育经费的增加幅度。 1925年8月,一批教育界人士在参观了山西国民师范附小的校舍后一致认为:“该校校舍均系特建,一切设备大都类似北师大附小布置。全校有18个教室,小学低年级教室均采用美国最新式样建筑,3面黑板一面采光,使学生在教室中多活动地步,并省目力也。全校有男女教员32人,职员2人,一切设备均极完备。” 偏远之省的山西国民师范附小,在教学设施上能够媲美京城一流的北师大附小,正是得力于阎氏指导下的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的偏向。 为了尽可能地节省经费用来修缮校舍和购置设备,阎氏治下的许多县制定的日常经费使用规则,“抠门”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 如原平县教育局制定的初级小学的日常经费开支标准: “公什费:(1)灯油:每校教员在2人以上者,每两名教员合用1灯;只有1名教员者,亦用1灯,每灯10~3月份每月l斤2两,4月~9月每月1斤。(2)火柴:每室1盒。(3)笔墨:每教员每两月毛笔1支,每三月铅笔1支,每支毛笔随发墨5钱,每一教室每学期粉笔1盒。(4)纸张:每校学生在30人以下者,每学期麻纸50张;30人以上者,每增学生1名增发麻纸1张,每房或窑每学期发糊窗纸20张。(5)笤帚:每窑每学期2把;揩桌布:每室每学期土布1尺。煤炭费:每校只占一个房者,每月发炭300斤(做饭、烤火、烧水都在内);两房以上者,在烤火期间除一房外,每房每月加发10斤(教室在内,大教室加倍)。书报费:3个教员以上的学校可单独订1份报纸;不满3个教员的学校与行政村在一起者,可与村公所合看1份。其他参考书籍,3个教员以上者,每学期以6大升小米之价格计,3个教员以下者,以4大升小米计。” 当然,这样做的另一个结果,就是山西小学教员的待遇不高。当时山西民间流传谚语:“家有二斗粮,不当孩儿王”,所谓“孩儿王”,就是小学教员。 阎氏也注意到了民间的这种舆论倾向,以及教员的流失问题,也曾多次下发文件为小学教员加薪,但受大环境限制,幅度有限。 故阎氏又致力于倡导山西民众要尊重小学教员,希望以社会的尊重来弥补他们经济上的不足。 阎氏在《人民须知》中对山西民众说: “小学教员是替人民教训子女,使国家、社会进步的,责任很重,事业很苦。大家对他更应该特别尊重。再说教员一职,只有资格浅深的不同,没有阶级高下的分别,就地位而言,小学教员和大学教员一样,同是为人师长的。至于他启发无知的儿童,培养成专门人才的根底,在教育界上的功效尤大。所以我盼望你们大家对于小学教员,务要实心尊崇,加意优待,使社会上养成尊敬师长的习惯。” 阎氏治下,山西各县行政开支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最大 |
山西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政府自辟筹款渠道 当代中国有“免费义务教育”一说。但无论如何“免费”,学生虽不直接出钱,但县里出钱也好,省里出钱也罢,最终来源仍是民众缴纳的赋税。 正如阎锡山当年谈山西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一般:“无论归省办或归县办,其所增加之负担无非取之于民间。”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山西当年的义务教育,其实也完全是一种“免费义务教育”。其经费的筹措,并不依靠向学生收学费,而是由政府自辟筹款渠道。 阎氏要求:上自省财政厅、民政厅、教育厅,下至县知事或县长、劝学所或教育局、县视学、区长,乃至最基层的街长副、村长副和学董,均有筹集义务教育经费的责任和义务,形成一张上下互动的经费筹集网络,并将其筹款的情况作为考查政绩的主要依据之一。 各级部门和官吏负责的具体范围是:省立小学由省款支给;县立小学校由县款支给;区立小学除酌由县款略事补助外,其余则由区内各村或依地亩分摊,或依其他标准分配;村立小学则完全由村内地亩分摊或寺庙收入款支付。 具体的筹款渠道则包括:1、按地摊款,即按照土地亩数,按不同土地质量标准征收义务教育费用;2、田房交易税,一部分被划作学款之用;3、各乡村社地庙产公产,均可充作乡村教育基金;4、各村小学筹划校产及基金运营获利;5、其他方式,如捐资、征收学谷、荒地公共林木费、炭捐斗捐牲畜捐、商店捐房捐住户捐等。 总体而言,前三项是最主要的筹款渠道。当然,因部分地区情况特殊,收学费的现象偶尔存在,但学费被文件限制得很低:“初级小学以不收学费为原则,但得视地方情形酌量征收,所收之数,每学期最多不得过1元。”(《小学暂行条例》,1928年) 虽然不收学费,但经费仍然取之于民,无疑增加了民众负担。对此,山西政府非常清楚,1939年山西省教育厅编写的总结性质的《十年来之山西义务教育》一书中如此写道:“1929年山西省教育厅编写的《十年来之山西义务教育》中所说:“就每生岁费言,因本省生活程度稍低,故较他省为少;若就人民负担言,则已较他省为重。地荒脊而民稀少,实势有不得不然者。 将来为改善教师待遇,充实教育内容,增加校数级数计,仍当设法继续增筹,以期义务教育之定成。” 但山西筹措义务教育经费的模式之先进,在当时也为教育界所公认,陶行知曾评价说: “到现在为止,山西省资助小学经费的制度是最完善的。他们的办法是:在城镇按店铺和房屋的所在地区的等级课税,用于资助城镇小学;在农村,则按照土地质量课税,资助乡村小学。” 经费使用受到严格监管,尽最大可能将钱花在基建和设备投资上 |
不过应该注意到的一点是,尽管政府竭力倡导四年义务教育,但一些民众或对义务教育缺乏认知,或是困于家境窘迫,屡有让儿童失学的现象,以至于政府最后不得不借助警察力量。如1930年猗氏县曾向省府建议增设学警,以实行强迫教育。 理由是:“查小学教育,即义务教育,亦即强迫教育。但欲实行强迫必须藉普察之力,方能收效。尝见办学人员每次下乡查学,偶有不能了之事,由县派一替察,则立刻可解决。此种情由,并非办学人员不能热心劝导,实由一般人之心理,对于县内警察尚存畏忌,而于办学人员则不免忽视。” 而在此前,山西省政府已于1929年1月下令太原市公安局派遣警察,去配合教育部门完成强迫义务教育任务。从政府不得不动用警察力量这一点上,一方面可以看出当日民众对义务教育这一新事物的基本认知;另一方面可见阎氏治下的山西政府确实将普及义务教育当作一件头等大事来抓,“文件兴教”、“口号兴教”者自不必如此劳师动众自找麻烦。 1928年12月,山西省教育厅在太原召开小学教育会议,总结10年义务教育的成果、经验与教训。 会上,教育厅长陈受中讲道:“自民八而后,即努力于义务教育之普及,十年以来成绩颇有足称;然入学儿童,男儿只十之八,女儿只十之四,普及之功犹未竟也,……无论经费若何竭蹶,进行若何困难,必以全力奔赴之,以竟前功,而奠国基。全省民众亦宜觉悟其必要,予以扶助,使得尽量发展焉。”会议发表的《山西小学教育会议宣言》说道:“要挽救民族危亡,除了普及小学教育,再没有好路可走。” |
“义务教育”概念引入中国的时间很早,早在1904年就进入了国家文件;1912年民国成立,也规定“小学校四年,为义务教育”;1913年教育部还专门制定了《强迫教育办法》……但在阎锡山1918年出台《山西省施行义务教育规程》之前,这些都只是徒有其名的空头文件。 与其他省份乐衷于“文件兴教”不同,阎锡山将厉行义务教育当作自己就任山西省长后的头等大事来亲自抓。上任伊始,阎氏即专门召集山西各级官吏,传达自己在山西实施强迫教育的旨意和决心,重点强调:“强迫教育,既认为根本之要政,早办一年,即早收一年之效果。” 稍后出台的《实行义务教育程序》,不但有详细的阶段时间表,而且分工和责任都明确到了具体的部门和个人。 在阎氏治下,办义务教育成了官员政绩考核的重要标准。阎氏如此告诫各级官吏:“人民要想有谋生的本领,非有普通的道德、知识、技能不可;要想有普通的道德、知识、技能,非入学校不可。 所以有子弟的送他入学,是为父母的义务;为区长、村长、闾长的,多设几座学校,就是区长、村长、闾长的义务;为人民的,共摊学款,就是对人群的义务。世上万事都可省钱,止有出钱教子弟求学,是与自己后人积钱的法子。故此钱万万不可吝惜,纵然自家现时没有学生,也断不可出异言,要知学校是永远的,无论谁家将来必有子弟入学。况且花钱办教育是世上第一样积德之事,你们须以此理告人民知之。” 除动员官员外,筹款、培养师资、选定课本、调查学童数目等工作,阎氏无一不亲自抓。阎氏还亲自下乡劝导民众送子弟上学,给家长做工作:“人人同晓的,一个人家的盼望全在子弟;应当知道,一个国家的盼望全在学生。欲使国家的人好,没有不留心于现在的学生的,观察明白现在学生的进步,就可以明白20年后国家的情形。”并要求各级官员利用各种机会,在山西全省造就一种“上学的儿童可爱,失学的儿童可惜”的舆论风气。 阎氏如此致力,同时辅之以一定的强制处罚措施——“凡学龄儿童暨18岁以下之失学儿童,无故之不入学者,经各区长、各街村副查明呈请县知事核准,处其家长以l~5元罚金,此项罚金自学龄儿童10岁起每岁迟追加1元;凡有意破坏或阻挠学务暨抗不交纳本地方应行公派担负相当数目之学款者,应呈由知事处以相当之罚金,使其数至多以30元为限。”( 《山西省施行义务教育规程》,1918年) ——山西的义务教育在当时成了一个奇迹。1925年,陶行知在实地考察之后,如此评价山西的义务教育:“我们不能不佩服山西人民对于义务教育之忠实努力,自从民国七年开始试办,到了现在山西省100学龄儿童中已有70多人在国民小学里做学生了。山西之下的第二个省份(江苏)只有20%多。可见,真正实行义务教育的,算来只有山西一省。” 山西官方1928年称“入学儿童,男儿只十之八,女儿只十之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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