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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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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8 13:39:20 |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9)总第143期,第17—22页:
    浙江省乐清市乐城镇石马村村民委员会与浙江顺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合同无效;公平原则)

    案情:浙江省乐清市乐城镇石马村村民委员会(原告)获得乐清市国土资源局返还的村留用地70亩。2003年8月30日,原告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原告和浙江顺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签订协议,原告挂牌出让12.27亩土地,被告确保原告获得净值5000万元,少于5000万元则被告补足,多于5000万元则多出部分双方各半分成。2003年10月16日,原告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与被告签订协议,约定如果由被告取得地块的所有权,则原告净得5000万元,超过部分由被告收益;如果由其他单位取得地块的使用权,原告净得5000万元,超过部分双方各半分成。2004年,该地块通过招标出让由被告以1.565亿元获得,政府将其中的1.224亿元返还给原告。后原告将8240万元转给被告。2005年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原告5240万元。浙江省高级法院认为原被告合同合法有效,原告称协议书是恶意串通并损害村民和其他竞标人的合法权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最高法院认为2003年8月30日合法有效,但是2003年10月16日的协议由于原告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故此协议无效,故原告获得的1.224亿元除了5000万元约定由原告获得外,对于其他的7240万元没有约定,根据公平原则,由双方各得36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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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8 13:38:55 | 只看该作者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年民事审判案例卷)第536—542页:
    马未都与彼得·T·巴菲迪斯、任大卫返还投资款纠纷案

    案情:1996年8月,彼得·T·巴菲迪斯(原告)与马未都(被告)、任大卫(第三人)达成投资中国雕花窗户的协议,依约原告投资6万美元,无书面协议。1996年8月20日,被告和第三人共同在一份担保书中向原告承诺将正确使用投资款并保证与1997年底退还原告的全部投资。1996年8月27日,原告电汇被告6万美元。1998年原告向被告索款未果诉至法院,诉讼中,被告申请第三人加入,但原告表示不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认为三方口头协议有效,被告和第三人的保证书不具有担保内容,应视为对原告投资款到期偿还的确认;原告不对第三人主张权利,故第三人不应承担责任。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6万美元。被告上诉称本案为投资而非借贷,应共担风险;被告和第三人签订的担保书属于保底条款,显失公平,应确认为无效;协议违反我国文物保护法和外汇管理法的规定,应属无效。北京市高级法院组织调解,被告返还原告4万美元,第三人支付原告2万美元。本案解说认为三方的协议是有效的,被告称协议违反我国文物保护法和外汇管理法的规定,应属无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担保书是对原告出资的保底规定,违反了三方投资协议需要共担风险的约定,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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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8 13:38:35 | 只看该作者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年商事审判案例卷)第143—147页:
    南昌市福利彩票中心诉德恒证劵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案

    案情:2003年7月,南昌市福利彩票中心(原告)和德恒证劵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一)及案外人签订协议,原告将100万资金委托被告一管理,被告一保证原告每年获得9%的收益,被告一保证原告的资金和其提供的保证金市值高于126未万。2004年,4月,被告一的保证金和原告资金的市值低于126万元,同月原告和被告一及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二)签订协议,被告二以其持有的南昌市商业银行的股权确保被告一托管资金的安全。后被告二的南昌市商业银行的股权被法院冻结,原告为避免损失诉至法院。被告一辩称双方的托管协议属于保底条款,该约定违反法律规定,为无效,原告应该自担损失。被告二辩称除和被告一的理由外,称其为股权质押担保,由于没有办理登记手续,书未生效条款,故其不承担担保责任。江西省南昌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一是综合类证劵公司,具有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经营资质,被告一和原告的协议是一种全权委托关系,不受证劵法调整;被告一应该支付原告9%的收益;被告二其实为一般担保,法院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109万元,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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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8 13:38:11 | 只看该作者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年商事审判案例卷)第67—70页:
    仙游县赖店镇前埔村村名委员会诉仙游县东溪水库工程管理处供水合同无效案

    案情:1994年,仙游县赖店镇前埔村村名委员会(原告)和仙游县东溪水库工程管理处(被告)签订协议,第一条约定“在任何情况下,被告要有足够的水量保证原告的农田灌溉”,后被告在2004年5月没有向原告供水,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供水,被告称该协议由于当时受胁迫而签订,且与法律相抵触,故合同无效。仙游县法院认为双方第一条约定“在任何情况下,被告要有足够的水量保证原告的农田灌溉”违反了《水法》中水应该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的规定,违反了合同的合法性原则,法院判决该条款无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在满足居民用水的前提下应当考虑原告的农田灌溉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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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8 13:37:47 | 只看该作者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年民事审判案例卷)第267—273页:
    何锐玲诉广州市城辉物业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案(无效;自己过错)

    案情:广州市城辉物业租赁有限公司(被告)通过拍卖获得黄埔区房屋,于2004年6月同何锐玲(原告)签订租赁协议,约定该房屋用于商业经营,原告对房屋改动及装修,需要经被告同意,原告经营必须领取有效的证照。后原告支付被告保证金8万元。并进行装修和购买物品等共花费32万元。2004年12月黄埔规划分局出具复函称该房屋由于没有提交合法报建材料而暂不同意原告进行立面改造。后原告无法经营且同被告协商未果,于2006年2月诉至法院。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没有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是否为违章建筑并不必然影响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的效力,原告在相应合法手续能否取得尚不明确的状态下即装修和购买物品等而产生的损失,应该由原告自己承担责任。法院判决双方合同有效,并解除合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租赁物毕竟存在产权登记不清晰的问题,规划局的文件指出不能批准立面改造的原因是需要提供合法的权属证明,故被告对本案有一定的责任。法院判决维持原判,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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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8 13:37:20 | 只看该作者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年民事审判案例卷)第252—257页:
    吉斯达商务港(南通)南通有限公司诉中国第二十冶金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无效;非强制招标)

    案情:2004年,四家工程公司向吉斯达商务港(南通)南通有限公司(原告)发送投标书,南通市招标委员会受原告委托指派评委三人参与议标,后得出某公司第一名,但是原告未与该公司签订协议。随后,原告和中国第二十冶金建设公司(被告)签订承包协议,约定由被告承包建设工程,并支付预付款300万元。后原告向被告支付预付款300万元。原告向法院起诉称其至今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也未进行招投标,违反了江苏省政府规定的50万以上的工程必须进行招投标的规定和建设部200万以上必须招投标的规定,故原被告合同无效,被告应该返还300万元预付款。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法院认为合同无效应该以法律法规来衡量和判断,原被告合同合法有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上诉,江苏省高级法院认为强制招标只能一招投标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本案双方的合同不属于国家强制招标的范围,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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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8 13:36:42 | 只看该作者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年民事审判案例卷)第179—184页:
    赖成根诉四川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居间报酬案(无效;禁止反言原则)

    案情:2005年,赖成根(原告)和四川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达成协议,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服务,如果引进四川新气象公司投资,则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5万元,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只支付2.5万元,原告诉至法院,被告称其和新气象公司的协议名为投资合作,实为企业间拆借合同,故为无效合同;原告没有实施任何行为促成被告和新气象公司的合同,故原被告的协议未实际履行;2006年被告和新气象公司的协议表明双方的投资协议失效,原告不持有异议。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法院认为原被告合同成立有效,被告应该支付原告2.5万元报酬。被告不服上诉,四川省高级成都市中级法院认为原被告为居间合同纠纷,而投资协议为另一法律关系,在投资协议的效力未经确认之前,即使该协议如被告所述为企业间拆借协议而无效,按照“禁止发言”的一般法律原理,被告不能通过主张自身的行为不合法,进而主张合同无效而豁免支付居间费用的不当得利。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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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8 13:36:07 | 只看该作者
    二、无效合同案例分析、合同无效的案例、无效合同的案例
    1、合同法案例选:无效合同
    2、无效合同案例探讨
    3、受胁迫订立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年民事审判案例卷)第155—162页:

    北京中睿昊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合同无效、违约金)

    案情:2004年3月,北京中睿昊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原告)和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签订协议,被告将其所属的旅游市场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让给原告,价款为300万元,原告先支付定金80万元,在原告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过户手续前,必须向被告支付210万元。2004年9月,原告给被告发函称资金紧张,表示如果自己违约将承担过户手续。后原告诉至法院称该协议标的属于国有资产,转让前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协议为无效,被告应该返还80万元定金。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法院认为2004年的扬州国土局的会议纪要表明该合同标的经过审批。双方协议无效,但是在一审前协议的效力是可以通过补正的,未能补正的原因是原告没有支付210万元的价款,责任在于原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江苏省扬州市中级法院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双方合同终止,被告返还原告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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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8 13:34:39 | 只看该作者
    1、合同法第56条规定: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合同法第57条规定: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3、合同法第58条规定: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
    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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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8 13:33:51 | 只看该作者
    1、无效合同的违法性
    违法性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不能使此种合同发生法律效力。

    2、对无效合同的干预
    这种干预主要体现在法院和仲裁机构不待当事人请求合同无效,便可以主动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无效的因素,如有,便应依职权确认合同无效。

    3、无效合同具有不可履行性
    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了无效合同以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4、合同自始无效
    合同一旦被确认为无效,就会产生溯及力,使合同自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以后也不可能再转化为有效合同。
    无效合同虽然具备了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但欠缺合同生效的实质要件,所以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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