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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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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3-8-8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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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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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1 10:54: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民政部令第48号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已经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 长:李立国
                          
    201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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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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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13#
     楼主| 发表于 2013-7-1 11:13:32 | 只看该作者
    北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足可一次领取 无户籍限制

    2011年11月10日08:29    来源:京华时报     

      本市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本人不再延长缴费的,可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昨天,市人社局网站就此公布了“关于下载并填写《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领取申请单》的通知”。

      市人社部门透露,按照自2011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的相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不过,当相关参保者自愿选择了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时,本人不再延长缴费,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即终止,不再享受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不得再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具体手续,本市人社部门称,若个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的,需在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下载专区中的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领取申请单》,填写后交与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到当地社保经(代)办机构,为相关个人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释疑

      缴纳年限不足可补缴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则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这样,缴纳者就可按月领取退休金。也就是说,按照国家规定,在京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退休后要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至少需要具备累计缴费15年的条件。而对于缴费时间不足者,则可以选择延长缴费的补缴方式。

      一次领取无户籍限制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据记者了解,无论户籍是否是本市,只要在本市缴纳养老保险,且不满15年的,即可自愿申请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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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楼主| 发表于 2013-7-1 11:03:59 | 只看该作者

    10、问:执业应提交什么材料?

    答:养老机构执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执业申请书。                            
    (2)《上海市社会福利机构执业申请表》。

    (3)竣工验收合格证(复印件)。

    (4)消防安全合格证(复印件)。

    (5)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6)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

    (7)护理员上岗证书(复印件)。

    (8)与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

    (9)内设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10)内部管理制度。

    (11)服务工作标准。


    11、问:申请养老机构执业有什么审批顺序?

    答:申请养老机构执业.应首先向设置养老机构的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150 (含150) 张床位以下或投资额1000(含1000)万元以下的由区县民政局审批。150张床位以上或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先由区县民政局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民政局审批。



    12、问:申请养老机构执业的审批时间?

    答: 150 (含150) 张床位以下或投资额1000(含1000)万元以下的,区县民政局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150张床位以上或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区县民政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报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13、问:什么时候发给《上海市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照》?

    答:凡符合执业条件的养老机构,发给申办者《上海市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照》。还不符合执业条件的养老机构,发给申办者《养老机构准予执业前需整改告知书》。完全不符合执业条件的养老机构,发给申办者《不批准养老机构执业告知书》。



    14、问:审批养老机构有什么法规和政策依据?

    答: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经1998年6月1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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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楼主| 发表于 2013-7-1 11:03:43 | 只看该作者
    5、问:申请设置养老机构有什么审批顺序?

    答:申请设置养老机构.应首先向设置养老机构的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150 (含150) 张床位以下或投资额1000(含1000)万元以下的由区县民政局审批.150张床位以上或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先由区县民政局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民政局审批。



    6、问:申请设置养老机构的审批时间?

    答: 150 (含150) 张床位以下或投资额1000(含1000)万元以下的,区县民政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150张床位以上或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区县民政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报市民政局审批. 市民政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7、问:什么时候发给《上海市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书》?

    答:凡符合设置条件的养老机构,发给申办者《上海市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书》。不符合设置条件的养老机构,发给申办者《不批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告知书》。



    8、问:《上海市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书》是否有有效期?

    答: 150 (含150) 张养老床位以下或投资额1000(含1000)万元以下的, 《上海市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书》的有效期为一年。150张养老床位以上或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 《上海市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书》的有效期为二年。



    9、问:什么时候可以执业和收住老年人?

    答: 养老机构必须取得民政部门颁发的《上海市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照》后,方可以执业和收住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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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1 11:03:26 | 只看该作者
    3、问:申请时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 申请时应具备以下八个方面的条件

    (1)符合本市养老机构的设置规划。

    (2)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

    (3)建筑设计符合养老机构建筑规范和设计标准,并有符合老年人特点的无障碍设施;与居民住宅、单位用房等相连的,有独立的出入口。

    (4)有食堂、厕所、浴室等基本用房和室内外活动场地。

    (5)有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6)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护理人员。其中,养老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护理人员符合民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

    (7)配备一定数量的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资格条件的医务人员。

    (8)有规定数额的资金。



    4、问:设置养老机构应提交什么材料?

    答: 设置养老机构应提供的材料为:
    (1)《上海市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申请表》。

    (2)设置申请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营业执照及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5)可行性研究报告。                
    (6)合作双方协议书。              
    (7)房屋场地租赁协议书。             
    (8)机构章程。                 

    (9)设置资金证明。                 
    (10)总体建筑设计方案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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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8-8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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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楼主| 发表于 2013-7-1 11:03:05 | 只看该作者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DGJ08—82—2000《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自2000年3月15日起实施。

    上海市民政局(沪民事发[1999]第4号)《上海市养老机构设置细则》,自1999年2月19日起执行。

    1、问:什么对象可以申请设置养老机构?

    答:境内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和个人可以出资申请设置养老机构。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与境内组织合资、合作形式申请设置养老机构。



    2、问:如何申请?

    答: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申请设置养老机构的,应当以单位名义提出申请,申请书上应当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

    个人申请设置养老机构的,应当以申请者本人提出申请。

    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设置养老机构的,应当以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名义提出申请,申请书上应当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与境内组织合资、合作申请设置养老机构的,应当同时提出申请。境内组织应当在申请书上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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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1 11:00:02 | 只看该作者
    这次研究起草的上述两份文件是为了贯彻2012年底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的设立和管理。

      许可办法明确,设立养老机构需要满足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条件,设立许可证有效期5年。外国的组织、个人可独资或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到2011年底,中国约有1.85亿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2010年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比例约为12%,预计到2050年这一比例将快速上升到34%。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养老压力正摆在中国社会与家庭面前。管理办法提出,民政部门应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养老机构。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降低机构运营风险。

      管理办法还明确,养老机构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如果养老机构出现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将面临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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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8-8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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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楼主| 发表于 2013-7-1 10:58:56 | 只看该作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养老机构,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养老机构,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1年内完成整改,其中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在实施后2年内完成整改。

      第三十条 城乡社区日间照料和互助型养老场所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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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楼主| 发表于 2013-7-1 10:58:31 | 只看该作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

      第二十七条 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许可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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