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修正案假定,正确结论来自多元化的声音,而不是权威的选择。对于许多人来说,这一看法现在和将来都是无稽之谈,然而,我们却把它当作决定命运的赌注。——汉德大法官 作者: 小林君 时间: 2013-7-27 03:07
壹.
新闻是明天的历史,历史是昨天的新闻。历史学家朱学勤曾说:“新闻是一条河流,每天流经我们的眼前。”但在当下中国,这条河流总会很不幸的时不时遭遇截流,媒体总是向人们展现着它的尴尬处境。很多时候我们遭遇的状况是,一个新闻事件以狂飙般的速度卷入公共领域,接着在短时间内迅速掀起狂风海啸般的万丈波澜,旋即又以同样的速度消失在公共视野。
转变出现在2012年年末,一份努力承载新闻真相的报纸,面对极端的审查制度,在不得已中,企图以一种迂回而令人痛心的方式,揭示一个被隐藏的真相,寻回本应拥有的公正待遇。
“党管媒体是不可动摇的基本原则”[ 宋建武,《媒介经济学》[A].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早已写进新闻系教科书。但我仍无法想象,是何种恐惧与专制,将知情权与表达权一并心惊胆颤的赤裸裸剿灭。公权介入,消息源关闭,注意力转移,不由得事实双方任何的辩解,真相未明却尘埃已定,这似乎成了一贯的作风与方式。
乔治奥威尔在《1984》里描写过一个监视体系深入骨髓、新闻审查遍布各个角落的政治社会。而在我脚下的这片土地,他笔下的世界毫无陌生,媒体审查制度形同海绵里的水分子,不紧不慢的渗透进每个角落。
这世界上许多显然不合理甚至荒谬的事情,往往因为人们的习以为常而一直滋润的存活着,仿佛过往的历史就是他们将来继续存活下去的最大理由。而通过一本名叫《Make No Law:the Sullivan Case and the First Amendment》的书,我却看到在遥远的大洋彼岸,当时间追溯到四十年前,一场关于言论自由的司法抗辩。
贰.
在《Make No Law:the Sullivan Case and the First Amendment》中,作者Anthony Lewis用翔实的史料和生动的笔触记述了法庭对沙利文的诉讼。故事有一个平凡的开端,从威廉姆大法官的判词开始,通过四年的抽死剥茧层层展开,以有如切凿钻石的精准度追溯至两个世纪前确立《防治煽动法》的当下。在沙利文诉《纽约时报》的这场判例中,大法官们一改《防治煽动法》中明哲保身的态度,维护了媒体批评政府官员的权利。
通过这两百多年的追溯,我看到尽管在美国的宪法中了列举了各种权利,但对于权利的具体含义并未清晰界定。事实上,不做界定本身便是一种智慧,谁能料到未来的社会发展成什么样子,一部事无巨细的法典又怎么不会成为社会前行的桎梏?
书中大法官们殚精竭虑,将今时今日美国社会的各种需求,纳入制宪先贤两半年前创立的基本大法中。他们的所作所为,源自他们对社会的真切感受。当今社会之传统、需求,乃至日新月异的文化变迁,都是他们判决的指引。[ ]没有一部法律在它诞生之初就已经具有了最出色的构思与事无巨细的履行度,经过两百多年的运转,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大法官们自己的实践、总结,与调整,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规则与惯例。在大法官们看来,只有一部“活的宪法”才能够与时俱进,适应不断变幻的现实生活,真正体现制宪先贤的本意。
当《纽约时报》的诉状递交到维克勒斯大法官手中时,文中引用汉德法官的论断“正确结论来自多元化的声音,而不是权威的选择。对于许多人来说,这一看法现在和将来都是无稽之谈,然而,我们却把它当做决定命运的赌注”也许彼时维克勒斯并没有意识到多元声音的重要,而自此自由的观念已从汉德法官的笔下,一圈圈的荡漾开去。
在美利坚民族的血液里也许并没有革命的传统,越是重大的变革,反而是以润物细无声的渐进方式积累完成。从人们的出版言论自由到同性恋的婚姻自由,如今这些观念早已被许多人接受,甚至演变成制度与法律。回顾这一历程,我们很难说人们是因为某个判决、某场运动又或是某次会议扭转乾坤、一蹴而就的作用,而真正的变革,或许就是在这些判决、运动、会议乃至成千上万人的努力中缓慢叠加而成的。
可想而知,这个案子的分量有多重。而其中的重中之重,则是最高法院在本案之前对一系列基本概念的都缺乏正式的司法界定,包括「言论自由」、「诽谤」、「公民权利」等等。所谓 Make No Law,相信也是说的这个意思:我们需要的是法律条文的正确解释,而不是急匆匆地推出一个又一个看似有理却违宪的法案,比如《防治煽动法》。
幸亏美国最高法院对本案给出了一个响亮的回答:民众或媒体对政府或政府官员的批评,虽然不是绝对免责,但只要能够满足本案确立的两个充分条件,就能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哪怕民众一方的言辞存在些许不实之处。正如名言 Make No Law,所有的解释均依据宪法第一修正案以及相关的先例而来(除了那个令我不甚满意的「基于对司法行政效率的合理考量」)。因着这个判决,之后几十年,媒体得到了一柄尚方宝剑,得以大胆地揭发各种政府或公共机构的不法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后来的「水门事件」、「莱温斯基丑闻」乃至「关塔那摩虐囚」能够被揭发出来,都可以被看作是这个案子带来的结果。能做到这些,本案的主审大法官们居功至伟。
至于书名,我想,这个中文译名恐怕没有很好地反映英文版的原意。原文标题是 Make No Law,在我的理解里,应旨在强调防止缺少充分解释的条文叠床架屋,破坏法律的严肃性。事实上,文章在第六到第十章对《防治煽动法》和《防治间谍法》不厌其烦地引用,我相信也是为了强调这个事实,即没有正确理解的司法解释会给立法带来怎样的随意性。而译文将其翻译为《批评官员的尺度》,虽然更加有力也符合本案的内容,但却忽略了对 Make No Law 这一基本原则的表述。不过,考虑到中英文翻译上下文的差异,我也完全能够理解译者的难处。换了我,我也不愿意在题目下列一个长长的脚注来说明这个标题的含义。
首先是很多细微的瑕疵。比如英文版140页第十四章的开头是“On the morning of March 9, 1964”,中文版相应的在176页,翻译是“1964年3月9日”,把“On the morning”省略了。
英文版第184页第十七章第二段,“For nineteen hours they held hostage…” 中文版对应在225页,完全略去了人质被劫持“十九个小时”这一细节。
同页第三段,“the New York courts upheld the judgment”,在中文版226页,被简化为“并得到法官支持”。原文的意思是得到了纽约州法院支持,并且随后立即指出《生活》杂志上诉到最高法院。
还有一些比较重大的不当翻译。例如,英文版185页第一段内容如下:“Chief Justice Warren assigned the opinion to Justice Abe Fortas, recently appointed to replace Justice Goldberg, who had resigned at President Johnson’s urging to become ambassador to the United Nations”。中文版对应在226页,“首席大法官指派阿博福塔斯大法官撰写本案判决意见。福塔斯曾是美国驻联合国大使,歌德堡大法官这年离职后,他刚刚被约翰逊总统任命为大法官。”这是完全错误的。原文的意思是歌德堡大法官在约翰逊总统的邀请下从法院辞职,担任美国驻联合国大使。阿博福塔斯因此顶替了歌德堡大法官的位置,与联合国大使这一职位没有任何关系。为了确证我还查询了维基百科条目,证实这里翻译的错误。
紧接下来,福塔斯大法官的意见原文后半段是:“The deliberate ,callous, invasion of the Hills’ right to be let alone-this appropriation of a family’s right not to be molested or to have its name exploited and quiet existence invaded-cannot be defended on the ground that it is within the purview of a constitutional guarantee designed to protect the free exchange of ideas and opinions. This is exploitation, undertaken to titillate and excite, for commercial purposes”。而中文版简化成了“希尔一家独处的权利不应受到侵扰,宪法为保护思想、意见自由交流而设置的保障,不能成为侵扰他人的辩护理由”。我的翻译是:“这种故意为之、冷酷无情的对于希尔一家独处权利——即这个家庭不被侵扰,名字不被利用,平静的生活不被粗暴打破的权利——的侵犯是不被保护的。以宪法保护观念、意见的自由交流为由也站不住脚。这是一种以商业为目的的利用,目的在于引起大众的猎奇心。”
再往下一段,布莱克大法官的备忘录是:“One does not have to be a prophet, I think, to foresee that judgments like the one in this case can frighten and punish the press so much that publishers will cease trying to report news in a lively and readable fashion as long as there is-and there always will be-doubt as to the complete accuracy of the newsworthy facts”。中文版对应为“我想,任何人都不是预言家,能够预见本案这样的判决将对媒体产生什么样的震慑、吓阻效果,由于报界不得不质疑任何有新闻价值的事实的真实性,从此他们将再也不能以生动、易读的形式报道新闻”。很显然,开头部分应该翻译为“不用成为一个预言家,也能预见到……”。
英文版189页第二算结尾是:“At the least, knowledge of the suicide intensifies one's uneasiness about the way the Supreme Court decided the Hill case.”第三段是:“<James Hill had not sued for libel, because the injury suffered by his family was not so much to its reputation as to its sense of self. Justice Brennan said in his opinion that the Court's application of the requirement for knowing or reckless falsehood in this privacy case did not determine what it would do in a libel case. >But a few months later, the Court did hold that the rule laid down in Times v. Sullivan applied in libel cases to plaintiffs other than officials like Commissioner Sullivan. The case was Curtis Publishing Co. v. Butts.”中文的对应部分在第232页,中文版为:“总之,这起自杀事件,加剧了人们对最高法院‘希尔案’的不满。几个月后,最高法院在另一起案件中宣布,即使诽谤案原告并非政府官员,也可以适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确立的规则。这起案件即‘柯蒂斯出版公司诉巴茨案’。”尖括号内部分全部省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