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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广东出台《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将主体扩大到全体租住人 [打印本页]

作者: 我用无线行    时间: 2012-3-31 17:22
标题: 广东出台《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将主体扩大到全体租住人
正在此间召开的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修订草案)》的一些修改引人关注。

1. 《租赁规定”》将原先《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去掉“流动人员”的限定,改名为《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并将租赁房屋的主体范围扩大到全体租住人口;
   对以小时、天数为租期出租房屋,规定出租人未即时报告治安信息且逾期未改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同时,房东要向有关部门报告“治安信息”,还要承担一系列“连带责任”。


2. 原《规定》只将适用范围局限于流动人员,既存在漏洞,也有失公平;乡镇、街道负责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开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依据不足;
   出租人与委托代理人在管理出租房屋时治安责任不清;以小时、天数为租期出租房屋的行为难以定性和处罚等等。因此,有必要通过修订《规定》解决上述问题。


3.  据《租赁规定》显示,现行的规定下,房东把房子出租给流动人员,先要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10个工作日内核发。

4. 《租赁规定》要求,出租房屋时,出租人必须查看承租人及其全部同住人员的身份证件,在承租人入住后24小时内,对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告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负责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的机构。
   通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租赁房屋的,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告。


5. 《租赁规定》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告。承租人发生变更、房屋转租时,出租人、承租人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报告。
   未及时做到上述这些,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6.  草案规定,对以小时、天数为租期出租房屋,出租人未即时报告治安信息且逾期未改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7. 公安机关、有关管理部门、乡镇、街道负责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的机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中获悉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用于治安管理工作以外的用途。否则将被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8. 《租赁规定》还明确了出租人、公安派出所、有关管理部门、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机构、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治安管理责任。

  出租人需配备租住人员信息采集系统,即时采集信息并向公安派出所报告,还要有专职管理人员。
    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定期对出租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出租的房屋内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等。
    如果房东未做到这些,面临的将是处罚,比如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做好对承租人和留宿人员的查核、登记工作,指导、监督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法履行治安责任等。
    乡镇、街道负责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可以承担相应职责。
    此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负责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


出租人责任连带规定成引代表热议

在对《租赁规定》进行审议的过程中,关于出租人责任连带的规定成了人大代表们讨论的热点。
1. 有代表认为这个规定有待商榷,报告制度只是减少了相关部门的管理工作,但却缺乏可操作性,也不够人性化。
2. 应该寓管理和服务的理念于法规中,贴近社会实际,贴近群众诉求,多听取各方的意见,为实际工作提供法律支撑。
3. 《租赁规定》中连带责任的很多条款是关于出租人的。出租人的连带责任,必须科学、依法和具有操作性。比如规定出租人应检查承租人,就较难操作。

法制网广州3月3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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