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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无罪的罪人 - 书评 [打印本页]

作者: 飞雪    时间: 2013-5-26 10:31
标题: 无罪的罪人 - 书评
  权力、性、复仇、嫉妒,人类的各种欲望,成就着这个世界,也毁灭着这个世界。这是一个关于欲望与挣扎、复仇与愧疚、贪腐与奋斗激烈缠斗的悬疑故事。漂亮的检察官卡洛琳被奸杀,她的同事拉斯迪受命调查此案,此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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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尹智龙    时间: 2013-8-1 03:31
  我看着看着发现,其实早在几年前,我就已经看过了同名电影。在豆瓣的观影评价中,我还写下了这句话:“这是一部很平庸的片子,逻辑混乱,基本上对美国的司法没有做出什么出彩的介绍。我只是记得两个细节:其一,控辩双方,只要一方申请和法官近距离说话,那么另一方一定会跟上去;其二,美国法庭里的书记员可以是五六十岁的老太太,好像在我们的法庭里,书记员都是年轻小伙子或者小姑娘。”
  能拍出比原著更好的电影作品是不多见的,但《肖申克的救赎》算是个例外。
  出于对美国法律而不是悬疑的感兴趣,我才买了这本书。读完不得不说,其中有过美国法庭交叉询问这部分还是很吸引人的。对抗式的法庭辩论模式可以说出于对人性完美的不信任之后对人性完美的追求,而大陆法庭的那种法官掌控局面的情形,让我们这种长久地生活在集权制度下的知识分子感到压抑。知识分子存在一种天然的矛盾,如果长久地习惯了自由,或许他觉得自由导致混乱,于是他也可能羡慕强制力下的秩序。西方的左派大多数是因为这个缘故才因地制宜地追求马克思主义;然而,一切都需要按时间和地点去分析,作为过去几千年都生活在专制制度下的中国知识分子,不管他多么的矛盾,大部分内心还是渴望民主自由的,毕竟,我们从来没有真正尝过她的滋味。
  美国法律对于未定罪之前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说是本着“宁纵勿枉”的宪法精神,比如说此书P170律师斯特恩对被告前检察官说,“你要记住,检方如果发现了任何有利于我们的证据,按照规定,他们都必须告知我们。而如果我们发现了任何可能对他们有利的证据,我们可以只字不提。”但P205提到的那句“在美国,刑事案件中检方是不得对审判结果提出上诉的,这是美国最高法院宣布的一条宪法准则。”可能存在翻译上的错误,因为不能上诉但应该可以由高一级的检察机关进行抗辩。
  另外美国的陪审团制度虽然在学界有些争议,比如有人认为由无知甚至蒙昧的群众去断定一个人的罪与罚,这是一种知识虚无主义。但是,由英国传入的陪审团制度在美国的刑事审判中去存在了几百年,我想,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它会继续存在。陪审团制度虽然是由缺乏专业法律知识的普通人组成,但它的核心真是需要这样的不专业来剥离可能存在的偏见,藉此达到对案件事实最大可能的接近。P242律师斯特恩说道,“我们作为被告,可以不给出任何解释就排除十位候选人,这是法律的硬性规定。检方则可以排除六位,尼克(检察长)的计划显然是和我们的完全相反,他要作出的选择更少,这也就意味着他对陪审团最终人选的决定权比较小。”由此可见,还是那句话,美国法律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保护是超过检方的。这也正是美国法律制衡的内核所必然引起的。美国人民虽然也害怕狂乱的无政府主义,但是更畏惧无所制约的强大公权力,为此他们制定出的宪法,其核心思想就在于如何自由和秩序之间取得微妙的平衡。
  我读这本书,并不在意其中的故事情节,我更关心具体案件在美国法庭如何展开。当然,美国也并非法治的乌托邦,警察内部也存在大量的腐败,甚至备受尊敬的黑人法官也曾经有一段时间收受过贿赂。但是,正如法官的好友、前检察长说的那样,他也是个人,也会犯错,但我相信他进入高院之后不可能还敢去受贿。当然,历史无数的事实告诉我们,在利益面前,坚信人性的正义能主动去抵抗这种诱惑,这种想法是不可靠的。与此同时,如果仅仅是期望立刻就能舶来一种制衡的制度,期待其效果能立竿见影,这样的想法也是不可靠的。社会道德水准的提高,端赖于我们每一个人的努力,我还是比较信赖胡适先生的话,做好自己,国家才能好。所谓做好自己,大概可以尽力约束自己不要去闯红灯、尽量不要去贿赂或者受贿,如此等等。
  至于本书中的所谓感情纠纷,比如主人公对死者那种癫狂的情欲,妻子对主人公那种歇斯底里,这些东西相较于本书的体现出美国法律而言,是不足道的。
  
作者: 阿D    时间: 2013-8-3 11:39
  那天带着一个小长假,一个人,一本书,一个包去千岛湖晃荡,这本书就是《无罪的罪人》。作为推理小说,如果在两三个小时的阅读时间里都不能把读者吸引住,那不是failure是什么?还好,我当时被书吸引住了,以至于觉得杭州离千岛湖好近好近。接着在湖边继续阅读,直到貌似那日头有点儿夕阳的意思才记起中饭没有吃。于是买个久违的火烧饼啃啃——那霉干菜的滋味总是一如既往地不错。客观上讲,倒不是说情节真有让人废寝忘食那么玄妙,只是……犹如心宽了就可能体胖一样,假日里没有压力完全放松时个人精神方面的东西自然而然就很容易成为头脑中的主角。
  
  用第一人称“我”来写悬疑剧到最后终归会让一部分读者暗暗责怪作者。因为写小说可不能像自己突然明白悬案结果一样一下子“破案”,这样的戛然而止会让小说的厚度至少减少三分之一。“我”得hold着,把小说的场子撑到最后。所以结果往往是场子撑全了,有一部分读者心里犯嘀咕了,可能会怪“我”故意卖关子……《无罪的罪人》中的“我”也有那么点意思。
  
  英文原名叫《Presumed innocent》,稍微懂点英文但不是精通却又都认识这两个单词的人(比如我)或许会觉得这个组合好专业,有点像专门的司法用词。确实,小说就是将检察院里的一个故事的。豆瓣书评里有太多的关于司法方面的叙述了,我只是围观的小观众,凑凑热闹瞧瞧场子,不着声不剧透不评论,只是写篇豆腐干Mark一下自己读过了。
  
  PS,书的封面缩小了我才看出来原来是个女人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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