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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诉北京视联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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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上善若水
时间:
2012-8-17 11:09
标题: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诉北京视联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昌民初字第6058号
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若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志扬,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欢,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视联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大圣,北京市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乐阳光公司)诉被告北京视联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联天下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快乐阳光公司委托代理人鲁志扬,被告视联天下公司委托代理人徐大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快乐阳光公司诉称:《快乐大本营》系湖南电视台开办的一档综艺性娱乐节目,是全国最有影响力的娱乐节目之一。原告作为湖南电视台全资控股的新媒体平台,独家拥有湖南卫视在国内全部电视节目内容和相关品牌资源的著作权。
经查,被告向全国网吧、酒店、宾馆、学校等集团用户公开销售其开发的“视联宽频”影视点播平台,并在该平台擅自提供《快乐大本营》的视频点播服务,包括第2010-12-25期,以此牟取非法利益。
被告作为专业的视频点播平台销售商,其行为侵害了原告利益,已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视联天下公司停止侵权,即停止向全国网吧、酒店、宾馆等集团用户提供《快乐大本营》第2010-12-25期的视频点播服务,并在影视点播平台移除该作品;二、被告视联天下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 000元,并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合计35 000元;三、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视联天下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节目是在我公司与酷6网合作的平台上进行播放的,酷6网获得有相关授权,我公司仅提供链接服务,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作者:
上善若水
时间:
2012-8-17 11:09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诉北京视联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由分类】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案件字号】 (2012)昌民初字第6058号
【审理法官】 郭勇,高笛,安玉霞 【文书性质】 判决书
【审结日期】 2012.07.20 【审理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初审
【代理律师】 鲁志扬,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 邓欢,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 徐大圣,北京市舜和律师事务所
【民事权责情节】 撤销,代理,委托代理,侵权,赔偿损失
【全文】 【法宝引证码】 CLI.C.861150
作者:
上善若水
时间:
2012-8-17 11:11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诉北京视联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08年11月11日,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公证处出具(2008)长芙证经字第106号公证书,以证明该公证书内所附《授权书》及《说明书》影印件与原件相符。
该《授权书》由湖南电视台于2006年6月15日出具,其上载明:湖南电视台将所属卫星频道的自有版权及合法授权的电视节目内容和品牌资源(包括但不限于电影、电视剧、音乐、大型活动、综艺节目等)的开发经营权,在部分领域内授权给快乐阳光公司独家经营,授权领域包含与互联网有关的权利,包括视音频播放、下载等,授权期限为十年,自2006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
《说明书》由湖南电视台于2007年9月28日出具,其上载明:湖南电视台已于2006年6月将其自有版权的电视节目和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予快乐阳光公司,期限自2006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未经快乐阳光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任何网站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传播湖南电视台享有版权的电视节目和电视剧。
2010年10月29日,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公证处出具(2010)湘长芙证民字第103号公证书,以证明该公证书内所附湘政函(2010)34号通知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该通知名称为《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湖南广播电视台的通知》,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10年1月25日颁布,其上载明:湖南省人民政府经研究决定,撤销湖南广播影视集团、湖南人民广播电台、湖南电视台、湖南经济电视台,组建湖南广播电视台等。
作者:
上善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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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8-17 11:11
2011年3月23日,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公证处出具(2011)湘长芙证经字第15号公证书,以证明该公证书内所附《说明书》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该说明书由湖南广播电视台于2011年3月7日出具,其上载明:湖南电视台已于2010年1月变更为湖南广播电视台;湖南电视台于2006年6月15日签发给快乐阳光公司的《授权书》以及2007年9月28日签发给快乐阳光公司的《说明书》中的授权内容范围包括授权期限(2006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之前湖南电视台已经享有版权的作品和授权期限内湖南电视台或湖南广播电视台享有版权的作品;以湖南广播电视台名义申请办理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快乐大本营》等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由快乐阳光公司享有。
2011年7月29日,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公证处出具(2011)湘长芙证经字第395号公证书,以证明该公证书内所附湘作登字第18-2011-Ⅰ-174号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该登记证书系湖南省版权局于2011年7月29日颁发,其上载明电视作品《快乐大本营》(2010年10月30日至2011年7月2日,共34期)的作者为湖南广播电视台。
2011年11月21日,湖北省武汉市洪兴公证处出具(2011)鄂洪兴内证字第5024号《公证书》。据该公证书记载,2011年9月29日,湖北省武汉市洪兴公证处公证员李安枝、公证助理刘齐及原告委托代理人邓欢进入武汉市武昌区解放路542号“心语网吧”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邓欢现场订得网吧内电脑一台并开机,公证人员对该电脑全部磁盘及其系统的清洁性进行了检查确认,并现场下载安装了“屏幕录像专家”软件试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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