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小书店 发表于 2013-9-22 16:16:37

本院认为,被告人薄熙来身为国家工作人炅,接受唐 與林、徐明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 益,直接收受唐肖林给予的财物,明知并认可其家庭成员收 受徐明给予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薄熙来身为国家 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款,其行为已构 成贪污罪;薄熙来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薄熙来受贿人民币20447376丨11 元、贪污人民币500万元、滥用职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薄熙来认可其家庭成员收受徐 明给予的财物中,计人民币1 343 211元因证据不足,不予认 定。对薄熙来所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均应依法 惩处,并数罪并贸。薄熙来受贿、贪污所得赃款赃物已分别 追缴或抵缴。鉴于其用于购买枫丹丨圣乔治别墅的受贿所得 赃款系以其依法应予没收的财产抵缴,故该别墅作为犯罪所 得应当继续追缴。根据薄熙来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 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 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七 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 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如下:

我的小书店 发表于 2013-9-22 16:17:28

一、被告人薄熙来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 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犯滥用职 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 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扣押、冻结在案的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及用于抵缴 受贿所得赃款的被告人薄熙来财产共计折合人民币二千零四 十四万七千三百七十六元一角一分依法上缴国库;贪污所得 赃款人民币五百万元依法返还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其余 部分作为薄熙来个人财产依法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薄熙来受贿所得赃款购买的位于法国戛纳 松树大道7号的枫丹翁圣乔治别墅^ VI118 ?00181116 58101 0601^65,7 0165?105 06400 0801165 ?1*8006 ^ 继续追缴,予以没收。

我的小书店 发表于 2013-9-22 16:17:58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 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旭光
审判员 张威力
审判员 刘志明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一曰
书记员 姜梵 书记员 朱小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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