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爱无疆 发表于 2013-8-8 15:33:49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 年 7 月 29 日

大爱无疆 发表于 2013-8-8 15:39:25

此次政策的出台,正是考虑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的衔接和公平。

    根据现行税制规定,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2011年,我国大幅提高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起征点幅度统一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元至2万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上述幅度范围内自行确定具体起征点标准。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各地均已选择了2万元的上限。全国900多万个体工商户因此实行了增值税和营业税免税政策。

    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都是经营实体,经营规模比较相近,因经营实体性质不同而适用不同的政策确实存在不公平的问题。财政部税政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国务院决定出台小微企业免税政策,实现了两者税收政策的衔接,体现了公平税负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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