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过渡条款)
按照《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已办理的《居住证》,在原有效期内仍然有效。本办法实施后,原《居住证》有效期期满需要重新申办以及申请积分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境外人员规定)
对在本市居住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及台湾地区居民等的居住登记及证件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实施细则)
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发布的《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发布的《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该积分体系包括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
积分管理办法明确: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但是计划生育这一项,已经将许多来自农村的“占海特”给屏蔽了。
而参阅其中的若干加分指标,更是农民工望尘莫及的。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专业一致的积30分;投资纳税或带到本地就业指标的最高分值100分;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表彰奖励可积分,最高分值110分;获得本市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30分;获得本市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奖励,积60分......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具体来说,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为110分,大专学历、大学本科学历、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学位、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分别对应50分、60分、90分、100分、110分。
在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方面,在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最高分140分到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的最低分15分之间递减。
持证人在上海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关于加分项目,上海紧缺急需专业(且专业与工作岗位及就业一致)将积30分;
在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
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1年积4分,最高分值40分。
另外,持证人在上海投资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上海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本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最高100分。
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职工社保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200%的,将对应加25分~100分。
此外,获得上海市及其以上政府表彰的将获得分数30分~110分。
积分办法对提供虚假材料或持证人5年内有一般刑事记录,将扣减150分。持证人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50分。
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总分积分规则是持证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积分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扣减积分,总积分的最低分值为0分。
其中,基础指标中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加分指标中的“投资纳税”、“投资带动本地就业”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起实施。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规定,申请办理《居住证》的来沪人员,应当提供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对于其中居住在自购住房和租赁住房的住所证明需提供哪些材料等问题,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明确了具体操作口径。
自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规定,“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是申请办理《居住证》的来沪人员应当提供的基本材料之一,具体包括: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
市房管局昨天明确,关于其中“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的规定,具体为:自购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应当是《居住证》申请人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房地产权证书,应当复印除附图以外的完整信息;房地产权证书包括以下版本:《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
关于“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的规定,市房管局表示,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分别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的《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发的《房屋租赁合同文件登记证明》;公有住房出租人核发的《租用公房凭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此外,《居住证》申请人配偶承租廉租住房的,应当依据本市廉租住房配租的相关管理规定,前往租赁住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文件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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