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一些合同的范本-广告视频制作合同
广告宣传片制作项目合同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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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友好协商、诚信及公平、公正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制作 广告宣传片项目,特签订本合同,双方应严格遵守。
一、 合约目的
1.1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 广告影片制作。
1.2 广告影片内容:
广告宣传片名称
广告宣传片长度及规格
广告宣传片发音
HDcam、Digital Betacam、
数据备份
二、 制作期限
本合约广告宣传片整体拍摄应在2011年月 日至 月 日期间完成制作,并将成片母带交与甲方审核验收。
三、 合约价款及结算币种
3.1 本合约使用币种为:人民币。
3.2 本合约价款总额:元,(大写:圆整),详见附件二《影视制作报价表》。
3.3 本合约价款包括相关所有费用,除以上费用以外,甲方无需就依据本合同获得的权利另行支付乙方其它任何费用。
四、 价款支付
4.1 乙方交片后,经甲方验收,邮件确认乙方完成全部委托事项和收到乙方正式发票后15个工
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项目全部款项。
4.2 款项应支付到乙方以下帐号:
户 名:
开户银行:
开户帐号:
4.4 除上述费用外,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合理额外费用(包括乙方应甲方要求调整宣传片拍摄产生的费用)均应事先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否则,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 制作方法和要求
5.1 本合约广告宣传片:在北京完成拍摄、后期制作、合成录音。
5.2 本合约广告宣传片应符合甲方书面确认的导演分镜脚本(详见附件一),并以此作为交片依据。
5.3 本合约广告涉及的场地租赁、演员签约等事项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5.4 本合约广告各段落由乙方根据甲方要求进行剪接、编辑,经甲方书面确认后视为验收合格。
六、 法律权利
6.1 甲方单独享有本合约约定广告片之全部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内容、分镜脚本等。
6.2 为本合约目的所使用的任何资料涉及他方的法律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肖像权、专利权等),乙方应事先取得他方之许可或同意;若乙方擅自使用他方享有的法律权利引起他方向甲方索赔的,则乙方应负责承担该赔偿责任;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6.3 乙方应独立创作设计宣传片且在拍摄制作过程中,不得存在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情形(包括肖像权、著作权等合法权利),因此导致甲方承担责任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所受全部损失。
七、责任条款
7.1 甲方如已书面确认创意及导演分镜脚本(附件),且乙方按照甲方所确认的脚本已经进行拍摄后,甲方又提出新的拍摄方案,则乙方有责任按照甲方新的指示执行,但乙方因此而产生的新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7.2 在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之前,乙方不得将广告资料(包括创意设计)予以公开或用于本合约规定之外的任何其他客户或其他目的。
7.3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母带后,应根据事前确认的拍摄脚本及制作要求进行验收,并应当在三(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7.4甲方对经书面确认审核合格完成验收的广告片提议修改的,双方需协议追加合理费用。
7.5 如乙方所提交的的母带未达到本合约约定的标准,乙方应配合修改,直至符合本合约约定的质量标准和片质要求。
八、违约条款
8.1 因乙方的原因造成延迟交付,每逾期一(1)天,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约总价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8.2 因不可抗力事由致使制作进度迟延时,甲乙双方应另行议定交片日,乙方对此免除逾期交片的责任。
8.3 因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造成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予以赔偿。
九、保密
9.1 由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信息、资料、文件、公司讯息及数据等为甲方所有之财产,乙方应遵守保密义务。
9.2 除执行本合约目的之所需外,不得对任何个人,商号或公司及任何场合泄露前述信息、资料、文件、数据与讯息等。
9.3 除本合约服务外,不得运用前述资料与物品等为其他商品做促销或广告或用于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
9.4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公开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分镜脚本、广告成片等内容。
9.5 本合约终止时,应将前述信息、资料、文件、数据、讯息等归还甲方;不适宜返还的,应予以销毁。
十、生效和终止
10.1 本合约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10.2 在合约履行中,双方可经协商一致提前终止本合约。
10.3 本合约中约定的提前终止或法律法规规定其他解除的情况不影响此前双方因履行本合约而已经享有的权利和/或承担的义务。
十一、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1.1 本合约的订立、执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大陆地区法律。
11.2 如双方就本合约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其他
12.1 双方保证其均在各自公司权力和营业范围内签署并履行本合约,且采取必要的公司行为进行适当授权签署本合约;签署和履行本合约并不违反对其有约束力或影响的法律和限制。本合约一经签署即构成对双方合法、有效、有约束力并依本合约之条款对其强制执行的义务。
12.2 未经本合约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约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其他方。
12.3 本合约的任何变更、修改或补充应当由双方签订书面协议。该等补充协议应当构成本合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2.4 本合约的注解、附件、补充协议均为本合约组成部分,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5 本合约一式两(2)份,合约各方各执一(1)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6 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将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协商解决。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日 期: 日 期:
附件一:导演执行分镜脚本
附件二:影视制作报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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