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着是一种幸福 发表于 2012-8-13 09:34:43

劳动教养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序,不需审判,甚至被劳教人员没有上诉的权利,仅由劳动...


8月10日,湖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永州幼女被迫卖淫案”被害人母亲唐慧的劳动教养决定经复议被依法撤销。8月11日,唐慧从长沙回到永州,将开始经营她的门面店,重新开始生活。

为唐慧重获自由而高兴,但仍有很多人因劳教而失去自由。大家应该还记得2003年的孙志刚案,一名年轻的大学生,用生命的代价推动了收容制度的废除。今天,若能以一个妈妈上访6年反被劳教的代价换来对劳动教养制度的反思,并作出纠正,就是进步。

活着是一种幸福 发表于 2012-8-13 09:35:19

《宪法》反对劳动教养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而劳动教养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序,不需审判,甚至被劳教人员没有上诉的权利,仅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事实上是由公安机关决定,就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长达3年,还可延长为4年。

活着是一种幸福 发表于 2012-8-13 09:35:43

《立法法》反对劳动教养


《立法法》第8条第五款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

劳动教养的前身是《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然后,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据此颁布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这些都是行政法规而不是法律,根据《立法法》,这些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法规全部无效。

活着是一种幸福 发表于 2012-8-13 09:36:14

《行政处罚法》反对劳动教养


行政法规只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
第64条第二款规定: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

作为行政法规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劳动教养”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早就应该修改了。

综上可述,劳教制度完全缺乏法律依据,长期以来都是违法运行。

活着是一种幸福 发表于 2012-8-13 09:36:39

中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反对劳动教养


中国陆续加入了国际上一些重要的人道主义和公民权利之类的条约,是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的签署国,也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世界人权宣言》第三条: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八条: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规定: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此处的法律指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我思故我在 发表于 2012-8-28 13:10:16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记者昨天(27日)从权威部门了解到,在甘肃、山东、江苏、河南的四个城市正在进行劳教制度的改革试点,试点工作由违法行为矫治委员会负责,从南京市政府去年11月8日发布的《关于成立南京市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中可以看到,此项试点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委关于印发《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进行。

近期,“上访妈妈”唐慧事件再次将劳教制度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

新华网的专题调查显示,通过微博参与投票的网友中有86.7%认为应该废除劳教制度,而有专家指出,现在完全废除此项制度是不现实的。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认为,劳教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有着一定的历史背景。

我思故我在 发表于 2012-8-28 13:13:06

马怀德:劳动教养制度是设立于我们国家五十年代初,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打击违法犯罪行为,配合刑罚和治安管理处罚形成的这样一项介于治安管理处罚和刑罚之间的特殊的处罚制度。
也就是对于尚不构成犯罪、但是给予行政处罚又过轻的一些违法行为,特别是对于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屡次作案的这些违法行为人采取的一种惩戒措施。

随着我国《立法法》颁布实施,随着流动人口的增加、社会秩序新问题的出现、劳教制度改革,纳入法制化轨道的呼声越来越强烈。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锡锌。

王锡锌:从劳教的这种操作来看,剥夺和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但是欠缺必要的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保障,所以与现行的法律、与我们国家尊重保障人权的这样一种宪法原则,它是有一些不吻合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从法理上来讲应当对劳教制度进行重新的改造。

专家分析。除了法学理论,司法实践也要求劳教制度必须改造。

王锡锌:从实践中来看呢,劳教制度操作其实它是把这种指控的权力、调查的权力和施加处罚裁决的权力都集中到了公安机关这里,所以它就很难产生制约,因此在实践中的确也出现了一些被滥用、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这种情形。所以从实践中来看,也需要加以改进。

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卫国和其他九名律师,日前直接上书公安部、司法部,以上访妈妈唐慧被劳教事件为例,指出不应将劳教对象一味扩大。

我思故我在 发表于 2012-8-28 13:13:37

刘卫国:国家规定了《信访条例》,有这个信访制度的话,信访就是民众的一个权利,他向领导、上级机关反映自己遇到问题的途径是国家允许的。

实际上,十一届、十二届两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将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列入年度立法计划,但是这部法律却迟迟没有出台,不论是全国人大代表,还是法律界人士都在关注劳动教养制度该如何改造。他们的建议给这项制度的未来走向画出了比较清晰的轨迹。

王锡锌教授认为,未来可以考虑将需要劳教的行为分化,确实轻微的违法行为给予治安处罚,而构成轻罪的用刑法调整,目前劳教制度改革首先要明文规定行为名称。

王锡锌:整个这个劳动教养中涉及到的行为,必须要具体地列举,不能够什么样的行为都有可能引来劳教,这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第二,对于不同行为所对应的制裁,有些应该要行政化,有些应该要刑事化。第三,无论未来怎么改造,在程序上都必须要体现出这种公开公平公正,如何落实对公民的这种自由权利、对人权的尊重保障,其实这也是我们国家法制所承诺的一个重要目标。
马怀德教授认为,劳教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有一定的作用,目前存在还是必要的。但必须法制化。

我思故我在 发表于 2012-8-28 13:14:56

马怀德:现在全国人大讨论过通过制定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来取代劳动教养制度,这个思路恐怕也是学界的共识。

刘卫国律师则呼吁,在劳教决定作出之前之后,应该明确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同时能让律师为他们提供法律帮助。

刘卫东:公安机关抓人,应该有充足的证据,你的证据外界没法见到,没法对它提出质疑,不公开、不透明、没有外界的监督和参与。

马怀德教授还对劳教制度需要在哪些方面改革提出了具体建议。

马怀德:比如说劳动教养的期限,过去规定是一到三年,必要的时候还可以延长一年。如果能够限定在半年以内或者是一年以内我觉得都是可以讨论的。
在劳动教养的决定权的问题上,很多学者都提出应该由法院来裁决,公安机关可以提出,法院裁决,最后由劳动教养执行机关来执行。
此外劳动教养的对象也要进一步明晰化,也就是让那些真正应该受到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的人得到教育矫治,同时呢又不能够轻易扩大这个范围。

我思故我在 发表于 2012-8-28 13:17:09

劳教——权大于法的机制,“一些人”不想放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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